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提法律案?法律案的提案與審議程序|2026最新

誰有權提法律案?法律案的提案與審議程序
你知道除了立法委員之外,還有哪些人可以提出法律案嗎?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竟然也可以!甚至一般民眾也有機會透過公投創制法律!
但這些提案要怎麼變成真正的法律?中間又會經過哪些程序?
憲法第 63 條明文賦予立法院「議決法律案」的職權,憲法第 170 條並定義「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方為憲法所稱法律。換言之,無論由誰提出,法律案最終都必須走完立法院三讀與總統公布程序,才具備法律效力。以下先說明誰有提案資格,再帶你看完整的審議流程。
一、誰有權提出法律案?
法律案的提案權並不是立法委員的專利。依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以下這些「主體」都有提出法律案的資格:
1. 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是提出法律案最常見的管道。只要 15 位以上立委連署,就可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立委提案的內容包羅萬象,從民生經濟到國防外交,只要不違憲都可以提出。
除議事規則的連署門檻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在議事運作上,原則上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交付委員會審查;若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亦得逕付二讀。這正是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議決權在議事程序中的具體落實,立委雖有提案權,但法案能否成為法律,仍取決於立法院院會的議決。
2. 行政院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負責政策的規劃與執行。行政院提出的法律案稱為「院版草案」,必須先經過 行政院會議通過,再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提案的數量通常最多,因為許多重大政策都需要透過法律來落實。
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這就是「院版草案」必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的憲法依據。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以院長為主席;經會議議決後的法案,方得函送立法院適用三讀程序。
3.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你可能會好奇:司法、考試、監察機關也能提法律案?沒錯!根據大法官解釋,這三院基於 五權分治、平等相維 的憲政體制,就它們 所掌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可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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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解釋明確指出:「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例如《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等,司法院都有提案權。 -
考試院:釋字第 3 號解釋承認考試院有提案權,憲法第 87 條已明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且基於五院平等原則,考試院就其職掌事項(如考銓、保障等)當然可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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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同樣依據釋字第 3 號解釋,監察院就其職掌事項(如彈劾、糾舉、審計等)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本於職務需要,就所掌事項自有向立法院提案之權,釋字第 3 號理由書即本此憲政分工而為闡釋。
法院見解小補充
大法官在釋字第 175 號解釋理由書中強調:「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法於理,均無不合。」()
這說明了五院分工合作的精神,各院可以就專業領域提供法律草案,讓立法更完善。
4. 公民(透過公民投票創制)
人民有創制、複決之權(憲法第 17 條、憲法第 136 條)。依據《公民投票法》,公民可以發動全國性公投來「創制立法原則」或「複決法律」。
- 創制立法原則:提案主文可以要求制定、修正或廢止法律之立法原則。一旦公投通過,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草案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
- 複決法律:針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或修正案,公民可以發動複決,若通過則該法律失效。
不過,公投的門檻相當高:提案階段需有 最近一次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連署;成案階段需有 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連署;投票時需有 過半數有效票同意,且同意票達 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才算通過。
須特別留意,公民投票法第 2 條所定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無「直接創制完整法律」的類型;同條並明定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因此人民透過公投影響立法,實際上是創制「立法原則」或複決「現行法律」,而非自行直接制定完整法條。
5. 其他間接方式
地方政府、政黨、民間團體雖然不能直接向立法院提案,但可以透過遊說立委或發動公民連署的方式,間接促成法律案的提出。例如近年推動的「動物保護法」修正,就是由動保團體與立委合作提案的結果。
二、法律案的審議程序
一個法律案從提出到正式生效,必須經過立法院的「三讀程序」,以及總統公布。以下用簡單的流程圖(文字版)來說明:
提案 → 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 → 一讀會(宣讀標題,決定交付委員會) → 委員會審查(逐條討論) → 黨團協商(若有爭議) → 二讀會(廣泛討論、逐條討論、表決) → 三讀會(文字修正、表決) → 總統公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法律案應經三讀會議決,這是上述流程的法定基礎;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外,其餘議案僅經二讀會議決。以下各階段均依該法及議事實務逐一說明。
1. 提案與連署
- 立委提案:至少 15 位立委連署,將法律案送交立法院秘書處。
-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提案:經院會通過後,函送立法院。
- 公民創制:依公投法完成程序後,由行政院提出草案。
2. 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
程序委員會負責決定哪些法案排入院會議程。通常各黨團會協商,但若法案遲遲未排入,提案人可要求院會將該案逕付二讀(跳過委員會),但需要院會決議。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程序委員會即在此階段發揮議程篩選功能。
3. 一讀會
由主席宣讀法案標題,經大體討論後,決定 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較少見)。若交付委員會,後續就進入委員會審查階段。
4. 委員會審查
負責的委員會將舉行 公聽會 或 審查會,邀請專家學者、政府官員表達意見。委員會可以逐條討論、修正,甚至將法案「擱置」(不處理)。若委員會通過,就會將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委員會審查是立法專業化的關鍵環節,許多技術性與細節性條文都在此階段被實質檢視;原提案者若於完成二讀前經院會同意,亦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撤回原案,但性質相同之法律案得為併案審查。
5. 黨團協商
對於爭議性法案,各黨團可以進行協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協商結論經各黨團簽字後,送院會進行二讀。
6. 二讀會
這是整個立法過程中最關鍵的階段。院會先進行「廣泛討論」,讓立委對法案整體表示意見,接著進行「逐條討論」,針對每一條文發言、修正、表決。二讀會通過後,法案原則上已經定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明定,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並得先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作廣泛討論;第 10 條則規定,若二讀中對本案立法原旨有異議,得經二十五人以上連署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這顯示二讀會是實質審議與修正的核心場域。
7. 三讀會
三讀會原則上只做 文字修正,不得變更實質內容。經過表決通過後,全案完成立法程序。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並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三讀會原則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經十五人以上連署並表決通過者,亦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
8. 總統公布
立法院將通過的法律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 10 日內 公布。如果行政院認為該法律案窒礙難行,可以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但實務上很少發生)。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款進一步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總統並應於前述公布期限內公布。此一覆議機制是行政院制衡立法結果的憲法設計,與總統公布義務相互銜接。
三、法院見解與實際案例
前述大法官解釋與公投實例,具體呈現了多元提案權如何在憲政運作中落實。以下整理最具代表性的見解與案例。
釋字第 3 號:監察院也有提案權
早期對於監察院是否有法律提案權曾有爭議,大法官在釋字第 3 號解釋中明確表示:「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理由是五院各為國家最高機關,平等獨立,基於職務需要,監察院自得提出法律案。這個解釋奠定了五院平等提案的憲政基礎。
釋字第 175 號:司法院也有提案權
後來司法院也遇到類似問題,大法官在釋字第 175 號解釋中再次闡明:「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解釋理由書更提到:「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法於理,均無不合。」()
自此,司法院可以主動就司法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草案,例如《國民法官法》就是由司法院提出,並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公民創制案例:以核養綠公投
2018 年的「以核養綠」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 95 條第 1 項?」這屬於 法律複決。公投通過後,電業法第 95 條第 1 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 2025 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於公告後第三日起失其效力。該條項業已因公投通過而廢止,現行電業法第 95 條僅規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已無第 1 項。這是公民直接影響法律的經典案例。
司法院提案實例:國民法官法
2020 年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是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提出的法律案。司法院基於其職權,推動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制度,經過立法院三讀後,於 2023 年正式實施。國民法官法第 113 條明定,除少數條文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也就是 2023 年正式上路。這個案例充分展現了司法院的提案權。
四、常見問題 QA
Q1:一般民眾可以直接向立法院提案嗎?
不行。一般民眾不能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但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參與立法:
- 遊說立委,請立委代為提案。
- 發動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門檻較高)。
- 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形成政策建議(但無強制力)。
Q2:法律案在立法院被擋下來怎麼辦?
如果法案在委員會被擱置,提案人可以請求院會將該案逕付二讀(需經院會決議)。若逕付二讀仍無法通過,就只能等待下一屆立委重新提案,或者透過公民投票創制。另外,原提案者在完成二讀前,經院會同意後亦可依規定撤回原案,改以其他形式重新推動。
Q3:總統可以否決法律案嗎?
我國總統沒有否決權,但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若立法院維持原案,總統就必須在 10 日內公布。實務上總統幾乎不會拒絕公布。
Q4:司法院提的法律案,立法院可以不審嗎?
立法院有審議法案的自主權,可以決定排審與否。但司法院提案後,立法院基於尊重五院平等,通常會排入議程,但審查速度與結果仍取決於立法院。憲法上立法院握有法律案議決權,因此最終是否通過,仍由立法院依三讀程序定奪。
Q5:公民投票創制的法律,立法院一定要通過嗎?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有關法律之複決,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也就是說,立法院「應」完成審議,但審議結果未必完全依照創制內容,仍可做適度調整。
結語
了解誰有權提法律案以及法律案的審議程序,是公民參與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無論你是想推動一項新法,或是關心某個法案的進度,都能更清楚背後的運作機制。下次看到新聞說「XX 院提出 OO 法草案」,你就能明白這背後的憲法依據與實務流程了!
參考資料
- 大法官釋字第 3 號解釋
- 大法官釋字第 175 號解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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