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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基本權主體與第三人效力

歷屆 9 題 · 近 5 屆 4

基本權利主體之範圍(外國人、法人、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及基本權於私法關係之間接第三人效力(水平效力)。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考點兩條線。一是「誰能當基本權主體」:自然人(含外國人,具普世性者如人身自由)、私法人(於性質相容範圍內,如財產權、契約自由、訴訟權)當然可以(釋486甚至肯認具名稱、組織之非權利能力團體亦受憲法基本權保障);但「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原則上是基本權的「義務主體(受拘束者)」而非「權利主體」,只受制度性保障(保障其自治權能),不享對抗國家的財產平等權(111-83、111-89)。二是「第三人效力(水平效力)」:基本權原則上不「直接」拘束私人,但通說採「間接效力」——法院於當事人主張時,經由民法概括條款(§72公序良俗、§148)把基本權價值導入私法關係,衡量雙方基本權(懷孕歧視102-85、競業禁止106-83)。歷屆共9題、近5屆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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