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5 題
承攬之特徵與報酬給付、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負擔、定作人協力義務與任意終止權。
承攬是債編各論裡「效果最零散」的契約:一個§490的定義(重在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不重在親自服勞務)之後,就是一塊塊互不相通的獨立規範——瑕疵擔保三階(§493修補→§494解除或減少報酬→§495可歸責時損害賠償,另有§498、§499的一年/五年發見期間)、遲延(§502、§503)、危險負擔(§508~§510)、協力義務(§507)、報酬給付時點(§505)、任意終止(§511)、個人技能與死亡(§512)、法定抵押權(§513)。考試就是逐塊抽問,10題近5屆5題,年年一題;近年更愛把承攬與買賣、委任、僱傭、使用借貸並排比較,考你「哪一塊有、哪一塊沒有」——承攬重工作完成故原則得使第三人完成,其餘三者重人身信賴須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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