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刑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肇事逃逸罪

歷屆 9 題 · 近 5 屆 5

交通事故逃逸罪之「逃逸」要件與故意、釋字第777號後之修法,及其與遺棄、過失致死傷等罪之關係。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185-4是刑法分則被大法官「開刀」後重生的條文,也因此成為近年最穩定的考點。釋字第777號(108年5月31日)做了兩件事:一是宣告舊條文「肇事」二字,就「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是否構成肇事的部分,非受規範者所能理解或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自公布日失效;二是宣告102年版一律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為法定刑,致情節輕微個案無從易科罰金,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至遲屆滿二年失效。立法院遂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現行條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依結果分兩段刑度(致人傷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人於死或重傷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2項新增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歷屆9題、近5屆5題,且常與§294、§15Ⅱ、§185-3綁在一起考競合,投報率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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