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有何不同?|2026最新

什麼是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有何不同?
打官司對一般人來說,常常是既陌生又頭痛的事。尤其聽到「簡易訴訟程序」和「通常訴訟程序」,更是一頭霧水。其實,這兩種程序是法院為了因應不同類型的案件,設計出來的審理方式。簡單來說,簡易程序就是「快速通道」,專門處理金額較小或性質單純的案件;通常程序則是「一般通道」,用於較複雜或金額較高的案件。本文將用白話文帶你了解兩者的差異,並透過真實法院見解舉例說明,讓你未來遇到官司時,心裡有個底。
一、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基本定義
(一)簡易訴訟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民事案件,第一審應由地方法院的簡易庭審理(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
-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 特定類型的案件,不問金額大小,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這些類型包括:
-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的爭執。
-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爭執,其期間在一年以下。
-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 因請求保護占有。
- 因定不動產的界線或設置界標。
-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
- 其他(詳見法條)。
簡易程序的特色是快速、簡便:可以用言詞起訴、書狀簡化、通常一次辯論終結、判決書也可以簡化記載。而且,第一審是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第二審是由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審理。原則上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除非案件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二項所列簡易事件,若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五十萬元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通常訴訟程序
通常程序就是我們一般印象中的民事訴訟程序。標的金額超過 50 萬元,且不屬於上述特定類型的案件,就會適用通常程序。此外,符合第二項特定類型而本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若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五十萬元十倍以上,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通常程序的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的民事庭(通常庭)審理,第二審是高等法院,第三審是最高法院(上訴第三審有金額門檻 150 萬元,或具有原則重要性)。整個程序比較嚴謹,會有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等階段,判決書也必須詳細記載理由。
二、程序差異一覽表
| 項目 | 簡易程序 | 通常程序 |
|---|---|---|
適用案件 | 1. 標的金額 ≤ 50 萬元 2. 特定類型(不問金額) | 標的 > 50 萬元,或非簡易類型 |
第一審法院 | 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法官) | 地方法院民事庭(獨任或合議) |
第二審法院 | 地方法院合議庭 | 高等法院 |
第三審上訴 | 原則不得上訴第三審,例外(法律見解原則重要性) | 得上訴第三審(須符合上訴利益額或原則重要性) |
起訴方式 | 得以言詞起訴 | 原則上應以訴狀起訴 |
書狀 | 得使用表格化訴狀,簡化記載 | 應依一般規定 |
審理方式 | 簡化,通常一次辯論終結 | 較完整,可能有準備程序 |
判決書 | 得簡化記載事實及理由 | 應詳細記載 |
三、實務上的爭議與法院見解
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實際案件中,常常會出現「到底該用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的爭議。以下我們就透過幾個真實的法院討論案例,來看看法官們怎麼說。
案例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後,包含「登報道歉」的非財產請求,該用哪種程序?
小明被小華誹謗,刑事部分法院用簡易判決處刑,小明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了請求精神賠償 30 萬元,還要求小華登報道歉。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問題來了:這個案子應該適用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因為其中包含了非財產權的請求(登報道歉),而簡易程序法條只說「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但非財產權沒有金額,該怎麼辦?
法院見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2 款,因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所附帶的民事訴訟,不論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立法者並未排除非財產權的請求,所以即使有登報道歉等非財產請求,仍然適用簡易程序。(參照、研討結果)
依據討論,甲說認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2 款明定,因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且該款並未限於財產權訴訟,非財產權之請求亦應納入簡易程序範疇;研討結果採甲說,並指明包括根本沒有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情形。(以上為本則座談會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案例2:客觀合併之訴——10 筆交易各 45 萬,總額 450 萬,該用簡易還是通常?
阿明向阿華買了 10 次貨,每次價金 45 萬元,阿華都沒付錢。阿明一次起訴,請求阿華給付 10 筆貨款共 450 萬元。因為每一筆交易的金額都沒有超過 50 萬元,阿明主張每一筆都符合簡易程序的標準,所以整個案件應該用簡易程序。但阿華抗辯說總額超過 50 萬,應該用通常程序。哪一說正確?
法院見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所以這 10 筆貨款合併後的總價額為 450 萬元,已經超過 50 萬元,而且不屬於第 427 條第 2 項所列的特定類型,因此應適用通常程序。實務上多數採此見解。(參照、研討結果)
依據討論,甲說主張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認為合併提起訴訟之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所定 50 萬元,且非同條第 2 項各款規定之訴訟,自不得適用簡易程序;乙說則主張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認為依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客觀合併之訴其各項標的價額均在 50 萬元以下,仍應適用簡易程序。表決結果實到 60 人,採甲說 54 票、乙說 0 票,亦即多數見解採通常程序。(以上為本則座談會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案例3: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是否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車禍案件很常見,但並非所有跟車禍有關的請求都一定適用簡易程序。例如:計程車司機因車禍受傷,除了向對方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也可能基於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或者基於國家賠償法請求國賠。這些不同的請求權基礎,會影響程序適用嗎?
法院見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但實務上認為,必須是「直接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的請求,且請求權基礎通常是侵權行為。如果是基於勞動關係(職災補償)、國家賠償、運送契約、不當得利等其他法律關係,則可能被認為不屬於該款範圍,而回歸一般標準(金額是否超過 50 萬)決定程序。(參照、研討結果)
依據討論,甲說主張凡與交通事故有關、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者即屬簡易事件,不限於侵權行為,亦包括其他衍生請求權;乙說則認為應依請求權基礎與事件本質判斷,如屬勞動、國家賠償、運送契約或不當得利等,應排除簡易訴訟程序。研討結果就所列十三個問題,除問題(二)、(七)、(九)、(十三)採甲說外,其餘均採乙說,亦即多數傾向限縮解釋。(以上為本則座談會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契約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打官司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可見法院多數採乙說,也就是限縮解釋,並非所有與車禍相關的請求都適用簡易程序。
案例4:公務員被記申誡,提起行政訴訟,該用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
公務員小美因為工作疏失被記了一次申誡,她覺得不公平,想打行政訴訟撤銷這個處分。行政訴訟也有簡易程序和通常程序之分。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關於輕微處分的訴訟(例如告誡、警告)適用簡易程序。那麼「申誡」算是輕微處分嗎?
法院見解:在實務研討中,多數見解認為申誡雖然表面上看起來輕微,但因為會影響公務員的年終考績、獎金、升遷,甚至名譽,所以不屬於「輕微處分」,應該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參照、研討結果)
依據討論,甲說主張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理由為申誡雖外表輕微,但因併入年終考核,對公務人員或教師之考績、獎金、升遷等權利產生不利影響,具實害性,且可能導致後續處分、影響名譽而侵害其人格權,與告誡、警告等一次性處分不同;大會表決實到 48 人,甲說獲 28 票、乙說 13 票,最終採甲說。(以上為本則座談會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所以,申誡處分不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必須走通常程序。
四、法院誤用程序怎麼辦?
有時候,法院可能會搞錯該用哪種程序。例如,應該用通常程序卻用了簡易程序,或者相反。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行使「責問權」,在言詞辯論時提出異議。如果第一審法院沒有改正,第二審法院可以視情況將判決廢棄發回。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將通常訴訟事件用簡易程序審理,而當事人曾在第一審依第 197 條行使責問權,第二審法院可以準用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將案件發回原法院。(參照、決議內容)
依據決議,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依簡易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者,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地方法院合議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為發回判決,但以當事人曾於第一審程序依同法第 197 條第 1 項行使責問權者為限。(以上為決議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反之,如果誤將簡易程序事件用通常程序審理,因為對當事人權益並無不利,通常不會構成廢棄的理由,第二審仍由高等法院審理。
五、常見問題 Q&A
Q1:我發生車禍,對方應賠償我 30 萬元,我要告他,這個官司會用簡易程序嗎?
A1:如果您的請求是基於侵權行為(車禍損害賠償),且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原則上會適用簡易程序。但如果是基於其他法律關係(例如契約),則要看是否符合簡易程序的特定類型。一般車禍損害賠償屬於「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不問金額大小都適用簡易程序。所以即使您的請求只有 30 萬,甚至 100 萬,都會由簡易庭審理。
Q2:我同時告對方欠我 10 萬元和 20 萬元的兩筆借款,總共 30 萬元,這樣會用簡易程序嗎?
A2:兩筆借款合併起訴,因為總金額 30 萬元未超過 50 萬,且不屬於特定類型,所以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但要注意,如果兩筆借款是不同原因事實,但您合併起訴,法院會將價額合併計算(仍為 30 萬),未逾 50 萬,所以還是簡易程序。如果總額超過 50 萬,就會變成通常程序。
Q3:簡易程序的判決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嗎?
A3:原則上不可以。簡易程序的第二審判決是地方法院合議庭作出的,對於第二審判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飛躍上訴),於上訴利益逾第 466 條所定額數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依第 436-3 條,不問上訴利益額,以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由,經原裁判法院許可後始得上訴。所以上訴第三審非常困難,大部分簡易案件到第二審就終結了。
Q4:如果法院用錯程序(例如該用通常卻用簡易),我該怎麼辦?
A4:您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時,向法院提出異議(責問)。如果法院不改正,您可以等到判決後,上訴第二審時一併主張程序違法。第二審法院如果認為程序錯誤影響判決,可能會廢棄原判決,發回第一審更審。但如果您在第一審沒有異議,可能會被視為放棄責問權,之後就不能再主張了。
Q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一定適用簡易程序?
A5:不一定。要看刑事部分是用什麼程序審理。如果是刑事簡易程序(例如簡易判決處刑),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2 款,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不論金額大小,也不論是否包含非財產請求。但如果刑事部分是通常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就沒有強制適用簡易程序,而是回歸一般標準決定。
六、結語
了解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的區別,可以幫助當事人預估訴訟的時間、成本以及可能的審級。簡單的案件走簡易程序,可以快速獲得解決;複雜或金額高的案件則適用通常程序,保障當事人較完整的程序權利。如果在程序適用上產生爭議,法院會依法判斷,當事人也可以適時提出意見。希望透過本文的說明,能讓大家對這兩種程序有更清楚的認識,未來遇到訴訟時不再那麼迷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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