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5 題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私法契約之區別標準,契約標的與目的之判斷、書面要式及締結之容許性。
行政契約是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雙方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與單方的行政處分(第92條)、以及外觀相似的私法契約,是行政法行為形式的核心區辨題,歷屆10題、近5屆5題,出題密度極高。考點分兩軸:一是行政契約vs.行政處分的制度差異——雙方合意vs.單方決定、書面要式(第139條)vs.不限書面、違法效果無效vs.無效或得撤銷;二是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的定性——以契約標的及目的判斷,不看主體是否公家。健保特約(釋字第533號)與台電、臺鐵等公營事業契約是定性的必背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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