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3 題
可代替行為之代履行(第127條)、不可代替行為與不行為容忍義務之怠金管收等間接強制(第128條、第129條),含交付子女與會面交往之執行。
這個考點考的是「行為能不能由別人代做」決定執行方法:若債務人該做的事是可代替行為(如拆屋、蓋章外的一般作為),法院用§127「代履行」——找第三人做、費用算債務人的(間接由債權人先墊);若是不可代替行為(如親自作畫、非本人不可的作為)或不行為/容忍義務,無法找人代做,只能用§128、§129的間接強制:處三萬到三十萬怠金,仍不履行可再處怠金或管收,逼債務人自己就範。特殊類型是交付子女、會面交往,兼具人身性,家事事件法§194另設「子女最佳利益」綜合審酌,可直接或間接強制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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