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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二試 高分打法

依 109–114 全 9 科閱卷委員的話歸納
司律二試不是「寫對答案」的考試,是「逐爭點證明你會把法律套到這個案子上」的考試。委員給分看的是:你看到幾個爭點、每個爭點引對法條、涵攝事實、(有爭議時)兩說選了立場沒 —— 結論對錯多半不重要,推理過程就是分數本身。
核心武器:每個爭點都套「五步段落」
  1. 識別爭點點名爭點/請求權基礎/罪名,讓閱卷者知道你看到了
  2. 引對法條引正確法條到「條·項·款」+關鍵釋字/判決/大法庭
  3. 涵攝事實把要件套進「本題的具體事實」逐項推論 —— 分水嶺,多數人死在這
  4. 選立場有爭議→兩說並陳→選一說→附理由(結論方向自由)
  5. 下結論收束本爭點

紮實做完 ②③④ 這個採分點就拿滿;只做 ①⑤(看到爭點+下結論)≈ 0–2 分。

八個通則戰術(不分科)
  1. 開寫前先擬大綱、排檢驗順序,確保爭點不漏、結構清楚再下筆。
  2. 按配分分配時間,先寫穩拿分的,別把時間全砸一個子題。
  3. 以「人/請求權」為單位分項分點:刑法依參與邏輯排序、民法依請求權鋪陳。
  4. 涵蓋所有子題+競合/前提義務,最後務必收競合。
  5. 緊扣題目問什麼答什麼,不偏題、不把直白題複雜化、不在無爭點處堆篇幅。
  6. 更新最新法:新修法施行日、大法庭裁定、憲判字、近年關鍵釋字/判例。
  7. 嚴守概念邊界,別混淆相近制度/概念(各科的送命題)。
  8. 理論前後一貫:不同法理基礎的學說不可混用(如相當因果+客觀歸責並用=自相矛盾)。
各科一句話攻略
刑事
看得到爭點、扣得住事實、選得出立場、收得了競合 —— 不漏不混不發散
憲行
選對審查標準+把釋字「內容」與題附法條/事實做細膩涵攝,別機械套違憲公式
民一
鎖定請求權基礎+逐要件涵攝+並陳近期實務/學說選立場,基本觀念重於背條號
民二
先定實體法律關係再論程序,聲明/既判力/上訴效力前後一貫,只答所問
商事
看準隱藏前提(公司型態、修法施行日、第幾款),核心爭點先鋪兩說再選邊
勞社
講清核心法理(社會保險「所得替代」本質)+引全關鍵條項涵攝,結論其次
智財
別偏題、別漏子題、嚴格區辨相近概念,要件逐項說內涵+涵攝個案證據
海商
引對到「款」、辨清船舶所有人/單位責任限制(勿與海事優先權相混)、寫足免責前提義務,再做目的解釋+援引實務
財稅
引法條+說立法目的(量能/實質課稅)+扣事實三者俱全,別以萬用原則搪塞

委員怎麼打分:十大遊戲規則

依考選部 109–114 年評分要點與閱卷委員的話歸納

把 9 科閱卷委員的話疊在一起,會看到同一套評分機制。讀懂這十條,就懂委員實際在獎勵什麼。

01

分數是「逐爭點加上去」的,不是從滿分扣

113 刑事總題說明:「分數高低主要在於有無遺漏重要罪名以及爭點處理的好壞。」

  • 評分是採分點制:你看到幾個爭點、每個爭點處理得多紮實,逐項加總成分數。
  • 漏掉一個重要爭點,等於那一整塊分數直接不見——下筆前先用一兩分鐘列「爭點清單」。
02

涵攝 > 背誦(第一鐵律,9 科無一例外)

憲行:「僅是套用『審查模組』逐項分列抽象說明,卻未涵攝個案事實」是失分主因;刑事:把事實「再重述一次便直接下結論,這顯示考生是依直覺判斷」。

  • 引了法條、背了原則、把題目事實重述一遍就下結論 → 最多拿一半;通篇只有結論沒推論 → 0 分。
  • 涵攝=把法律要件一個個對到「這一題給的人、事、時、地」做推論,這才是分數所在。
03

引法條要到「條·項·款」且要引對(這是底線,不是加分)

刑事:「仍有極大部分考生未明確引用至條、項、款」;財稅:「完全未引用已附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1 條第 6 項,僅用猜想方式作答」。

  • 考場有附法典,引錯或不引=主動送分
  • 別把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59 I,人民對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地方自治保障(§83,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法規/事項被函告無效聲請)搞錯;引判決也要切合爭點,別「引喻失義」。
04

有爭議→兩說並陳+選立場+附理由;而「結論方向」多半不計分

商事:「不論最後採取見解與結論為何,都已達成本題所欲測驗之目的」;勞社:「合憲與違憲的結論並不直接影響分數,評分重點在分析層次及論理」。

  • 寫對結論不會加分,寫出推理才會——採少數說不扣分,敢選邊+給理由才得分。
  • 最忌:只寫一說就結束,或兩說都列卻不選邊站。
05

別偏題、別把簡單題複雜化、別發散

憲行:「想太多……自行將提問複雜化……分數扣得並不冤枉」;民二:「題旨已明確設定之事實及程序事項,不須贅論」。

  • 114 憲行二題題幹已寫「行政法院已認定屬地方自治事項」,多數考生卻還花一大段爭中央與地方權限——這就是把分數送掉
  • 題目給你的事實=送分線索,不是供你挑戰的對象;爭點與非爭點不能花同樣篇幅。
06

答題的「結構與順序」本身就是分數

刑事:「前面作答的順序與方式,涉及刑法邏輯論證與推理的能力,屬本題評分重點之一」;民二:「分項、分點……製作簡易關係圖……較易使閱卷委員迅速掌握而獲肯定」。

  • 刑法:以「人」為單位、依參與邏輯排序(丙→乙→甲),每個行為走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
  • 民法:以請求權基礎為單位(誰向誰、依哪條、請求什麼);複雜題先在草稿排時序+關係圖。
07

完整性——別漏子題、別漏競合、別漏前提義務

刑事:答題最後「欠缺競合處理……難謂不具有重要瑕疵」;海商:主張免責「前提須先履行第 62 條適航性、第 63 條照管義務」。

  • 認定不成立 A 罪 不必檢討 B 罪;「不成立某罪不代表不成立其他罪」。
  • 結尾的想像競合/法條競合/數罪併罰是分數來源——最後留三到五分鐘專收競合。
08

掌握「最新法律現況」是拉開差距的最大變數

商事:「考生忽略證交法§43-1(依§183 自公布後 1 年才施行)」→ 整題答錯;民一:「對於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之存在毫無所悉」。

  • 新修法施行日、大法庭裁定、憲法法庭判決、近年關鍵釋字/判例——常是命題核心。
  • 會與不會分數落差最大,這是 C 升 B、B 升 A 最快的路徑
09

別混淆相近概念(混淆=「嚴重錯誤」級扣分)

海商:「將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與單位責任限制相混淆,實為觀念上之嚴重錯誤」。

  • 智財(新穎性/原創性/識別性、重製權/改作權)、海商(三大限制責任)、財稅(節稅/規避/逃漏)——各科的「送命題」。
  • 理論也要前後一貫:不同法理基礎的學說不可混用(如相當因果+客觀歸責並用=自相矛盾)。
10

隱藏權重:基本觀念 > 論述層次 > 法條引用;版面要好讀

民一:「給分取決於:第一基本觀念、第二論述層次清晰度、第三法條引用正確完整……以基本觀念為最重要。」

  • 考場有附法典,把對的法條引到條·項·款只是基本盤(沒有藉口引錯);真正拉開分數的是基本觀念正確、論述層次清楚——光抄對條文、觀念卻錯,照樣低分。
  • 改機考後雖無字跡問題,但分段、標號(一、(一)、1.)、爭點分項仍直接影響閱卷觀感——把架構打清楚,讓委員一眼看到你的論述層次。

司律二試 十大答題要訣

上方「遊戲規則」是委員怎麼給分;這裡是「答案怎麼寫」的實戰技巧

各科閱卷委員反覆抱怨的扣分點 + 高分卷共通做對的事,濃縮成十條,下筆前先過一遍。

01

先抓爭點,再下筆——爭點與非爭點不能花同樣篇幅

閱卷委員最常抱怨:「在爭點與非爭點的議題上花費相同的篇幅,雖非錯誤,卻顯得未能掌握重點。」

  • 題目問平等權,就不要花大半篇幅檢討法律明確性、工作權、憲訴法程序要件。
  • 題目問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藥物廣告事前核准)的合憲性,就不要寫成罰鍰處分的合法性。
  • 看完題目第一件事:用一兩分鐘列出「真爭點清單」,再依清單分配篇幅。
02

三段論一定要寫完整:標準 → 涵攝 → 結論

「選了審查標準後完全沒有涵攝,或泛泛下結論」是常見扣分點。

  • 選了嚴格審查,就要老老實實寫「特別重要公益/直接絕對必要關聯」,不要寫一寫變成中度審查的「重要公益/實質關聯」。
  • 涵攝要「指出有哪些替代手段」「具體目的是什麼」,不要只寫一句「保護健康即屬重大公益」就結束。
03

前後論理一致——選了哪一說就貫徹到底

  • 採嚴格審查,後面分析就不能套中度的內涵。
  • 否定一行為說後,就不能又用一行為說的標準下結論。
  • 寫之前先想:「我這題打算採什麼立場?」整篇都要對齊那個立場。
04

題幹每個字都要看清楚,包括「題目已認定」的事實

  • 114 憲行二題題幹已寫「行政法院已認定屬地方自治事項」,但絕大多數考生還是花一大段去爭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這就是把分數送掉。
  • 114 刑訴一題題幹寫「丙迅速扣押名牌包,隨後喚醒甲並予逮捕」,很多考生卻寫成「先逮捕、再附帶搜索」,方向整個錯。
  • 題目給你的事實=送分線索,不是供你挑戰的對象。
05

學說 + 實務 + 個人見解,三件一套

評分要點明寫:「是否掌握學說與實務見解、是否有個人見解,皆為關鍵評分依據。」

  • 有爭議的問題(如表意自由是否為 184 I 前段保護客體、緊急扣押情況急迫之認定、表示失權與遺囑無效之關係),請並陳兩說 + 表明採何說 + 一句話理由
  • 千萬不要只寫一說就結束,也不要兩說都列卻不選邊站。
06

法條、釋字、判決字號要精準對應爭點

  • 不要引「肇事逃逸是己手犯」的判決卻用來論「不成立教唆幫助犯」——委員稱這叫「引喻失義」。
  • 不要把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59 I,人民對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地方自治保障(§83,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法規/事項被函告無效聲請)搞錯。
  • 援引大法官解釋/憲判,至少要寫清楚號次與一句要旨;寫不出號次時,用「依司法院實務見解」也比硬掰要安全。
07

刑法用三階、民刑訴用請求權/程序層次——架構要先立

  • 刑法: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罪責 → 競合,每個行為人、每個行為分別檢驗。
  • 民法:以請求權基礎為單位(誰向誰、依哪條、請求什麼)。
  • 不要為了趕時間,認定不成立某罪後就直接結案——「不成立某罪不代表不成立其他罪」。
08

抽象違憲審查 vs 個案合法性,要分清楚

  • 題目問「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藥物廣告事前核准)」合憲性,就是抽象規範層次。
  • 題目問「主管機關 8 次裁罰」合法性,就是個案行政處分層次。
  • 兩者交雜寫,會被認為混淆審查標的,是憲行常見扣分點。
09

多人多行為的複雜題,先排時序與人物關係

閱卷委員建議:「較複雜的題型中,先將時間先後、人物關係先行釐清後再作答。」

  • 114 刑法一題涉及甲乙丙丁四人多行為互動,先排時間軸 + 關係圖,再開始寫,可大幅避免漏行為、誤評價。
  • 114 刑訴三題的緩起訴期間/撤銷/再起訴的日期,沒排清楚就會選錯第 303 條第 1 款或第 4 款。
10

同一行為可能該當數罪——競合一定要寫

  • 認定甲只成立 A 罪、不另論 B 罪是一回事;完全沒檢討 B 罪是另一回事,後者會被扣到爭點分析不完整。
  • 結尾的「想像競合/法條競合/數罪併罰」是分數來源,不要因為時間到就跳過。最後留三到五分鐘專門處理競合,划算。
✦ 一句話心法 ✦

把題目當案件辦:排時序 → 抓爭點 → 實務/學說/己見 → 涵攝事實 → 收競合。 非爭點不浪費筆墨,三段論做完,前後一致,分數自然到位。

歷年失分地雷

閱卷委員指名道姓的重複錯誤 —— 別踩

規則告訴你「該做什麼」,這裡是「千萬別做什麼」。每條都是委員反覆抱怨的失分主因,並標明出處(該年度該題之官方評分要點/閱卷委員的話)。

  • 刑事把案例事實重述一遍就直接下結論該當某罪(憑直覺判斷)
    逐要件涵攝個案事實,別憑感覺
    —— 考選部 111 年司律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一題評分要點
  • 刑事認定不成立某罪後就結束作答
    不成立 A 罪 ≠ 不必檢討 B 罪,要查到底
    —— 考選部 114 年司律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一題評分要點
  • 刑事答案最後漏掉競合處理
    想像競合/法條競合/數罪併罰是分數,最後務必收
    —— 考選部 113 年司律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一題評分要點
  • 憲行只背原則、套違憲審查模組,卻不涵攝個案事實
    選定審查標準後,把題目事實一項項套進去
    —— 考選部 113 年司律二試《憲法與行政法》第一題評分要點
  • 憲行把訴訟法規定當成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是實體法(如國賠§2II、結果除去請求權)
    —— 考選部 109 年司律二試《憲法與行政法》第一題評分要點
  • 憲行題幹「已認定」的事實還去爭(如已認定屬自治事項仍爭權限劃分)
    題目給的事實是前提,不是挑戰對象
    —— 考選部 114 年司律二試《憲法與行政法》第二題評分要點
  • 商事忽略修法施行日(如證交法 112 年修正之§43-1,依§183 自公布後 1 年才施行)
    先確認系爭條文於該年度是否已施行
    —— 考選部 112 年司律二試《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第三題評分要點
  • 海商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與「單位責任限制」混為一談
    兩者是不同制度,委員列為「嚴重錯誤」
    —— 考選部 110 年司律二試《海商法與海洋法》第二題評分要點
  • 智財認定同時侵害「重製權及改作權」
    同一行為通常須擇一定性,認定「同時侵害重製及改作」多顯示觀念不清
    —— 考選部 110 年司律二試《智慧財產法》第三題評分要點
  • 財稅囫圇套量能課稅等萬用觀念、張冠李戴
    扣到具體條文與爭點,別用一個原則答全部
    —— 考選部 109 年司律二試《財稅法》第一題評分要點
  • 各科有爭議卻只寫一說,或兩說都列卻不選邊站
    兩說並陳+選立場+附理由
    —— 綜整 109–114 年各科評分要點

易混淆概念對照表

委員眼中的「送命題」—— 混淆即重大失分

這些相近概念一旦搞混,委員多視為觀念錯誤、嚴重扣分。考前務必分清;每組標明出處(該年度該題之官方評分要點)。

行政處分 vs 公法上事實行為
憲行
怎麼分:有無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屬事實行為則提一般給付訴訟(非撤銷訴訟)
—— 考選部 109 年司律二試《憲法與行政法》第一題評分要點
重製權 vs 改作權
智財
怎麼分:有無產生「新的創作/改變表現形式」;同一利用行為通常須擇一定性(認定同時侵害兩權多屬觀念不清)
—— 考選部 110 年司律二試《智慧財產法》第三題評分要點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21) vs 單位責任限制(§70)
海商
怎麼分:一個限制船東「總」責任、一個限制「每件貨物」賠償上限;別再混入海事優先權
—— 考選部 111 年司律二試《海商法與海洋法》第一題評分要點
節稅 vs 稅捐規避 vs 稅捐逃漏
財稅
怎麼分:節稅合法;規避=濫用法律形式(脫法,原則補稅);逃漏=積極隱匿或詐術(涉§41 刑責)
—— 考選部 112 年司律二試《財稅法》第二題評分要點
新穎性/進步性(專利) vs 原創性(著作) vs 識別性(商標)
智財
怎麼分:三者要件各不相同,最常被互相套用
—— 考選部 112 年司律二試《智慧財產法》第二題評分要點
決議瑕疵:不成立 vs 無效 vs 得撤銷
商事
怎麼分:欠缺成立要件(如未達開會門檻、不具會議形式)→決議不成立;決議「內容」違法→無效(§191);「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得撤銷(§189)
—— 考選部 111 年司律二試《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第一題評分要點
確認之訴 vs 給付之訴 vs 形成訴訟
民訴
怎麼分:看訴之聲明:確認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請求形成變動(如袋地通行寬度=形式形成訴訟)
—— 考選部 111 年司律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第一題評分要點

司律二試 高頻釋字/判決字號

統計 109–114 年司律二試出現於官方評分要點之釋字與最高法院判決

以下字號在近 6 年內重複出現於 2 個以上年度,是命題與閱卷委員偏好的「常考重點」,務必熟記要旨並能在答題中精準引用。

案號出現年份出現科目次數要旨摘要
釋字432109, 112, 113憲行3會計師法第17條(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業務上應盡義務)及第39條第6款(其他違反本法)之懲戒事由,雖以抽象概念表示,惟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亦無違。
釋字443112, 113, 114憲行3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依憲法第23條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欠缺法律授權,至遲於本解釋公布日起屆滿6個月失其效力(理由書並闡釋人權限制與法律保留密度之區分,即學說所稱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最高104台上225111, 114商事2商事法相關最高法院判決,請至司法院裁判書檢索系統查詢全文。
最高61台再186110, 113民二2民事訴訟法相關最高法院判例,請至司法院裁判書檢索系統查詢全文。
釋字371109, 114憲行2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該違憲疑義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與此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釋字384109, 110刑事/憲行2憲法第8條「依法定程序」須實質正當,並符合第23條相關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5條(剝奪訴願、行政訴訟)、第6、7條(強制到案)、第12條(秘密證人剝奪對質詰問)、第21條(一行為兩罰)違憲,至遲於85年12月31日失其效力。
釋字414109, 114憲行2藥事法第66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47條第2款,要求藥物廣告於刊播前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物廣告為商業言論,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事前審查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均無牴觸。
釋字485112, 114勞社/憲行2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係保障實質平等,立法者得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優惠規定與平等原則尚無牴觸,惟資源分配仍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家計與必要性,不得僅以特定身分為唯一依據、且不得逾越必要限度而過度照顧,立法機關應通盤檢討改進。
釋字509112, 114刑事/憲行2刑法第310條第1、2項誹謗罪合憲;第3項前段「能證明真實者不罰」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解釋文未使用「真實惡意」一詞)。
釋字525112, 114憲行/財稅2信賴保護原則為法治國原則之內涵,授益處分之撤廢或法規之廢止變更,當事人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得主張;若僅屬主觀願望、法規違反上位規範、或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者,則不受保護。本件聲請人於函釋停止適用時尚未應考及格,無信賴保護餘地。
釋字549110, 112勞社2勞工保險遺屬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應以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暨無謀生能力之事實為要件,與民法所定繼承之遺產有別;勞工保險條例第27條及第63至65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正。
釋字682113, 114憲行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中醫師特考)之及格標準(任一科目零分、專業科目平均不滿50分、中醫內科學未滿55分或其餘專業科目未滿45分者不予及格),屬考試專業性判斷,與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均無違。
釋字708109, 111憲行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使主管機關得對外國人為暫時收容處分,惟未即時賦予受收容人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且逾合理作業期間(15日內)後之收容,仍由行政機關決定而非由法院裁定,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至遲於解釋公布起2年失效。
釋字768112, 114憲行2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使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立醫療機構公務人員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具合理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均無違(非涉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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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索引收錄司律一、二試應熟讀之實務見解,範圍包含司法院釋字與憲法法庭憲判字, 以表格形式編排並附原文連結,供考生系統性查閱與記憶。

依據近 6 年(109–114 年)司律二試官方評分要點之統計,憲判字共被引用 11 次, 其中 7 次屬於「整題核心」, 即該題之主要爭點與評分重點皆環繞特定憲判字展開,未能掌握該見解者於該題實難取得理想分數。

就憲判字自公布至出題之時間分布而言,平均落於公布後 2 至 18 個月區間內(11 次中有 8 次符合此區間); 以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為例,公布後約 4 個月即出現於司律二試試題,足見近期重要憲判字之命題敏感度。

鑑於實務見解範圍廣泛,建議考生以本索引所列釋字與憲判字為優先準備標的,逐步建立對命題範圍及方向之掌握。

打開實務見解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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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二試(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是台灣法律人最具挑戰性的國家考試之一, 全採申論題形式,考點橫跨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公司法、保險法、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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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平台收錄 司律二試題目 涵蓋 109、110、111、112、113、114 共 6 年, 完整 288 個子題,依 9 個科目分類。所有司律二試題目皆來自考選部公布之原始試題, 搭配考選部公布之原始試題 PDF(直連考選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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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題皆提供補習班老師等級的司律二試詳解司律二試詳解內容包含:爭點俯瞰、三段論論證、條文與判決字號精準引註、 學說對立呈現、結論方向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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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採分點逐項評分(對照考選部評分要點之採分點,命中即得分,總分為各項加總)
  • 逐段點評(標出哪段好、哪段需修)
  • 改寫示範(把學生最弱段改寫成 A 等水平)
  • 評分要點明文點名之錯誤路線辨識
  • 必記知識點與下次學習方向

司律二試備考使用方式

司律二試備考建議流程:(1) 選擇科目進入考卷,依規定時間作答; (2) 完成後送出 AI 批改,取得客觀分數與改進建議;(3) 對照司律二試詳解學習, 記下必記知識點;(4) 同一題二次練習,觀察進步幅度。本平台同時保留批改紀錄, 可隨時回顧過往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