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刑事訴訟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鑑定制度與身體檢查

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4

鑑定人與機關鑑定之程序、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鑑定留置及其救濟,與身體檢查處分之許可程序。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是近年刑訴變動最劇烈的一塊,用舊觀念答新題必然中招,務必先把施行日記牢。體系分三塊。第一塊是鑑定人與機關鑑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198Ⅰ)並應於鑑定前具結(§202);§206於112年12月15日修正,新增第3項四項品質要件,其第4、5項自113年5月15日施行——書面報告於審判中原則上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經其陳述該書面之作成為真正者即得為證據。§208機關鑑定同自113年5月15日施行,第3項三款明定書面報告得為證據之情形,第4、5項並新增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囑託或自行委任機關鑑定。第二塊是鑑定留置:§203Ⅲ預定七日以下、§203之1留置票一律由法官簽名、§203之3得縮短或延長而延長不逾二月,不服循抗告或§416準抗告。第三塊是身體檢查與採樣,也是最新地雷:§205之1鑑定人採血須經許可,而§205之2已於114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同月13日生效,尿液自成一項並須有相當理由、鑑定必要及檢察官許可。歷屆10題、近5屆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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