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3 題 · 近 5 屆 3 題
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委任委辦事件)、協議先行與訴訟程序、審判權歸屬、消滅時效、賠償範圍與民法之補充適用。
這個考點考的是「向誰請求、怎麼請求、告哪個機關、時效多久」。賠償義務機關(§9):公務員違法用所屬機關,公共設施用設置管理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用委託機關;機關裁撤改組用承受業務機關,都沒有則用上級機關。程序(§10):採協議先行主義,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協議,協議成立作成協議書可為執行名義。時效(§8):請求權自知有損害起2年、自損害發生起5年;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起2年。訴訟(§12):國賠訴訟走民事法院、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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