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2 題 · 近 5 屆 2 題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與私經濟行政之區辨、行政法律關係之發生、行政執行方法及公物之成立與一般使用特別使用。
這個考點在區辨「行政行為的三種形式」與「公物」概念。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92)是「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四要件缺一不可;相對人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者為一般處分,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亦適用一般處分規定。行政契約(§135)是「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消滅」的雙方合意行為,與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適用私法)要分清。延伸考公物:公物須經「提供公用(成立)」,使用分為一般使用(人人得依通常方法使用,如走馬路)與特別使用(超越通常用法,如路權占用擺攤,須經許可)。行政執行法§28則列出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與直接強制的各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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