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考前複習備忘錄

115年司律一試 新修法重點

考試日 115年8月1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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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覽總表

科目法規修正重點公布/生效/判決重要度
公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13憲判字9號國會職權修法 → 調查/聽證/裁罰/藐視國會等多項設計遭違憲或限縮(世代級憲法考點)113/6→113/10★★★
刑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全新法)分級加重詐欺(§43)、擴大沒收(§48)、自首自白減免(§46/47)113/7(115/1再修)★★★
刑事洗錢防制法(全文修正31條)VASP登記/第三方支付登錄制(§6)、洗錢罪分級(§19)、人頭帳戶罪(§22)113/7★★★
刑事刑訴 特殊強制處分章(新增)科技偵查:GPS(§153-1)/M化車(§153-2)、隱私空間監看,各設法院許可門檻113/8★★★
刑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網路流量紀錄入法、通信/流量紀錄調取採法官保留、職權調取重罪擴列(§11-1)113/7★★★
刑事刑法 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新增)§172-1~172-3 對證人行賄收賄/犯罪影響證言/司法關說114/5★★★
公法憲法訴訟法(修→被判違憲)114/1 提高門檻(評議≥10人、違憲宣告≥9人同意)→ 114/12 憲判字1號宣告違憲失效114/1+114/12★★★
公法地方制度法(兩波)性別保障「每3人1人」(119年起適用)、議員名額門檻、副首長增員、首長停職停薪113/8+114/12★★
司法制度法院組織法(法庭直播)最高法院/大法庭言詞辯論·宣判應公開播送;高院·地院原則不播、重大案件得裁定播送114/7(10月施行)★★
刑事刑法 §286/§272-1(剴剴案兩波)一波:未滿7歲犯1~4項加重至1/2;二波:凌虐殺幼童處死刑/無期113/8+114/8★★
刑事刑訴 §101-1(預防性羈押擴張)新增酒駕/毒駕、詐欺條例、凌虐幼童、性影像、組織犯罪等事由115/5★★
商事保險法(新增4條)解約金不得扣押/強制執行、介入權(變更要保人)114/6★★
刑事刑法 §141-1(藐視國會罪)條文仍在,但已被113憲判字9號宣告違憲失效(陷阱)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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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78-1/78-2(假釋撤銷)回應113憲判字2號,重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115/3☆☆
刑事刑訴 §116-2/§205-2~4停羈防逃增「註銷護照」、尿液採樣程序嚴格化114/11☆☆
商事證交法 §14(增第6、7項)章程訂明盈餘提撥基層員工調薪+自所得額減除113/8☆☆
倫理律師法 §9未加入公會期間有§5Ⅰ①⑧情形亦廢止律師證書114/5☆☆
商事公司法 §387-1設立後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114/12公布・115/6施行☆☆
民事家事事件法 §3/96/185精神衛生法配套(施行日=考試當天,新舊交界)115/8【邊界】

綜合法學(一)公法組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13年憲判字第9號)

A0020058★★★

國會職權修法 → 憲法法庭大幅宣告違憲,世代級權力分立考點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 113年憲判字第9號 判決摘要

113/6/24 公布:國會職權修法(同包裹含刑法 §141-1)

大幅修正並增訂:總統國情報告(§15-2 以下)、質詢、人事同意權(§29-1 等)、調查權(§45 以下)、聽證會(§59-1 以下)等章節。

參照:§15-2§25§29-1§45§59-1§59-4

113/10/25 「113年憲判字第9號」

部分違憲、部分合憲。擇要: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聽取報告義務相關規定違憲失效;聽證偕同律師須經主席同意之限制違憲;調查權、人事同意權多項設計(調查專案小組、對人民之文件調閱義務、各項裁罰、具結要求等)經宣告違憲或限縮;刑法 §141-1 藐視國會罪違憲、立即失效。合憲與違憲界線細節多,以判決摘要為準——憲法科申論/選擇都極可能考。

憲法訴訟法

A0030159★★★

修法 → 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一題可考兩次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 114年憲判字第1號 判決摘要

114/1/23 公布|114/1/25 生效

修 §4、30、95。§30 門檻改兩層並列:現有總額 2/3 參與(Ⅰ)+參與不低於 10 人、違憲宣告同意不低於 9 人(Ⅱ);人數不足經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裁定不受理(Ⅲ)。§4:大法官現有人數未達 15 人時,總統應於 2 個月內補足提名。

參照:§4§30§95

114/12/19 「114年憲判字第1號」

宣告 §4Ⅲ、§30Ⅱ~Ⅵ、§95 因立法程序明顯重大瑕疵、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違憲,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門檻回到修正前 §30Ⅰ:2/3 參與+過半數同意(§95 亦回歸修正前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本案不適用受審查之新規定——避免「以受審查之法律審查自身」)

地方制度法

A0040003★★

兩波修正,重點都在 §33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3/8/7 公布施行

§33 縣(市)區域議員門檻改「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 70 萬以下 ≤43 人」(舊制:總人口 80 萬);山地原住民議員要件放寬(山原人口 1,500 人以上即應有)。

參照:§33

114/12/3 公布(§55Ⅰ·Ⅱ、§56Ⅰ·Ⅱ 自 115/1/1 施行)

§33 性別保障改「任一性別:名額 3 人以上應有 1 人、每增 3 人加 1 人」(舊:婦女、4 人 1 人),自 119/12/25 就職者才適用——本屆不適用。§55/56 副市長固定 3 人、副縣市長 2 人+副秘書長入法;§57 人口 2 萬以上鄉(鎮、市)置主任秘書;§61 停職期間停薪(復職後補發;任期屆滿未復職者以無罪/不起訴確定為補發要件)。

參照:§33§55§56§57§61§83-7

附記
  •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是 112/8/15 施行(區間前),但仍屬高頻考點,照舊複習。
  • 憲法時事附記:公民投票法 §23(114/12/3 公布)恢復「公投綁大選」——公告成立後 3~6 個月內投票,期間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公投日為應放假日;選罷法 114/2/18 修正(罷免提議/連署應附身分證影本+增訂 §98-2 偽造連署罪)、115/1/21 修正(原民立委出缺補選與移轉投票)。

綜合法學(一)刑事組(修法最多)

刑法

C0000001★★★

區間內 5 次修正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 113年憲判字第9號(藐視國會) · 113年憲判字第2號(撤銷假釋)

113/6/24 公布:§141-1 藐視國會罪

113/10/25 憲判字第9號宣告違憲、立即失效——條文未刪、文字仍在法典中,答「現行有效」即錯。

參照:§141-1

113/7/31 公布|113/8/2 生效:§286(剴剴案一波)

增訂第 5 項:對未滿 7 歲之人犯第 1~4 項之罪(含凌虐、營利凌虐及致死致重傷),依各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至」1/2(既有 1~4 項刑度未動)。

參照:§286

114/5/28 公布|114/5/30 生效: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全新)

§172-1 對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及其等收受);§172-2 對證人等本人或親屬實行犯罪行為影響證言→依所犯之罪加重至 1/2§172-3 司法關說(Ⅰ最重 5 年;法官/檢察官因而為裁判等Ⅱ→1~7 年)。並修 §161 脫逃、增 §161-1 棄保潛逃。

參照:§161-1§172-1§172-2§172-3

114/8/1 公布|114/8/3 生效:§272-1+再修 §286(剴剴案二波)

§272-1:殺未滿 7 歲者加重 1/2(Ⅰ);以凌虐方式殺未滿 7 歲→死刑或無期(Ⅱ;未遂、預備均罰)。§286 改分項:未滿 7 歲固定加重 1/2、凌虐致死最重死刑。

參照:§272-1§286

115/3/13 公布|明定 115/3/14 施行:§78-1、78-2、79-1

回應 113 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再假釋門檻:10 年(依其他法律撤銷/故意更犯受未滿 1 年宣告)、15 年(1 年以上未滿 5 年)、25 年(5 年以上);更犯受無期宣告確定→不得再假釋。

參照:§78-1§78-2§79-1

刑事訴訟法

C0010001★★★

3 次程序修正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3/7/31 公布|113/8/2 生效:特殊強制處分章(新增)

§153-1 GPS 追蹤位置:連續逾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須法院許可;§153-2 M化車/行動通訊設備定位:一律法院許可、每次 ≤30 日§153-3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自空間外以非實體侵入性科技方法監看攝錄:限最重本刑 5 年以上之罪。§245Ⅱ 偵查中辯護人得筆記;受限制 10 日內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245-1)。

參照:§153-1§153-2§153-3§245§245-1

114/11/11 公布|114/11/13 生效:§116-2、§205-2~4

§116-2Ⅰ⑥ 新增「註銷護照」(不予核發、電子監控均為 108 年舊制)。§205-2 採尿改「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急迫逕採、24 小時內補請)——回應 111 憲判字第16號;對急迫逕採不服者 10 日內聲請撤銷(§205-4)。

參照:§116-2§205-2§205-4

115/5/13 公布|115/5/15 生效:§101-1 預防性羈押擴張

11 款 → 12 款。新增:酒駕/毒駕(§185-3 不能安全駕駛)、殺/凌虐幼童(§272-1、286)、妨害性影像(§319-1~4)、兒少性剝削條例、§302-1、詐防條例 §43/§44、槍砲條例四條、組織犯罪條例 §3Ⅰ前段(新款十二)。

參照:§101-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K0060044★★★

與刑訴科技偵查同日包裹,調取制度大改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3/7/31 公布:修 §3-1、5、6、11-1、14、15、19、29、31,增 §14-1

§3-1 增「網路流量紀錄」定義(IP 位址、連線時間、用量等非內容性紀錄);§11-1 調取制度大改: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原則採法官保留(調取票),急迫得先調取、24 小時內補行聲請;檢察官/司警職權調取之重罪清單大幅擴張(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詐欺、強盜、恐嚇、槍砲、毒品、洗防法等);新設經用戶同意得逕行調取§14-1 電信事業保存及協助調取義務;§5 通訊監察重罪清單增列詐防條例 §44 等。

參照:§3-1§5§11-1§14-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D0080226★★★

全新法・打詐新四法核心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3/7/31 制定公布(全文 58 條)|§19、20、22、24 自 113/11/30 施行

§46 自首+6 個月內支付調解/和解全額→得減輕或免除§47 偵審自白+支付全額→得減輕(因而查獲首謀或扣得全部被害財物→得減免,即俗稱「窩裡反」);§48 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擴大沒收。

參照:§46§47§48

115/1/21 修正公布|115/1/23 生效

§43 改三級:使人交付達 100 萬→3~10 年;1,000 萬→5~12 年;1 億7 年以上(113 制定時僅兩級:500 萬/1 億——新舊對照是考點)。§44:以犯刑法 §339-4Ⅰ②(三人以上)之罪為前提,①再並犯同項①③④之一、②境外設備對境內犯之、③教唆/幫助/利用未滿 18、滿 80 歲或非本國籍之人,或與之共同實施(第 3 款為 115/1 新增)→加重其刑 1/2(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

參照:§43§44

洗錢防制法

G0380131★★★

113/7/31 全文修正 31 條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3/7/31 公布|§6、§11 自 113/11/30 施行

§6 VASP 登記+第三方支付登錄制(未登記/登錄營業:2 年以下、得科或併科 500 萬);§19 洗錢標的達 1 億→3~10 年、未達 1 億→6 月~5 年(勿把 3~10 年當通則);§22 人頭帳戶罪:收對價/交付合計 3 個以上/告誡後 5 年內再犯→3 年以下(商業慣例、親友信賴但書)。

參照:§6§19§22

國民法官法

A0030320★★

非新修法,是原定分階段施行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5/1/1 起適用範圍擴大(109 年制定時 §113 即明定)

§5 由「故意犯罪致死」擴及「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少年、毒品案件仍排除

參照:§5

附記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大修(數位性暴力)是 112/2/15,不是 113——勿誤植年度。

司法制度(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

A0010053★★

「法庭直播」入法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4/7/16 公布:修 §86、90、91、93|依 §115 自公布後 3 個月施行

§90:最高法院、大法庭公開行言詞辯論及宣示裁判之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有礙國安、隱私等得裁定不播送);高院、地院原則不播送,涉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播送(裁定得抗告);訴訟參與者得聲請變聲變像不得播送清單:不公開審理、民事簡易/小額、行政簡易/交通裁決、最重本刑 5 年以下刑案、家事/少年/智財/商業事件。

參照:§86§90§91§93

綜合法學(一)國際私法與法律倫理

律師法

I0020006☆☆

114/5/28 修 §9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4/5/28 公布|114/5/30 生效

§9Ⅱ②: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之行為有 §5Ⅰ①(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有害律師信譽——但緩刑期滿未撤銷、過失犯不在此限)或 §5Ⅰ⑧(違法執業或有損司法廉潔性/職務獨立性且情節重大)→亦應廢止律師證書;廢止前應徵詢全律會意見(§9Ⅲ)。*§4「職前訓練改由全律會辦理」自 116/1/1 施行——在考後。

參照:§4§5§9

律師倫理規範

☆☆

115/4/18 增訂 §53-1(通過即施行)

律師倫理規範全文(全國律師聯合會)

115/4/18 通過即施行

§53-1:指導律師應積極保障學習律師之人格尊嚴、專業養成與執業生涯發展不得違法/不當指導或施以違法、不當行為。(律師倫理規範、法官倫理規範均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附記
  • 公務員服務法 111/6/22 全文修正**自公布日施行**(僅 §12 自 112/1/1 施行)——非全法自 112/1/1 施行,易誤。

綜合法學(二)民事實體與程序組(最安靜)

家事事件法

B0010048【邊界】

§3/96/185 施行日=考試當天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2/6/21 公布;§3、96、185 經司法院令定 115/8/1 施行

精神衛生法配套(§3 丁類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與收養無關。施行日恰為考試當天,屬新舊交界的灰色地帶——新制首日深入命題可能性低,但不宜押寶只考舊法;記住丁類新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這個名詞最保險。

參照:§3§96§185

附記
  • 「113 民訴大修/律師強制代理」是誤傳:現行強制代理**僅第三審**(§466-1);事實審強制代理仍是未三讀草案。
  • 民訴最近修正是 112/11/29(訴訟費用),本次新增 **§83Ⅲ**:**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上訴人**得於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2/3 裁判費(「撤回上訴退 2/3」是 §83Ⅱ準用Ⅰ的**舊制**,勿當新修法);§116Ⅳ 書狀格式規則由司法院定、未依規則者法院得拒絕。
  • 民法無新修;§1085 刪父母懲戒權**仍是草案**,現行仍為「必要範圍內懲戒」。
  • 「解約金不得強制執行」修的是**保險法**(114/6),不是強制執行法(強執法本期未修)。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組

保險法

G0390002★★

本組最重要:解約金保護+介入權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4/6/18 公布|114/6/20 生效

§123-1 壽險:解約金於「最低生活費 1.2 倍 × 6 個月金額中之最高標準」內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另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保障型人壽保險契約——實務預期如小額終老——全額不得扣押);§129-1 健康險、§132-1 傷害險:一律不得扣押/強制執行——三險差異是比較題熱點。§123-2 介入權:於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裁定開始清算/更生時,利害關係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具名指定之受益人/配偶父母子女)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解約金額度→變更為新要保人,自事由發生起 3 個月內行使。

參照:§123-1§123-2§129-1§132-1

證券交易法

G0400001☆☆

113/8/7 修 §14(增第 6、7 項)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3/8/7 公布施行

上市櫃公司章程應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薪/酬勞(尚有累積虧損應先彌補),該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稅基減除,非稅額扣抵)。「薪酬揭露」是既有第 5 項,非本次新增。

參照:§14

公司法

J0080001☆☆

114/12/26 增 §387-1

條文全文 · 修法沿革

114/12/26 公布|115/6/26 施行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網站註記參加與否。冷門記憶點。

參照:§387-1

、易錯陷阱備忘

  1. 刑法 §141-1 藐視國會罪:條文仍在法典,但已被 113 憲判字第9號宣告違憲失效 → 選「現行有效」就錯。
  2. 憲訴法門檻:114/1 修高、114/12 被憲判字第1號打掉 → 現行回到「2/3 參與+過半數同意」;「2/3」與「10 人/9 人」是兩層並列門檻(此門檻已失效,考修法辨析)。
  3. 民訴律師強制代理:現行僅第三審(§466-1);事實審強制代理是未通過的草案。
  4. 民訴 112/11 修正新增的是 §83Ⅲ(原告於上訴審撤回「訴」);「撤回上訴退 2/3」是舊制(§83Ⅱ準用Ⅰ),勿當新修法。
  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數位性暴力大修:是 112/2/15,不是 113。
  6. 「解約金不得強制執行」:修的是保險法,不是強制執行法。
  7. 家事事件法新版:115/8/1(考試當天)才施行;且是精神衛生法配套,不是收養。
  8. 地方制度法性別保障「任一性別、每 3 人 1 人」:自 119/12/25 就職者才適用,本屆仍用舊制。
  9. M化車是 §153-2(一律法院許可、≤30 日);§153-1 是 GPS(逾 24hr/2 日才須許可);§153-3 監看限「隱私空間」+最重本刑 5 年以上之罪。
  10. 刑法 §286 兩波:113/7 只增第 5 項「對未滿 7 歲犯 1~4 項加重至 1/2」、未提高原刑度;114/8 才固定加重+凌虐致死死刑+增 §272-1。
  11. 詐防 §43 級距:113 制定時兩級(500 萬/1 億);115/1 起三級(100 萬/1,000 萬/1 億),第三級 7 年以上、無無期徒刑。
  12. 刑訴 114/11 修正新增的只有「註銷護照」;不予核發護照、電子監控都是 108 年舊制。
  13. 洗防 §19「3~10 年」僅適用洗錢標的達 1 億;未達 1 億是 6 月~5 年。
  14. 通訊調取(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113 年起原則法官保留(調取票);重罪職權調取是例外清單——條文在通保法 §11-1,不在刑訴。
  15. 律師法 §4(116/1/1 施行)內容是職前訓練改由全律會辦理,與外國人律師資格無關。
  16. 公服法 111 年全文修正自公布日施行;只有 §12 自 112/1/1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