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撤回告訴怎麼做?撤告條件、流程與時間限制 一、故事開場:小明撤告的烏龍事件 小明和鄰居阿偉因為停車問題大吵一架,阿偉一時衝動揮了小明一拳,造成小明左臉瘀青。小明氣不過,當天就到警局提告「傷害罪」。幾天後,阿偉覺得自己太衝動,主動找小明道歉並賠償醫藥費,雙方簽下和解書,阿偉也答應賠償 5 萬元。小明心想:「既然和解了,告訴應該就自動撤銷了吧?」於是開開心心地出國旅遊一個月,回來後卻收到法院判決書——阿偉被簡易判決拘役 20 天!小明傻眼:「我不是和解了嗎?怎麼還會判刑?」急忙打電話問律師,才知道「和解 ≠ 撤告」,而且撤告有時間限制,一旦錯過,法院還是會依法判決,無法挽回…… 這個故事是不是很熟悉?很多人以為和解就等於撤告,其實大錯特錯!本文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撤回告訴」的正確姿勢,包含條件、流程、時間限制,並引用法院真實見解,讓你一次搞懂,避免權益受損! --- 二、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 不是所有犯罪都能由被害人決定要不要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可以。常見的告訴乃論罪包括: - 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 -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 - 侵入住居罪(刑法第 306 條) - 竊盜罪?錯!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簡單說,告訴乃論之罪就是「你不告,檢察官不能主動辦;你告了之後,在一定時間內還可以撤回告訴,讓案件終結」。 --- 三、撤回告訴的意義與效果 撤回告訴就是告訴人向法院或檢察官表示「我不要告了」。一旦合法撤回,法院就必須做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等於案件程序結束,被告不會被定罪,也不會有前科紀錄。 但請注意:撤回告訴是「單方行為」,不需要被告同意,只要告訴人自己決定就好。不過,撤回後就不能再對同一件事提告(除非有新事實),所以決定前要三思。 引用法院見解: 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誰可以撤回告訴? 原則上,當初提出告訴的人才有權撤回。如果是被害人本人提告,就由被害人撤回;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告訴,也可以撤回。另外,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可以委任代理人,但撤回告訴必須由告訴權人親自為之,不能由代理人代為撤回(除非有特別授權)。 --- 五、撤回告訴的方式:書面 or 言詞? 撤回告訴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向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理中的法院明確表示。方式有兩種: 1. 書面撤回:寫「撤回告訴狀」,遞交給當初受理的檢察署或法院。 2. 言詞撤回:開庭時當庭向法官或檢察官口頭表示,書記官會記錄在筆錄上,一樣有效。 實務上最保險的做法是遞交書狀,並保留送達回執作為證據。 提醒:單純簽和解書,不等於撤告!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3119 號 刑事「撤回告訴為訴訟上之行為,與私法上之和解契約行為不同。告訴人雖與被告達成和解,並表示願撤回告訴,惟其撤回行為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程序要件,即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表示。」 所以,小明雖然簽了和解書,但沒有向法院遞狀或當庭表示撤回,法院根本不知道他不想告了,當然繼續審判! --- 六、撤回告訴的「死亡線」:時間限制 這是本文重點,很多人因為錯過時間而撤告失敗。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們分兩種程序解釋: (一)通常審判程序(一般開庭審理的案件) 這類案件會經過「言詞辯論」程序,法官會在辯論終結後定期宣判。所以,你必須在法官宣布辯論終結之前撤回告訴。一旦辯論終結,就算還沒宣判,也不能撤回了。 (二)簡易程序(例如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的案件) 簡易程序通常不開庭,直接由法官審查書面資料後判決。因為沒有言詞辯論,所以所謂「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變成在第一審判決之前。也就是說,你必須在法官做出判決之前撤回告訴。 法院見解: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對於『撤回告訴』並無明文,亦無準用第 238 條之規定,惟基於告訴權人有自由決定告訴與否之權,自無不許撤回之理。」 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告訴人於簡易判決前撤回告訴,應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所以,簡易案件要在「判決前」撤回;如果已經判決了,就算還沒收到判決書,也來不及了。 (三)第二審還能撤回嗎? 不行! 因為法律明文規定只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如果案件已經上訴到第二審,告訴人就不能再撤回了。即便你在二審開庭時當庭表示撤回,也不會發生撤回的效力。 法院見解: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告訴人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始為撤回告訴之表示者,自不生撤回之效力。」 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該簡易判決之上訴案件……不屬於『第一審』程序,則告訴人縱於該簡易判決上訴案之審判期日當庭撤回告訴,既不能認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為,應不生撤回效力。」 (四)如果已經判決了,才遞撤回告訴狀? 很遺憾,無效。法院會當作沒看到,因為依法已經不能撤回了。除非判決尚未確定,你可以透過上訴主張,但實務上成功機率極低。所以,把握時機非常重要! --- 七、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只對被告,也可能影響共犯 撤回告訴後,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但要注意「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 - 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已除罪化)有特別規定。 白話說:如果你告了 A 和 B 兩個人(例如共同傷害),後來只對 A 撤回告訴,那麼對 B 的告訴也視為撤回,整個案件都會不受理。除非是通姦罪(已廢除)或某些特別規定。 所以,撤回前要考慮清楚,不要只想放過其中一人卻導致全部撤告。 --- 八、撤回告訴的具體流程 1. 撰寫撤回告訴狀 狀紙可以到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或從司法院網站下載。內容應載明: - 案號、股別(如果已經分案) - 被告姓名、告訴人姓名 - 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 - 犯罪事實(簡述) - 簽名蓋章 2. 遞狀 - 如果案件還在偵查中(檢察官還沒起訴),遞交給該管檢察署。 - 如果已經起訴,案件在法院,遞交給承審法院。 - 可以親送、郵寄,或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線上遞狀(需有憑證)。 3. 確認收狀 建議用雙掛號寄出,或親自遞交並索取收據,以確保有在期限內送達。 --- 九、常見問題 QA Q1:我已經跟對方和解了,是不是自動撤告? 不是! 和解是民事上的契約,撤告是刑事程序上的行為,兩者獨立。你必須另外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撤回告訴,案件才會終結。許多民眾誤以為和解就等於撤告,結果被告還是被判刑,欲哭無淚。 Q2:如果已經開庭了,還能撤告嗎? 可以,只要還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開庭時你可以當庭向法官表示撤回告訴,法官會記明筆錄,並裁定不受理。但若辯論已經終結,就來不及了。 Q3:我遞了撤回告訴狀,但法院還是判決了怎麼辦? 可能是你的狀子送達時,法官已經辯論終結或判決了。你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主張已經合法撤回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不受理。但實務上,如果法院認定你撤回的時間點已逾法定期限,上訴可能不會成功。所以,越早遞狀越好。 Q4:撤回告訴後,對方還會留下前科嗎? 不會。因為法院會做出「不受理判決」,不是有罪判決,所以被告不會有刑事前科紀錄。但若之前有過其他案件,則另當別論。 Q5:撤回告訴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撤回告訴是告訴人的權利,只要告訴人單方面表示即可生效,無須被告同意。 Q6:撤回告訴後,可以反悔再告嗎? 原則上不行。撤回告訴後,就同一犯罪事實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除非你撤回時有受詐欺或脅迫等情形,可以主張撤回無效,但舉證困難。所以,撤回前務必慎重。 Q7:撤回告訴狀可以寫「有條件撤回」嗎? 不可以。撤回告訴必須是「無條件」的,不能附加「若對方不賠錢就無效」等條件,否則會被認為撤回無效。 Q8:我告了好幾項罪名,可以只撤回其中一項嗎? 如果數個犯罪事實是各自獨立的,你可以選擇部分撤回;但如果是單一犯罪事實(例如一個傷害行為),則無法部分撤回。 --- 十、法院實務見解精選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法官怎麼看待撤告問題,以下節錄幾則判決書片段: - 關於撤回時間 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此立法理由,應認此限制並非重在第一審終結程序是否經『言詞辯論』,而係重在告訴人之撤回告訴,須在第一審裁判前法院最後得審酌之時點前。」 - 簡易程序之撤回 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告訴人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始為撤回告訴之表示者,自不生撤回之效力。」 - 和解不等於撤告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3119 號 刑事:「撤回告訴為訴訟上之行為,與私法上之和解契約行為不同。告訴人雖與被告達成和解,並表示願撤回告訴,惟其撤回行為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程序要件。」 - 撤回後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這些見解都來自真實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大家務必遵守。 --- 十一、結論:把握時機,正確撤告 撤回告訴看似簡單,卻隱藏許多細節。重點整理: 1. 撤告是主動行為:和解書不會自動撤告,一定要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 2. 時間就是一切: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通常程序)或判決前(簡易程序)。 3. 方式不拘:書狀或當庭口頭均可,但建議用書狀並保留證據。 4. 一撤全撤:對共犯一人撤回,效力通常及於其他共犯。 5. 不可反悔:撤告後原則上不能再告。 最後,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案件進度,可以打電話去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或委任律師協助。千萬別像小明一樣,以為和解就沒事,結果讓對方留下前科,自己也白忙一場!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順利解決刑事告訴的煩惱。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諮詢專業律師喔! --- 本文參考判決書片段: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3119 號 刑事、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103年度台非字第317號 等,謹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