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刑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沒收制度與犯罪所得

歷屆 14 題 · 近 5 屆 4

沒收之客體與範圍,包括違禁物、犯罪工具、犯罪所得(含孳息與追徵)、第三人沒收、單獨宣告沒收及保全扣押。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沒收的客體與範圍,先分三大類客體:①違禁物(§38I,不問屬誰一律沒收);②犯罪工具與產物(§38II供犯罪所用、預備、所生之物,限屬犯罪行為人,『得』沒收);③犯罪所得(§38-1,屬犯罪行為人者『應』沒收)。延伸三大機制:第三人沒收(§38III、§38-1II,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或惡意取得)、追徵價額(不能沒收時追徵)、單獨宣告沒收(§40,違禁物或未能定罪時仍可沒收)。沒收現為獨立法律效果(非從刑),故緩刑效力不及於沒收。

會員研讀區

核心法條白話 · 出題模式 · 易錯陷阱 · 考場速記 · 歷屆考題

訂閱會員解鎖此考點完整解析,並可直接練習全部 14 題歷屆考題(含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