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1 題 · 近 5 屆 4 題
緩刑之宣告要件、附條件與撤銷事由,及假釋之要件、撤銷與期滿擬制執行完畢之效力。
這個考點考兩種暫緩/提前的刑罰機制,最愛考『要件與撤銷』的數字。緩刑(§74):受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未曾/五年內未再受徒刑以上宣告,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緩刑;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撤銷緩刑(§75)是應撤銷(緩刑期內或緩刑前故意犯他罪,於期內受逾6月徒刑確定)。假釋(§77):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得許假釋。撤銷假釋(§78):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徒刑確定者應撤銷。期滿效力(§79):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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