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9 題 · 近 5 屆 5 題
婚生推定與否認子女之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及認領事件之當事人適格管轄與程序。
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依民法§1063推定為婚生子女;要推翻只能靠否認子女之訴,且受2年除斥期間限制。這個考點考的就是這套身分訴訟的當事人適格、期間與程序特則:誰能起訴(夫、妻、子女,生父不行)、告誰(家事§63的三種被告組合)、當事人死亡怎麼辦(§64、§66的承受與另訴)。歷屆共9題、近5屆5題。必考原因:被告適格規定依原告身分而不同、期間規定多達四組(2年/1年/10日/30日),加上「否認之訴vs.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定性區辨,細節密度極高,是家事程序的招牌案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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