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能否排除特留分?指定繼承人的法律限制 一、故事開場:張老先生的煩惱 張老先生有三個子女,長子長期在國外,次女偶爾回來探望,只有小兒子一直留在身邊照顧他。張老先生覺得小兒子最孝順,希望把名下所有財產都留給小兒子,於是立下遺囑寫明「全部遺產由小兒子單獨繼承」。張老先生過世後,小兒子拿著遺囑要辦理繼承,卻被其他子女反對,認為他們也有權利分得遺產。究竟張老先生的遺囑能不能排除其他子女的繼承權?法律上又有什麼限制呢? 二、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障繼承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規定被繼承人就算立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給他們。換句話說,遺囑自由必須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行使。 根據《民法》第1223條,各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為: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其應繼分的1/2 - 父母:其應繼分的1/2 - 配偶:其應繼分的1/2 - 兄弟姊妹:其應繼分的1/3 - 祖父母:其應繼分的1/3 例如,被繼承人過世時,有配偶及兩名子女,應繼分各為1/3,則每個人的特留分就是應繼分的1/2,也就是遺產總額的1/6。 三、遺囑可以排除特留分嗎? 答案是不行! 民法第1187條明文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遺囑的內容如果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超過特留分範圍的部分並非無效,但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把不足的部分從被多分的遺產中拿回來。 舉例來說,張老先生遺產總額新台幣1000萬元,有三名子女,應繼分各1/3,特留分各為1/6(約166.66萬元)。遺囑指定全部由小兒子繼承,則長子與次女的特留分各被侵害166.66萬元,他們可以行使扣減權,向小兒子要求給付該金額。最後小兒子實際能取得的遺產是1000萬-(166.66萬×2)=666.68萬元。 四、如果遺囑侵害特留分,會發生什麼事? 遺囑侵害特留分時,遺囑本身並非無效,而是特留分受侵害的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扣減權的性質是「物權的形成權」,也就是一經權利人向受遺贈人或因遺囑而受利益的人表示行使扣減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就失其效力,受侵害者可以直接請求返還相當於特留分的財產。 「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參照判決片段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 扣減權的行使方式不限於訴訟,可以用存證信函或口頭向其他繼承人表示,但為了留下證據,通常會以存證信函或直接提起訴訟的方式為之。 五、扣減權的除斥期間(多久不行使會消滅?) 特留分扣減權應該在什麼時效內行使呢?民法並未明文規定,但實務上最高法院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規定,認為應從「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2年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 「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有規定,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起算行使扣減權之2年除斥期間。」(參照判決片段113年度家上字第51號) 所以,如果繼承人知道遺囑內容侵害自己的特留分,卻超過2年都沒有主張,就可能喪失扣減權。 六、特留分的計算方式 要計算特留分,首先要知道「應繼財產」的範圍。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也就是說,先算出被繼承人去世時的全部財產(包括不動產、存款、股票等),加上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例如結婚、分居、營業等贈與)應歸扣的財產,再減去債務,得到「應繼財產」。然後依照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算出應繼分,再乘以特留分比例(1/2或1/3),就是該繼承人應得的特留分數額。 動產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舉例:被繼承人甲過世時,遺產有房屋一棟價值800萬元、存款200萬元,債務100萬元。生前曾因兒子乙結婚贈與100萬元(屬特種贈與須歸扣)。則應繼財產 = 800+200+100-100 = 1000萬元。甲有配偶及兩名子女,應繼分各1/3,特留分各為1/6(約166.66萬元)。若遺囑將全部遺產給配偶,則兩名子女各可主張166.66萬元的扣減權。 七、法院實務見解:遺囑侵害特留分,扣減權可類推適用於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 遺囑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不只發生在「遺贈」,也可能發生在「指定應繼分」或「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例如遺囑寫明「長子分得60%,次子分得40%」,如果這導致某繼承人的特留分不足,該繼承人同樣可以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明確表示: 「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應繼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參照判決片段113年度家上字第51號) 「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如被繼承人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與遺贈同視之死因處分,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該繼承人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參照判決片段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7號) 換言之,只要是透過遺囑對遺產所做的死後處分,只要侵害到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都可以行使扣減權。 八、常見問題 Q&A Q1:遺囑侵害特留分,遺囑是否無效? A:遺囑並非無效,只是特留分受侵害的部分,受侵害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把不足的部分拿回來。遺囑的效力仍然存在,只是必須在扣減後調整。 Q2:特留分扣減權如何計算?可以扣減哪些財產? A:扣減權的計算方式是先算出自己的特留分數額,再從受遺贈人或因遺囑受有利益的人那裡,按比例扣減。原則上從遺贈財產中扣減,如果遺贈財產不足以扣減,再從其他遺產中扣減。實務上通常是由獲得較多遺產的人負擔。 Q3:扣減權有時效嗎?多久不行使會消滅? A:實務上認為扣減權的除斥期間為2年,從「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算。如果超過2年未行使,權利消滅,不能再主張。 Q4:可以事先拋棄特留分嗎? A:可以。特留分是繼承人的權利,繼承人可以事先以書面契約拋棄繼承權,拋棄後就沒有特留分。但如果是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也可以拋棄繼承,但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Q5:如果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侵害特留分怎麼辦? A:與遺贈的情形相同,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例如遺囑指定某不動產由長子單獨取得,其他財產由次子取得,結果次子的特留分不足,次子就可以向長子或遺產請求扣減。 Q6:扣減權行使後,遺產如何重新分配? A:扣減權行使後,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失其效力,原本依遺囑分配的比例必須調整。通常是從受遺贈人或受利益人應得的財產中,按比例返還給特留分權利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權利人也可以請求返還相當於特留分的價額。 延伸閱讀:nheritan 九、結語:立遺囑時應注意特留分,避免糾紛 遺囑雖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但法律設有特留分的限制,以保障近親的基本權益。如果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繼承人之間很可能產生爭執,甚至對簿公堂。因此,在規劃遺囑時,最好先計算各繼承人的特留分,確保遺囑處分在合法範圍內,或者事先與繼承人溝通取得同意,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 若您遇到遺囑與特留分的相關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