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刑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公務員賄賂罪與行賄罪

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8

不違背職務與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區分、職務行為與賄賂之認定、準受賄罪、行賄罪及白手套之共犯責任。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賄賂罪歷屆10題、近5屆就占8題,是近年最熱的公務員犯罪考點。四條軸線:①不違背職務(§121)與違背職務(§122)之區分——對價行為合不合職務規範(插隊開刀、洩漏臨檢、藏匿卷宗都是違背職務);②賄賂的範圍——不限金錢,性招待等「不正利益」都算;③既遂時點——「要求」意思到達即成罪、「收受」時既遂、事後返還不影響犯罪成立;④共犯結構——行賄與收賄是對向犯各自負責、白手套依§31成立受賄正犯、代人行賄仍成立行賄罪。民意代表關說採「公務外觀說(職務密切關連說)」(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台上大5217)是近年大熱點——須實質上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且形式上具公務活動之性質(公務外觀),始屬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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