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有財產?婚後財產的分類與歸屬|2026最新

什麼是特有財產?婚後財產的分類與歸屬
結婚是人生大事,但萬一緣分盡了,財產怎麼分?常常聽到「特有財產」、「婚後財產」,到底什麼意思?這篇文章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讓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這個名詞,在早期的民法(舊法)聯合財產制中有明確規定。根據舊民法第1013條,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如衣物)、職業上必需之物(如廚師的刀具)、受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特有財產者,以及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這些財產不屬於聯合財產,而是各自保有所有權。(現行民法第1013條業已刪除,上述規定僅適用於舊法時期,不再作為現行法之依據。)
不過,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定財產制改採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的架構,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再使用「特有財產」的分類。所以,現在大多數夫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兩大類。
但如果是約定「共同財產制」,則仍然有「特有財產」的概念(民法第1031-1條),不過實務上約定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很少。因此,現在一般人談論的「特有財產」,通常指的是「無償取得財產」或「專屬個人財產」等類似概念,但法律上已經沒有這個專有名詞了。惟若夫妻約定採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1-1條第2項,該等特有財產仍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與法定財產制下的權利義務架構不同。
二、法定財產制下的財產分類
現行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30-1條以下)把財產分為兩大類:
- 婚前財產:結婚時就已經擁有的財產,以及在婚姻中以婚前財產變形、交換取得的財產(但要能證明是婚前財產變來的)。
- 婚後財產:結婚後才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算,但有幾種例外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後面會說明)。
此外,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並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這是在舉證困難時的配套設計。
哪些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雖然是婚後取得的財產,但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以下財產必須扣除(不計入):
-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 因無償取得(例如受贈)的財產。
- 慰撫金(例如車禍賠償的精神慰撫金)。
這些財產因為不是夫妻共同努力所得,所以離婚時不用拿出來平分。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判決,尚未確定)引用了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明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財產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雖然婚前財產本身不用拿出來分,但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孳息」(如果實、租金、利息、投資收益等),法律上視為婚後財產,要列入分配。這是因為孳息的產生可能也有配偶的協力貢獻。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判決,尚未確定)明確指出:「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間的贈與,算不算「無償取得」?
一般受贈(例如父母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不列入分配。但是,夫妻之間互相贈與(例如老公送老婆房子),現行實務主流見解認為屬於無償取得,不列入婚後財產分配,亦即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或妻受配偶贈與之財產在內,故夫妻間贈與仍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即採此見解,法院明確指出夫妻間贈與屬無償取得,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判決中雖有當事人主張應將夫妻間贈與排除在無償取得之外,但法院未採納此見解。
三、財產歸屬原則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管理自己的財產(民法第1017、1018條)。聽起來好像各管各的,但離婚時就會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扣除無償取得財產後,比較剩餘額,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民法第1017條第3項並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計算公式:
- 先確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時點(通常是離婚起訴日或死亡時)。
- 計算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總額(包括婚前財產孳息,但扣除無償取得財產及慰撫金,夫妻間贈與依實務主流見解亦屬無償取得不計入)。
- 扣除各自在婚姻中的負債。
- 得出各自的「剩餘財產」。
- 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減去較少的一方,得出差額。
- 差額的一半,就是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的金額。
另需注意,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同條第5項並定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讀者務必留意上述期限,以免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無法行使。
舉個實例:
小明和小美結婚10年後離婚。小明婚後財產有:
- 薪資存款 800萬
- 投資收益 200萬(其中50萬是婚前存款的利息)
- 父母贈與 200萬(無償取得)
- 債務 300萬(房貸)
- 小美贈與的名錶價值100萬(夫妻間贈與)
小美婚後財產有:
- 薪資存款 200萬
- 繼承遺產 100萬(無償取得)
- 債務 50萬
Step 1:先扣除無償取得(夫妻間贈與亦屬無償取得,不計入)
- 小明:父母贈與200萬不計入;小美贈與的名錶100萬亦屬無償取得,不計入。
- 小美:繼承100萬不計入。
Step 2:婚前財產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小明投資收益中的50萬利息(來自婚前存款)要計入。
Step 3:計算各自婚後財產總額(扣除無償取得後)
- 小明:薪資800萬 + 投資收益200萬(全部,因為利息已含)= 1000萬。父母贈與200萬及小美贈與名錶100萬均屬無償取得,均不計入。所以婚後財產總額 = 800+200 = 1000萬。
- 小美:薪資200萬,繼承100萬不計,所以婚後財產總額 = 200萬。
產總額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離婚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Step 4:扣除債務
- 小明:1000萬 - 300萬 = 700萬(剩餘財產)
- 小美:200萬 - 50萬 = 150萬(剩餘財產)
Step 5:計算差額
- 700萬 - 150萬 = 550萬
Step 6:差額的一半
- 550萬 ÷ 2 = 275萬
所以小美可以向小明請求275萬的剩餘財產分配。
四、法院怎麼看?重要判決見解
1. 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分配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判決,尚未確定)明確指出,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計入婚後財產。例如該判決中,土地是上訴人贈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無償取得,故不列入分配。
2. 婚前財產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判決,尚未確定)引用了民法第1017條第2項,強調婚前財產的孳息(如果實、租金、利息)屬於婚後財產,應列入分配。該判決還特別說明孳息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3. 夫妻間贈與屬無償取得,不列入分配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認定,夫妻間的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與前述主流見解一致。例如該判決中,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原告之房地,法院認定屬原告無償取得,不列入原告之婚後財產。因此,夫妻互相贈與之財產(如房地),在離婚分配剩餘財產時,原則上不計入婚後財產,受贈方無需將其列入分配。
4. 借名登記財產的歸屬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到,被告主張原告名下某不動產係借名登記、應列入被告婚後財產,但未能舉證,法院未採信該主張;該不動產原為被告贈與原告、登記於原告名下,仍屬登記名義人(原告)所有。也就是說,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就是誰的,主張借名登記的人必須負舉證責任。
5. 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調整或免除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如果一方對財產的增加沒有貢獻,或有浪費、隱匿財產等行為,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即提及此爭點,顯示法院可以依個案衡平。
五、常見問題 Q&A
Q1:什麼是特有財產?現在還有嗎?
A1:特有財產是舊法聯合財產制下的分類,現在法定財產制已無此名詞(現行民法第1013條亦已刪除)。但約定共同財產制仍有特有財產,不過很少人約定。現行法主要區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以及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分配)。
Q2:婚後財產包括哪些?保險、股票算嗎?
A2: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算,包括薪資、存款、股票、基金、保險解約金、不動產等。但保險契約如果是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也可能被視為財產。實務上會依個案認定。
Q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租金收入算誰的?
A3:租金屬於婚前財產的孳息,依民法規定視為婚後財產,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所以離婚時,租金收入要算進房東一方的婚後財產,參與分配。
Q4:繼承的遺產離婚時要分給對方嗎?
A4:不用。繼承是無償取得,不計入婚後財產,所以離婚時不用拿出來平分。但要注意,如果用繼承的錢再去投資獲利,投資收益(非本金)可能算是婚後財產。
Q5:夫妻間贈與的財產(例如老公送老婆房子)離婚時要計入分配嗎?
A5:依現行主流實務見解,不用。法院(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認為,夫妻間的贈與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婚後財產分配。因此離婚時,這間房子通常不會算進婚後財產總額,無需拿出來平分。但個案情形仍應視具體事實而定,建議諮詢律師。
Q6: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怎麼計算?有公式嗎?
A6:公式如本文第三部分所示。簡單說就是:(A的婚後財產-A的債務-A的無償取得)-(B的婚後財產-B的債務-B的無償取得)後,差額的一半。無償取得包括繼承、他人贈與及慰撫金;依實務主流見解,夫妻間贈與亦屬無償取得,不計入分配。另須注意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務必及時主張。
結語
瞭解夫妻財產的分類與歸屬,不僅是法律知識,更是保護自己權益的必修課。萬一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才能清楚知道哪些財產該分、哪些不用分。當然,每個人情況不同,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得到最準確的建議。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特有財產」與「婚後財產」的迷思!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
參考判決與函釋:
本文所引用之判決與法務部函釋字號如下:、、、(前開113、111、110年度者為法院判決,法律字第5106號為法務部行政函釋),完整資料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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