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9 題 · 近 5 屆 4 題
辯護人及被告之閱卷權、偵查中羈押審查之卷證資訊獲知、接見通信之限制與救濟。
辯護人的「接見通信權」與「卷證獲知權」是被告防禦權的兩條命脈,刑訴法切成幾格分別處理:審判中閱卷(§33)、偵查中羈押審查閱卷(§33-1)、接見通信及其限制(§34、§34-1)。這個考點就在考你能否把情境定位到正確的格子——被告是受拘提逮捕還是已受羈押?程序在偵查中羈押審查還是審判中?行使權利的是辯護人還是被告本人?錯一格,答案就全錯。歷屆已出 9 題、近 5 屆就占 4 題,是強制處分與辯護制度的高頻交會點。考官最愛用完整的聲押情境(聲押+聲請限制辯護人接見+證人怕報復請求匿名),要你逐層判斷:誰能閱卷、哪些卷證得另行分卷限制獲知、限制接見要否限制書、誰得抗告、誰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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