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有何不同? 打官司對一般人來說,常常是既陌生又頭痛的事。尤其聽到「簡易訴訟程序」和「通常訴訟程序」,更是一頭霧水。其實,這兩種程序是法院為了因應不同類型的案件,設計出來的審理方式。簡單來說,簡易程序就是「快速通道」,專門處理金額較小或性質單純的案件;通常程序則是「一般通道」,用於較複雜或金額較高的案件。本文將用白話文帶你了解兩者的差異,並透過真實法院見解舉例說明,讓你未來遇到官司時,心裡有個底。 --- 一、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基本定義 (一)簡易訴訟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民事案件,第一審應由地方法院的簡易庭審理(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 1.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但法官得依案情複雜程度,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2. 特定類型的案件,不問金額大小,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這些類型包括: -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的爭執。 -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爭執,其期間在一年以下。 -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等爭執。 - 因請求保護占有。 - 因定不動產的界線或設置界標。 -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 - 其他(詳見法條)。 簡易程序的特色是快速、簡便:可以用言詞起訴、書狀簡化、通常一次辯論終結、判決書也可以簡化記載。而且,第一審是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第二審是由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審理。原則上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除非案件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二)通常訴訟程序 通常程序就是我們一般印象中的民事訴訟程序。標的金額超過 50 萬元,且不屬於上述特定類型的案件,就會適用通常程序。此外,如果標的金額雖然在 50 萬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通常程序的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的民事庭(通常庭)審理,第二審是高等法院,第三審是最高法院(上訴第三審有金額門檻 150 萬元,或具有原則重要性)。整個程序比較嚴謹,會有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等階段,判決書也必須詳細記載理由。 --- 二、程序差異一覽表 | 項目 | 簡易程序 | 通常程序 | |------|----------|----------| | 適用案件 | 1. 標的金額 ≤ 50 萬元<br2. 特定類型(不問金額) | 標的 50 萬元,或非簡易類型 | | 第一審法院 | 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法官) | 地方法院民事庭(獨任或合議) | | 第二審法院 | 地方法院合議庭 | 高等法院 | | 第三審上訴 | 原則不得上訴第三審,例外(法律見解原則重要性) | 得上訴第三審(須符合上訴利益額或原則重要性) | | 起訴方式 | 得以言詞起訴 | 原則上應以訴狀起訴 | | 書狀 | 得使用表格化訴狀,簡化記載 | 應依一般規定 | | 審理方式 | 簡化,通常一次辯論終結 | 較完整,可能有準備程序 | | 判決書 | 得簡化記載事實及理由 | 應詳細記載 | --- 三、實務上的爭議與法院見解 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實際案件中,常常會出現「到底該用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的爭議。以下我們就透過幾個真實的法院討論案例,來看看法官們怎麼說。 案例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後,包含「登報道歉」的非財產請求,該用哪種程序? 小明被小華誹謗,刑事部分法院用簡易判決處刑,小明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了請求精神賠償 30 萬元,還要求小華登報道歉。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問題來了:這個案子應該適用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因為其中包含了非財產權的請求(登報道歉),而簡易程序法條只說「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但非財產權沒有金額,該怎麼辦? 法院見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2 款,因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所附帶的民事訴訟,不論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立法者並未排除非財產權的請求,所以即使有登報道歉等非財產請求,仍然適用簡易程序。(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判決片段)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甲說主張應行簡易訴訟程序,認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明確規定,因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所附帶之民事訴訟,不論標的金額或價額,均適用簡易程序。該款並未限於財產權之訴訟,故非財產權之請求亦應納入簡易程序範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多數意見採甲說,認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之立法意旨在於簡化程序,未排除非財產權之請求,且『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廣義解釋,包含無金額或價額之情形。」 案例2:客觀合併之訴——10 筆交易各 45 萬,總額 450 萬,該用簡易還是通常? 阿明向阿華買了 10 次貨,每次價金 45 萬元,阿華都沒付錢。阿明一次起訴,請求阿華給付 10 筆貨款共 450 萬元。因為每一筆交易的金額都沒有超過 50 萬元,阿明主張每一筆都符合簡易程序的標準,所以整個案件應該用簡易程序。但阿華抗辯說總額超過 50 萬,應該用通常程序。哪一說正確? 法院見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所以這 10 筆貨款合併後的總價額為 450 萬元,已經超過 50 萬元,而且不屬於第 427 條第 2 項所列的特定類型,因此應適用通常程序。實務上多數採此見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判決片段)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甲說主張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認為合併後總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50萬元之門檻,且不具備同條第2項所列簡易程序之例外情形,實務亦多採此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問題(一)為甲對乙請求票據給付與使用借貸返還之合併……乙說則主張應適用通常程序,認為依第77條之2第1項,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若總額超過第427條第1項所定金額,即應適用通常程序。」 案例3: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是否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車禍案件很常見,但並非所有跟車禍有關的請求都一定適用簡易程序。例如:計程車司機因車禍受傷,除了向對方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也可能基於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或者基於國家賠償法請求國賠。這些不同的請求權基礎,會影響程序適用嗎? 法院見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但實務上認為,必須是「直接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的請求,且請求權基礎通常是侵權行為。如果是基於勞動關係(職災補償)、國家賠償、運送契約、不當得利等其他法律關係,則可能被認為不屬於該款範圍,而回歸一般標準(金額是否超過 50 萬)決定程序。(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判決片段)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甲說主張凡與交通事故有關,即屬簡易訴訟事件,強調『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不限於侵權行為,亦包括其他衍生請求權。乙說則認為應依請求權基礎與事件本質判斷,如屬勞動、國家賠償、運送契約或不當得利等,應排除簡易訴訟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研討結果:經討論與表決,問題(一)至(十三)除問題(二)、(七)、(九)、(十三)部分採甲說外,其餘均採乙說。」 契約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打官司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可見法院多數採乙說,也就是限縮解釋,並非所有與車禍相關的請求都適用簡易程序。 案例4:公務員被記申誡,提起行政訴訟,該用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 公務員小美因為工作疏失被記了一次申誡,她覺得不公平,想打行政訴訟撤銷這個處分。行政訴訟也有簡易程序和通常程序之分。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關於輕微處分的訴訟(例如告誡、警告)適用簡易程序。那麼「申誡」算是輕微處分嗎? 法院見解:在實務研討中,多數見解認為申誡雖然表面上看起來輕微,但因為會影響公務員的年終考績、獎金、升遷,甚至名譽,所以不屬於「輕微處分」,應該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參照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5 號、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5 號判決片段)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5 號:「甲說主張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其理由為『申誡』雖屬輕微,但因併入年終考核,對公務人員或教師之權利如考績、獎金、升遷等產生不利影響,具實害性,且可能導致後續處分,影響名譽,侵害人格權,與『告誡』、『警告』等一次性處分不同。」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5 號:「經大會表決,實到 48 人,甲說獲 28 票,乙說 13 票,最終採甲說。」 所以,申誡處分不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必須走通常程序。 --- 四、法院誤用程序怎麼辦? 有時候,法院可能會搞錯該用哪種程序。例如,應該用通常程序卻用了簡易程序,或者相反。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行使「責問權」,在言詞辯論時提出異議。如果第一審法院沒有改正,第二審法院可以視情況將判決廢棄發回。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將通常訴訟事件用簡易程序審理,而當事人曾在第一審依第 197 條行使責問權,第二審法院可以準用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將案件發回原法院。(參照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判決片段) 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將通常訴訟事件以簡易程序審理,若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行使責問權,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回判決。」 反之,如果誤將簡易程序事件用通常程序審理,因為對當事人權益並無不利,通常不會構成廢棄的理由,第二審仍由高等法院審理。 --- 五、常見問題 Q&A Q1:我發生車禍,對方應賠償我 30 萬元,我要告他,這個官司會用簡易程序嗎? A1:如果您的請求是基於侵權行為(車禍損害賠償),且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原則上會適用簡易程序。但如果是基於其他法律關係(例如契約),則要看是否符合簡易程序的特定類型。一般車禍損害賠償屬於「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不問金額大小都適用簡易程序。所以即使您的請求只有 30 萬,甚至 100 萬,都會由簡易庭審理。 Q2:我同時告對方欠我 10 萬元和 20 萬元的兩筆借款,總共 30 萬元,這樣會用簡易程序嗎? A2:兩筆借款合併起訴,因為總金額 30 萬元未超過 50 萬,且不屬於特定類型,所以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但要注意,如果兩筆借款是不同原因事實,但您合併起訴,法院會將價額合併計算(仍為 30 萬),未逾 50 萬,所以還是簡易程序。如果總額超過 50 萬,就會變成通常程序。 Q3:簡易程序的判決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嗎? A3:原則上不可以。簡易程序的第二審判決是地方法院合議庭作出的,對於第二審判決,只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也就是「飛躍上訴」)。而且必須是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所以上訴第三審非常困難,大部分簡易案件到第二審就終結了。 Q4:如果法院用錯程序(例如該用通常卻用簡易),我該怎麼辦? A4:您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時,向法院提出異議(責問)。如果法院不改正,您可以等到判決後,上訴第二審時一併主張程序違法。第二審法院如果認為程序錯誤影響判決,可能會廢棄原判決,發回第一審更審。但如果您在第一審沒有異議,可能會被視為放棄責問權,之後就不能再主張了。 Q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一定適用簡易程序? A5:不一定。要看刑事部分是用什麼程序審理。如果是刑事簡易程序(例如簡易判決處刑),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2 款,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不論金額大小,也不論是否包含非財產請求。但如果刑事部分是通常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就沒有強制適用簡易程序,而是回歸一般標準決定。 --- 六、結語 了解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的區別,可以幫助當事人預估訴訟的時間、成本以及可能的審級。簡單的案件走簡易程序,可以快速獲得解決;複雜或金額高的案件則適用通常程序,保障當事人較完整的程序權利。如果在程序適用上產生爭議,法院會依法判斷,當事人也可以適時提出意見。希望透過本文的說明,能讓大家對這兩種程序有更清楚的認識,未來遇到訴訟時不再那麼迷惘。 ---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引用判決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