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有財產?婚後財產的分類與歸屬 結婚是人生大事,但萬一緣分盡了,財產怎麼分?常常聽到「特有財產」、「婚後財產」,到底什麼意思?這篇文章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讓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這個名詞,在早期的民法(舊法)聯合財產制中有明確規定。根據舊民法第1013條,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如衣物)、職業上必需之物(如廚師的刀具)、受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特有財產者,以及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這些財產不屬於聯合財產,而是各自保有所有權。 不過,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定財產制已經改為「分別財產制」的精神,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再使用「特有財產」的分類。所以,現在大多數夫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兩大類。 但如果是約定「共同財產制」,則仍然有「特有財產」的概念(民法第1031-1條),不過實務上約定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很少。因此,現在一般人談論的「特有財產」,通常指的是「無償取得財產」或「專屬個人財產」等類似概念,但法律上已經沒有這個專有名詞了。 參考判決:(76)法律字第 5106 號 提到「特有財產」之定義,但該判決係引用舊法規定,現行法已修正。 二、法定財產制下的財產分類 現行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30-1條以下)把財產分為兩大類: 1. 婚前財產:結婚時就已經擁有的財產,以及在婚姻中以婚前財產變形、交換取得的財產(但要能證明是婚前財產變來的)。 2. 婚後財產:結婚後才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算,但有幾種例外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後面會說明)。 哪些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雖然是婚後取得的財產,但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以下財產必須扣除(不計入): -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 因無償取得(例如受贈)的財產。 - 慰撫金(例如車禍賠償的精神慰撫金)。 這些財產因為不是夫妻共同努力所得,所以離婚時不用拿出來平分。 參考判決: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 都引用了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婚前財產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雖然婚前財產本身不用拿出來分,但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孳息」(如果實、租金、利息、投資收益等),法律上視為婚後財產,要列入分配。這是因為孳息的產生可能也有配偶的協力貢獻。 參考判決: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 明確指出:「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間的贈與,算不算「無償取得」? 一般受贈(例如父母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不列入分配。但是,如果是夫妻之間互相贈與(例如老公送老婆房子),法院實務認為不屬於無償取得,仍應計入婚後財產參與分配!為什麼呢?因為贈與的財產也是來自於贈與方婚後的貢獻,受贈方之所以能獲得,也是因為婚姻關係的存在,如果離婚時不計入,對贈與方不公平。 參考判決: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 清楚說明:「夫妻間之贈與排除於該法條所列『無償取得之財產』之外,始為合理。」也就是說,夫妻間的贈與,在計算剩餘財產時,要算進受贈方的婚後財產中。 三、財產歸屬原則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管理自己的財產(民法第1017、1018條)。聽起來好像各管各的,但離婚時就會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扣除無償取得財產後,比較剩餘額,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計算公式: 1. 先確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時點(通常是離婚起訴日或死亡時)。 2. 計算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總額(包括婚前財產孳息、夫妻間贈與,但扣除無償取得及慰撫金)。 3. 扣除各自在婚姻中的負債。 4. 得出各自的「剩餘財產」。 5. 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減去較少的一方,得出差額。 6. 差額的一半,就是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的金額。 舉個實例: 小明和小美結婚10年後離婚。小明婚後財產有: - 薪資存款 800萬 - 投資收益 200萬(其中50萬是婚前存款的利息) - 父母贈與 200萬(無償取得) - 債務 300萬(房貸) - 小美贈與的名錶價值100萬(夫妻間贈與) 小美婚後財產有: - 薪資存款 200萬 - 繼承遺產 100萬(無償取得) - 債務 50萬 Step 1:先扣除無償取得(但夫妻間贈與不算無償) - 小明:父母贈與200萬不計入;小美贈與的100萬要計入(因為是夫妻間贈與)。 - 小美:繼承100萬不計入。 Step 2:婚前財產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小明投資收益中的50萬利息(來自婚前存款)要計入。 Step 3:計算各自婚後財產總額(扣除無償取得後) - 小明:薪資800萬 + 投資收益200萬(全部,因為利息已含) + 夫妻間贈與100萬 = 1100萬。再扣除父母贈與200萬(不計)?其實我們已經在第一步排除,所以計入的是1100萬?但投資收益200萬包含利息50萬,沒問題。所以婚後財產總額 = 800+200+100 = 1100萬。 - 小美:薪資200萬,繼承100萬不計,所以婚後財產總額 = 200萬。 產總額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離婚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Step 4:扣除債務 - 小明:1100萬 - 300萬 = 800萬(剩餘財產) - 小美:200萬 - 50萬 = 150萬(剩餘財產) Step 5:計算差額 - 800萬 - 150萬 = 650萬 Step 6:差額的一半 - 650萬 ÷ 2 = 325萬 所以小美可以向小明請求325萬的剩餘財產分配。 四、法院怎麼看?重要判決見解 1. 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分配 判決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都明確指出,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計入婚後財產。例如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中,土地是上訴人贈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無償取得,故不列入分配。 2. 婚前財產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判決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都引用了民法第1017條第2項(現為第1030-1條?其實是第1017條第2項已修正?但概念相同),強調婚前財產的孳息(如果實、租金、利息)屬於婚後財產,應列入分配。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還特別說明孳息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3. 夫妻間贈與應計入分配 判決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認為,夫妻間的贈與不應視為無償取得而排除,因為贈與的財產也是來自贈與方的努力,受贈方獲得財產有賴於婚姻共同生活,所以應計入婚後財產。這個見解非常重要,實務上許多夫妻互送禮物,離婚時都可能被拿出來算帳! 4. 借名登記財產的歸屬 判決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提到,原告主張某不動產是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但未提出舉證,法院認定該不動產屬於被告所有。也就是說,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就是誰的,主張借名登記的人必須負舉證責任。 5. 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調整或免除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如果一方對財產的增加沒有貢獻,或有浪費、隱匿財產等行為,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判決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都提到這個爭點,顯示法院可以依個案衡平。 五、常見問題 Q&A Q1:什麼是特有財產?現在還有嗎? A1:特有財產是舊法聯合財產制下的分類,現在法定財產制已無此名詞。但約定共同財產制仍有特有財產,不過很少人約定。現行法主要區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以及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分配)。 Q2:婚後財產包括哪些?保險、股票算嗎? A2: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算,包括薪資、存款、股票、基金、保險解約金、不動產等。但保險契約如果是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也可能被視為財產。實務上會依個案認定。 Q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租金收入算誰的? A3:租金屬於婚前財產的孳息,依民法規定視為婚後財產,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所以離婚時,租金收入要算進房東一方的婚後財產,參與分配。 Q4:繼承的遺產離婚時要分給對方嗎? A4:不用。繼承是無償取得,不計入婚後財產,所以離婚時不用拿出來平分。但要注意,如果用繼承的錢再去投資獲利,投資收益(非本金)可能算是婚後財產。 Q5:夫妻間贈與的財產(例如老公送老婆房子)離婚時要計入分配嗎? A5:要!根據法院見解(如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夫妻間的贈與不屬於無償取得,應計入受贈方的婚後財產。所以離婚時,這間房子會算進老婆的財產,如果老婆財產較多,老公還可以分到一半差額。 Q6: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怎麼計算?有公式嗎? A6:公式如本文第三部分所示。簡單說就是:(A的婚後財產-A的債務-A的無償取得)-(B的婚後財產-B的債務-B的無償取得)後,差額的一半。但要注意夫妻間贈與不算無償取得。 Q7:如果一方故意隱匿財產怎麼辦? A7:隱匿財產是惡意行為,另一方可以主張該財產仍應計入,並且可以請求法院調整分配額(例如多分一些)。另外,也可以透過查財產清單、聲請調查證據來揭露。 Q8: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嗎? A8:可以。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浪費財產、隱匿財產等,法院可以依照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判決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就有相關爭議。 結語 瞭解夫妻財產的分類與歸屬,不僅是法律知識,更是保護自己權益的必修課。萬一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才能清楚知道哪些財產該分、哪些不用分。當然,每個人情況不同,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得到最準確的建議。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特有財產」與「婚後財產」的迷思!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 --- 參考判決: 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為節省篇幅僅標示片段編號(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76)法律字第 5106 號),完整判決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