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9 題 · 近 5 屆 5 題
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公布資訊、登記註記、交通標誌)與行政處分之區辨、行政指導之性質及事實行為之救濟。
這個考點只有一條主軸:有沒有「規制效力」。行政程序法§92把行政處分定義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反面推論,凡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者即為行政事實行為,實務常見四類:觀念通知(發布颱風警報、舉牌告知停車場已滿、警告性交通標誌)、執行行為(已核定後實際發放生活費、匯入獎助金、鋪柏油)、行政調查(對遊行錄影蒐證),以及§165的行政指導——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166另設界線: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時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為不利之處置。定性直接決定救濟出口:處分才走訴願與撤銷訴訟;事實行為要請求排除或塗銷走行政訴訟法§8一般給付訴訟;已生損害則走國賠法§2第2項。9題、近5屆5題,題型固定到近乎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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