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2 題 · 近 5 屆 5 題
遺囑能力與遺囑之法定方式、見證人與遺囑執行人之資格限制,及遺囑之撤回擬制撤回與牴觸效果。
這個考點考遺囑的三道關卡:誰能立(§1186遺囑能力——滿16歲即可獨立為之、無行為能力人絕對不行且不能代理)、怎麼立(五種法定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錄影一律無效;錄音僅於口授遺囑(§1195②)危急要件下有效)、怎麼反悔(§1219~§1222四種撤回:明示撤回、前後遺囑牴觸、行為牴觸、破毀塗銷),外加見證人(§1198)與執行人(§1210)的消極資格。歷屆共12題、近5屆5題。必考原因:遺囑是嚴格要式的死因行為,規則明確、對錯分明,「立遺囑後又把遺贈物賣掉」這種生活化情境天然適合出題,撤回體系更能考出層次。
核心法條白話 · 出題模式 · 易錯陷阱 · 考場速記 · 歷屆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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