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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行政契約之效力與履行障礙

歷屆 9 題 · 近 5 屆 5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與準用民法規定(意思表示瑕疵、違約金)、情事變更之調整終止、機關為公益之調整與損失補償。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行政契約締結後的「效力瑕疵」與「履行障礙」是本考點主軸,歷屆9題、近5屆5題,114年一口氣出3題,重要性攀升中。體系分三塊:一是無效事由——未以書面(第139條)、準用民法之無效原因(第141條,公序良俗、不能給付)、代替處分契約的特別無效事由(第142條,雙方「明知」得撤銷原因、給付顯不相當);二是履行中的調整終止——機關為公益之單方調整(第146條)須補償始得為之;情事重大變更之雙向請求(第147條)補償則限於機關命人民繼續履行原約定義務時;三是準用民法(第149條)處理意思表示瑕疵、違約金等未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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