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民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買賣之效力危險負擔與特種買賣

歷屆 12 題 · 近 5 屆 5

買賣標的物交付與危險移轉、費用負擔、同時履行抗辯,及買回試驗買賣貨樣買賣分期付價買賣等特種買賣。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是買賣章「瑕疵擔保以外」的全部零件,分成兩塊。第一塊是一般效力:§373確立危險負擔的分水嶺在「交付」而非所有權移轉登記,§374針對買受人請求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的寄送買賣提前到「交付運送人時」,§378則把買賣費用三分。第二塊是特種買賣四種:買回(§379~§383,期限上限五年)、試驗買賣(§384~§387,以買受人承認為停止條件)、貨樣買賣(§388,視為擔保與貨樣同一品質)、分期付價買賣(§389,遲付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才能請求全部價金)。歷屆12題、近5屆5題,其中危險負擔一項就佔四題,是絕對重心;特種買賣則是「一年抽一種」的逐條題,數字記牢就是送分。本考點也常把§225代償請求權拉進來,形成「危險移轉→價金照付→仍可要代償請求權」的完整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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