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5 題 · 近 5 屆 6 題
出賣人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擔保之要件效果、解除減價與損害賠償之選擇、檢查通知義務與期間限制及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
買賣瑕疵擔保是債編各論最穩定的得分區,關鍵在分清「兩條線」。一軌是權利瑕疵(§349~§353):出賣人擔保第三人就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違反時依§353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權利。另一軌是物之瑕疵(§354~§366):擔保危險移轉時無減損價值、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擔保具有所保證之品質,救濟是§359解除或減價、§360不履行損害賠償、§364種類物另行交付。兩軌的救濟工具箱不共用,正是歷屆最愛的陷阱(103-154就是拿「減價」去套權利瑕疵)。再往外,瑕疵擔保是法定無過失責任,會與§227不完全給付在同一事實上競合,近年連年考兩者在要件、解除門檻、賠償範圍上的差別。本考點歷屆15題、近5屆6題,幾乎年年報到且題型高度重複,把§354~§366逐條的「誰免責、誰仍負責」記牢,投資報酬率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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