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4 題
司法院之地位職權(含規則制定權、司法預算)、大法官之憲法上法官地位與身分俸給保障、法官人事與懲戒制度之憲法基礎。
這個考點是兩條線交纏:司法院這個機關,與大法官/法官這個人。機關線從憲法§77起算——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78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釋字第530號從審判獨立推出司法自主性,據此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發布規則之權,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預算面看增修條文§5末項:司法院所提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人的線是§80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與§81四不保障。釋字第601號確認大法官為§80之法官,無論就任前職務為何,任期中均受§81保障,增修§5第1項後段排除的只是非法官轉任者之終身職待遇;釋字第539號則畫界線:§81保障對象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不及於庭長,且影響法官身分及其權利之人事行政行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歷屆10題、近5屆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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