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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意思表示擬制與共有物分割之執行

歷屆 7 題 · 近 5 屆 5

命為意思表示之判決於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如移轉登記)之擬制時點與對待給付,及分割共有物裁判之執行(第131條)。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兩件事。第一是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的「意思表示擬制」: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的判決(最典型是命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一經確定,就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債權人可以單獨持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登記,根本不用聲請強制執行——反面則是「不可代替行為」(如公司將股東登載於股東名簿)仍須聲請執行以怠金促履行。第二是第131條共有物分割裁判的執行:分割判決是形成判決,確定即生分割效力,原告被告都能聲請點交或變價。歷屆共出7題、近5屆5題,「哪種判決要執行、哪種不用」的區辨題型反覆出現,是務必拿分的基本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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