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9 題 · 近 5 屆 4 題
應有部分之性質與處分、共有物之使用收益管理決定、分管契約及管理約定對受讓人之對抗效力。
這個考點考的是分別共有的三層架構:對「應有部分(持分)」與對「共有物本身」要分開處理。應有部分是抽象的權利比例,每個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819I);共有物本身則依行為性質分三級處理——處分變更設定負擔要全體同意(§819II)、管理用「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的雙重多數決(§820I)、簡易修繕等保存行為任一共有人可單獨為之(§820V)。延伸重點是分管契約(管理約定)對受讓人的對抗效力:不動產須經登記才能對抗應有部分受讓人(§826-1I),動產則以受讓時知悉或可得而知為限(§826-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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