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2 題
告訴乃論之罪之主觀不可分原則、相對告訴乃論之特殊處理,及撤回告訴之效力與再行告訴之禁止。
這個考點考的是「告訴乃論之罪,告一個人是不是全部都算、撤回後還能不能再告」。核心是主觀不可分(§239):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告訴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且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238);欠缺合法告訴、告訴撤回或逾期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303③)。特別提醒:通姦罪(刑§239)已於2020年釋字791號後除罪並刪除,過去『對配偶撤回效力不及相姦人』的相對告訴特例(舊刑訴§239II)已一併刪除,現行§239只剩單一項的共犯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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