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3 題 · 近 5 屆 5 題
直接間接占有與占有輔助人、占有之權利推定與合併主張、惡意占有人責任,及不動產所有權與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這個考點把物權編最後一章(占有)與取得時效綁在一起考,規則多、例外更多。占有那半要分清三種地位:直接占有(§940有事實上管領力)、間接占有(§941列舉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等,可多層堆疊)、占有輔助人(§942受僱人、學徒、家屬受指示而管領,法律上「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接著是兩條推定——§943推定所行使之權利適法、§944推定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占有,兩條都各有明文例外。時效取得的骨幹只有三條:§769(未登記不動產、二十年)、§770(未登記不動產、十年且占有之始善意無過失)、§772(準用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並明定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歷屆13題、近5屆5題,題目幾乎都在「已登記vs未登記」「所有權vs地上權」「推定什麼vs不推定什麼」三組對立上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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