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9 題 · 近 5 屆 6 題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裁判費之徵收與負擔原則例外、訴訟費用擔保及訴訟救助之要件與效力。
這個考點考的是「打官司的錢從哪裡算、誰要出、出不起怎麼辦」三段式流程:先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決定裁判費(§77-1~§77-12),再定訴訟費用由誰負擔(§78 敗訴者負擔為原則,§79~§91 一整排例外與程序),最後是兩套配套機制——原告在我國沒有據點時的訴訟費用擔保(§96~§99),與當事人沒錢時的訴訟救助(§107~§109)。歷屆 9 題、近 5 屆就出了 6 題,等於年年報到,而且它是民訴裡少數「純條文記憶就能拿分」的送分區塊:命題幾乎都是四個選項照抄條文、只動一個關鍵字——把「第一審受訴法院」改成「為確定判決之法院」、把 §77-9 未定期間的「動產二個月租金、不動產二期租金」對調、把附條件的例外寫成「一律」。近年更明顯往程序細節走:核定價額的裁定可否抗告、抗告時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會不會被一併廢棄、提起抗告是否停止補費期間進行(115-225 整題都在測這些)。準備方式很直接:把價額核定(§77-1~§77-12)、費用負擔(§78~§91)、擔保與救助(§96~§109)各整理成一張條文對照表,考場上逐字核對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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