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6 題 · 近 5 屆 6 題
消滅時效期間之長短與起算、中斷不完成、時效完成後之抗辯權發生效果及其對從權利與擔保物權之影響。
消滅時效歷屆16題、近5屆6題,考的是三件事:期間多長、何時起算、完成後發生什麼。期間採三層制:一般請求權15年(§125)、利息租金等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5年(§126)、商人商品代價與承攬報酬等8款2年(§127),題目就是丟各種債權讓你歸類。起算從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128),配上中斷(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與不完成事由。效果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請求權不消滅,債務人只是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144),主權利時效消滅效力及於從權利(§146),再串到抵押權的§145、§880特別規定。定性正確、期間選對,就能穩穩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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