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5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復審與申訴(再申訴)程序之區分標準及其後續行政訴訟救濟。
這個考點永遠只問兩件事:誰能用、走哪條路。誰能用看§3與§102。§3的「適用」對象定義極窄——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102另列五款「準用」對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僱用留用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人員等),準用者享有本法保護,但不因此取得§3所稱公務人員身分。走哪條路看措施性質: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依§25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對「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權益者,依§77提起申訴、再申訴,並依§78於30日內先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函復再於30日內向保訓會再申訴。復審決定不服者,依§72於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釋字第785號再補一層:§77第1項、§78及§84並不排除公務人員按措施性質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8題、近5屆5題。
核心法條白話 · 出題模式 · 易錯陷阱 · 考場速記 · 歷屆考題
訂閱會員解鎖此考點完整解析,並可直接練習全部 8 題歷屆考題(含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