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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撤回告訴怎麼做?撤告條件、流程與時間限制|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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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撤回告訴怎麼做?撤告條件、流程與時間限制

一、故事開場:小明撤告的烏龍事件

小明和鄰居阿偉因為停車問題大吵一架,阿偉一時衝動揮了小明一拳,造成小明左臉瘀青。小明氣不過,當天就到警局提告「傷害罪」。幾天後,阿偉覺得自己太衝動,主動找小明道歉並賠償醫藥費,雙方簽下和解書,阿偉也答應賠償 5 萬元。小明心想:「既然和解了,告訴應該就自動撤銷了吧?」於是開開心心地出國旅遊一個月,回來後卻收到法院判決書——阿偉被簡易判決拘役 20 天!小明傻眼:「我不是和解了嗎?怎麼還會判刑?」急忙打電話問律師,才知道「和解 ≠ 撤告」,而且撤告有時間限制,一旦錯過,法院還是會依法判決,無法挽回……

這個故事是不是很熟悉?很多人以為和解就等於撤告,其實大錯特錯!本文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撤回告訴」的正確姿勢,包含條件、流程、時間限制,並引用法院真實見解,讓你一次搞懂,避免權益受損!


二、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

不是所有犯罪都能由被害人決定要不要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可以。常見的告訴乃論罪包括:

  • 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
  •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
  • 侵入住居罪(刑法第 306 條)
  • 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依刑法第 357 條,刑法第 352 條、刑法第 354 條至第 356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竊盜罪?錯!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簡單說,告訴乃論之罪就是「你不告,檢察官不能主動辦;你告了之後,在一定時間內還可以撤回告訴,讓案件終結」。

需補充的是,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287 條),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屬非告訴乃論。另外提醒,告訴本身也有法定期間,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即喪失告訴權,自然也無從談起日後撤回告訴。


三、撤回告訴的意義與效果

撤回告訴就是告訴人向法院或檢察官表示「我不要告了」。一旦合法撤回,法院就必須做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等於案件程序結束,被告不會被定罪,也不會有前科紀錄。

但請注意:撤回告訴是「單方行為」,不需要被告同意,只要告訴人自己決定就好。不過,撤回後就不能再對同一件事提告(除非有新事實),所以決定前要三思。

引用法院見解: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依此立法理由,應認此限制並非重在第一審終結程序是否經『言詞辯論』,而係重在告訴人之撤回告訴,須在第一審裁判前法院最後得審酌之時點前。」

(註:上開均為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判決,旨在統一法令見解,其所闡述之撤回告訴時間限制與不受理判決效力,實務上可資依循。)


四、誰可以撤回告訴?

原則上,當初提出告訴的人才有權撤回。如果是被害人本人提告,就由被害人撤回;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告訴,也可以撤回。另外,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可以委任代理人,但撤回告訴必須由告訴權人親自為之,不能由代理人代為撤回(除非有特別授權)。


五、撤回告訴的方式:書面 or 言詞?

撤回告訴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向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理中的法院明確表示。方式有兩種:

  1. 書面撤回:寫「撤回告訴狀」,遞交給當初受理的檢察署或法院。
  2. 言詞撤回:開庭時當庭向法官或檢察官口頭表示,書記官會記錄在筆錄上,一樣有效。

實務上最保險的做法是遞交書狀,並保留送達回執作為證據。書面撤回並不需使用特定格式,只要清楚表明撤回之意旨及所涉案件即可,但為慎重建議使用制式狀紙。

提醒:單純簽和解書,不等於撤告!
法院見解摘述(非逐字引文): 指出,撤回告訴是一種訴訟上的行為,與私法上和解契約行為不同;告訴乃論之罪縱經當事人私行和解並表示願撤回告訴,若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表示,仍不生撤回效力。該判決主文為撤銷發回,非確定見解,僅供參考。

所以,小明雖然簽了和解書,但沒有向法院遞狀或當庭表示撤回,法院根本不知道他不想告了,當然繼續審判!實務上亦常見雙方簽妥和解書後,由告訴人當庭或書面補行撤回告訴,方能使案件終結。


六、撤回告訴的「死亡線」:時間限制

這是本文重點,很多人因為錯過時間而撤告失敗。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們分兩種程序解釋:

(一)通常審判程序(一般開庭審理的案件)

這類案件會經過「言詞辯論」程序,法官會在辯論終結後定期宣判。所以,你必須在法官宣布辯論終結之前撤回告訴。一旦辯論終結,就算還沒宣判,也不能撤回了。若案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已宣示判決,縱判決尚未送達,撤回權亦已消滅。

(二)簡易程序(例如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的案件)

簡易程序通常不開庭,直接由法官審查書面資料後判決。因為沒有言詞辯論,所以所謂「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變成在第一審判決之前。也就是說,你必須在法官做出判決之前撤回告訴。簡易判決既不經言詞辯論,告訴人須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始屬合法(參前揭判決意旨)。

法院見解:「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對於『撤回告訴』並無明文,亦無準用第 238 條之規定,惟基於告訴權人有自由決定告訴與否之權,自無不許撤回之理。」
「告訴人於簡易判決前撤回告訴,應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所以,簡易案件要在「判決前」撤回;如果已經判決了,就算還沒收到判決書,也來不及了。

(三)第二審還能撤回嗎?

不行! 因為法律明文規定只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如果案件已經上訴到第二審,告訴人就不能再撤回了。即便你在二審開庭時當庭表示撤回,也不會發生撤回的效力。第二審若為通常程序上訴,因已非第一審,同理不得撤回;此與簡易程序上訴第二審之處理相同。

法院見解:「告訴人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始為撤回告訴之表示者,自不生撤回之效力。」
「該簡易判決之上訴案件……不屬於『第一審』程序,則告訴人縱於該簡易判決上訴案之審判期日當庭撤回告訴,既不能認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為,應不生撤回效力。」

(四)如果已經判決了,才遞撤回告訴狀?

很遺憾,無效。法院會當作沒看到,因為依法已經不能撤回了。除非判決尚未確定,你可以透過上訴主張,但實務上成功機率極低。所以,把握時機非常重要!


七、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只對被告,也可能影響共犯

撤回告訴後,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關於「告訴不可分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白話說:如果你告了 A 和 B 兩個人(例如共同傷害),後來只對 A 撤回告訴,那麼對 B 的告訴也視為撤回,整個案件都會不受理。現行法下並無例外,效力一律及於其他共犯。

需特別說明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原有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該但書已於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正公布刪除;且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109 年 5 月 29 日)宣告違憲失效。因此,早期實務見解中「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特殊處理,現已不復存在,撤回告訴對共犯的擴散效力在現行法上全面適用。

所以,撤回前要考慮清楚,不要只想放過其中一人卻導致全部撤告。


八、撤回告訴的具體流程

  1. 撰寫撤回告訴狀
    狀紙可以到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或從司法院網站下載。內容應載明:
    • 案號、股別(如果已經分案)
    • 被告姓名、告訴人姓名
    • 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
    • 犯罪事實(簡述)
    • 簽名蓋章
  2. 遞狀
    • 如果案件還在偵查中(檢察官還沒起訴),遞交給該管檢察署。
    • 如果已經起訴,案件在法院,遞交給承審法院。
    • 可以親送、郵寄,或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線上遞狀(需有憑證)。若以電子訴訟系統遞狀,系統會記載送達時間,可作為是否已於期限內撤回之證明。
  3. 確認收狀
    建議用雙掛號寄出,或親自遞交並索取收據,以確保有在期限內送達。

九、常見問題 QA

Q1:我已經跟對方和解了,是不是自動撤告?

不是! 和解是民事上的契約,撤告是刑事程序上的行為,兩者獨立。你必須另外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撤回告訴,案件才會終結。許多民眾誤以為和解就等於撤告,結果被告還是被判刑,欲哭無淚。

Q2:如果已經開庭了,還能撤告嗎?

可以,只要還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開庭時你可以當庭向法官表示撤回告訴,法官會記明筆錄,並裁定不受理。但若辯論已經終結,就來不及了。

Q3:我遞了撤回告訴狀,但法院還是判決了怎麼辦?

可能是你的狀子送達時,法官已經辯論終結或判決了。你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主張已經合法撤回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不受理。但實務上,如果法院認定你撤回的時間點已逾法定期限,上訴可能不會成功。所以,越早遞狀越好。

Q4:撤回告訴後,對方還會留下前科嗎?

不會。因為法院會做出「不受理判決」,不是有罪判決,所以被告不會有刑事前科紀錄。但若之前有過其他案件,則另當別論。

Q5:撤回告訴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撤回告訴是告訴人的權利,只要告訴人單方面表示即可生效,無須被告同意。

Q6:撤回告訴後,可以反悔再告嗎?

原則上不行。撤回告訴後,就同一犯罪事實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除非你撤回時有受詐欺或脅迫等情形,可以主張撤回無效,但舉證困難。所以,撤回前務必慎重。


十、法院實務見解精選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法官怎麼看待撤告問題,以下節錄並摘述幾則判決書片段:

  • 關於撤回時間與簡易程序(非逐字引文,整理自 )
    該非常上訴判決指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一限制重在告訴人須於第一審裁判前法院最後得審酌之時點前撤回。簡易程序對撤回告訴雖無明文,但基於告訴權人自由決定告訴與否之權,告訴人於簡易判決前撤回告訴,仍有刑訴法第 238 條第 1 項適用;若於簡易判決後之第二審程序始為撤回表示,則不生撤回效力。

  • 和解不等於撤告(非逐字引文,整理自 )
    該判決說明,撤回告訴為訴訟上之行為,與私法上和解契約行為不同;告訴乃論之罪縱經當事人私行和解並表示願撤回告訴,若未依刑訴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表示,仍不生撤回效力。

上開 為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判決,旨在統一法令適用,所闡述之撤回告訴要件與時間限制,實務上可資依循; 主文為撤銷發回,非確定見解,僅供讀者參考,不宜逕認為具普遍拘束力之判例。


十一、結論:把握時機,正確撤告

撤回告訴看似簡單,卻隱藏許多細節。重點整理:

  1. 撤告是主動行為:和解書不會自動撤告,一定要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
  2. 時間就是一切: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通常程序)或判決前(簡易程序)。
  3. 方式不拘:書狀或當庭口頭均可,但建議用書狀並保留證據。
  4. 一撤全撤:對共犯一人撤回,效力通常及於其他共犯。
  5. 不可反悔:撤告後原則上不能再告。

特別提醒,告訴本身受六個月期間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撤回則受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判決前之限制,二者層次不同,不可混淆。如有疑問,可善用司法院及各地檢署、法院之訴訟輔導資源,避免因程序疏漏喪失權利。

最後,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案件進度,可以打電話去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或委任律師協助。千萬別像小明一樣,以為和解就沒事,結果讓對方留下前科,自己也白忙一場!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順利解決刑事告訴的煩惱。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諮詢專業律師喔!


本文參考判決書片段:(非常上訴判決)、(撤銷發回,非確定見解),謹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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