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5 題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之區別與適用,及即時強制之要件、方法與損失補償。
行政執行法把執行切成三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本考點主攻後兩塊。行為不行為義務必須先過§27——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且該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才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方法由§28二分:間接強制只有代履行與怠金兩種;直接強制是五款封閉清單——扣留處置動產不動產、進入封閉拆除處所、收繳註銷證照、斷絕營業所必須之水電能源、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代履行與怠金的分水嶺是「能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能,走§29並由執行機關估計費用命義務人繳納、多退少補;不能代為履行或違反不行為義務,依§30處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即時強制則不同軌,不以先有義務或執行名義為前提(§36),因此另設§41損失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歷屆10題、近5屆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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