歷屆 8 題 · 近 5 屆 4 題
國籍之國際法原則(真實聯繫、雙重國籍、領土變更後國籍歸屬)、外交保護之行使(巴塞隆納電車案)、卡爾伏條款、徵收外國人財產與窮盡當地救濟原則。
這個考點考國籍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保護的行使。國籍取得原則有屬人(血統)與屬地(出生地),我國國籍事項一律「依國籍法」。國際法上兩大經典:Nottebohm案確立『真實/有效聯繫(genuine link)』原則——國籍須有實質聯繫才能對抗他國;雙重國籍者在第三國,第三國只承認其一(慣居地國或關係最密切國)的國籍。外交保護方面,Calvo條款指外國人(多在投資契約中)約定放棄請求母國外交保護、爭端僅循當地救濟解決;行使外交保護須先窮盡當地救濟(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且外交保護在國際法上是國家的權利而非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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