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5 題
假扣押執行後遇本案終局執行或他債權人執行時之調卷合併執行、雙重查封禁止與撤回之效力(強制執行法第33條),及參與分配之時點(第32條)。
這個考點考的是:同一筆債務人財產被兩個以上債權人先後聲請執行時,法院怎麼處理。核心是強制執行法第33條的「禁止雙重查封、合併執行」原則——先查封的效力於後聲請時即及於後聲請的債權人,不必重複查封,也不能駁回任何一方。再搭配兩個變化型:先聲請者撤回時,查封效力對後聲請者繼續有效、法院依職權續行;終局執行中有人聲請假扣押,依第133條視為參與分配、分配金額提存。歷屆共出8題、近5屆就有5題,幾乎年年報到,且題型固定(甲先執行、乙後執行的案例題),是強執法投資報酬率最高的必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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