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4 題
傳票之簽發與傳喚方式、司法警察官通知書之性質與效力,及到場後之詢問與解送限制。
這是強制處分章的入門考點,本質上是一張「傳票 vs 通知書」對照表。傳喚被告應用傳票(§71Ⅰ),傳票應記載被告基本資料、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四款;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即得拘提(§75),這也是傳喚被歸為對人強制處分的原因。傳喚不以傳票為唯一方式:對到場之被告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同一效力,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72)。相對地,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只能使用通知書(§71之1),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記載事項僅準用§71Ⅱ第1至3款、不含「得命拘提」,不到場也只能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歷屆8題、近5屆4題,考點集中、答案唯一,是刑訴少數純靠條文就能全對的區塊。
核心法條白話 · 出題模式 · 易錯陷阱 · 考場速記 · 歷屆考題
訂閱會員解鎖此考點完整解析,並可直接練習全部 8 題歷屆考題(含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