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3 題 · 近 5 屆 4 題
偽證罪之主體(具結證人)、虛偽陳述之認定、自白減免,及誣告罪(含未指定犯人誣告)之構成要件與罪數。
這個考點考兩種妨害司法的『說謊』犯罪。偽證罪(§168):主體限『具結的證人、鑑定人、通譯』,須在審判或偵查中、就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被告本人、未具結者都不成立。誣告罪(§169):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169I),或偽造變造證據誣陷(§169II);§171是未指定犯人的誣告(謊報有人犯罪但沒指名)。共通的自白減免(§172):所誣告或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或懲戒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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