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核閱權?訴訟中閱覽卷宗的權利說明 「法官大人,我能不能看一下檢察官手上到底有哪些證據?」這大概是許多被告在法庭上最想問的一句話。在訴訟中,當事人常常急於知道對方手上握有什麼牌,而「閱卷權」(又稱核閱權)就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檢視卷宗、了解案情的重要武器。但這項權利可不是無限上綱,它受到法律嚴格的規範,而且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有不同的面貌。今天就讓我們用白話文,搭配實際的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什麼是核閱權! --- 一、核閱權是什麼?法律依據在哪裡? 核閱權,簡單來說就是在訴訟程序(或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辯護人為了有效行使防禦權,可以向法院(或機關)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的權利。這項權利的目的在於確保程序公正,讓雙方能夠在資訊對等的基礎上進行攻防。 法律依據散見於各程序法中: - 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 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2019年12月修正施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及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法院許可後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同法第38條規定代理人準用之。 -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行政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影印卷宗。 不過,這些權利都伴隨著一定的限制,例如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法院或機關可以拒絕或限制閱覽。 --- 二、民事訴訟中的閱卷權:你可以看,但不能亂來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原則上可以閱覽卷宗,但必須遵守《民事閱卷規則》。法院為了維護卷證的真實性與完整性,會嚴格管控閱卷過程。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參照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判決):「書記官於交付卷宗前,應先檢查卷內資料,確認無非得供閱覽之文書。閱卷室承辦人員亦應密切注意當事人行為,發現異常應立即制止並報告主管處理。」為什麼要這麼小心?因為過去曾發生當事人在閱卷時擅自抽取不得閱覽的文書,甚至在書狀上補蓋印章等行為,嚴重影響卷宗的完整性(參照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判決)。 所以,如果你去法院閱卷,記得只能在閱卷室內進行,不得將卷宗攜出、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汙損,否則可能觸犯刑法或遭法院處罰。這些規定在《行政訴訟閱卷規則》也有類似規範(參照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9565 號、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9565 號判決)。 --- 三、刑事訴訟中的閱卷權:被告在審判中可以看! 刑事訴訟中的閱卷權曾是爭議焦點,但經2019年12月19日施行的修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已明確保障被告在審判中的閱卷權。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經法院許可後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修法背景係大法官於2018年3月作成釋字第762號解釋,宣告舊法就無辯護人被告卷證獲知規定部分違憲,立法院隨後完成修法,有效保障被告之防禦權。 另一個常見的爭議是偵查中的閱卷權。由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僅被告,連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也無法閱卷(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判決)。實務上,檢察官聲請羈押時,被告及辯護人往往無法事先閱覽羈押聲請書的具體內容,只能在短時間內答辯。法院曾就此進行討論,多數意見認為基於偵查不公開,不得准許閱覽(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判決)。 --- 四、行政訴訟與行政程序中的閱卷權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的閱卷權與民事訴訟類似,法院同樣會嚴格管理(參照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9565 號、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9565 號判決)。而在行政程序(例如向政府機關申請許可、陳情等)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 但要注意的是,這項權利僅限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參照93年度判字第696號、93年度判字第696號、93年度判字第696號判決)。也就是說,如果行政程序已經結束,而且你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原則上就不能再申請閱卷了。這是因為立法目的在於讓當事人「適時主張權益」,一旦程序終結,就沒有繼續提供閱覽的必要。 此外,如果卷宗涉及檢舉人身分保密、國家安全等事由,機關可以拒絕提供。例如在一個貪污檢舉案件中,法院認為檢舉書、筆錄及證據資料應予保密,機關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否准閱覽是合法的(參照93年度判字第696號判決)。 --- 五、告訴人、被告申請閱覽偵查卷宗,該找誰救濟? 如果你是一個刑事案件的告訴人或被告,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想要閱覽偵查卷宗,該向誰申請?如果被拒絕,該向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提起救濟?這個問題實務上曾有爭議。 司法院的決議採取了「目的取向」的判斷標準(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5 月份第 2 次、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5 月份第 2 次、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判決): - 如果告訴人申請閱卷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檢察官續行偵查或再行起訴(即與刑事程序有關),且未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則屬於刑事司法事務,應依《刑事訴訟法》處理,行政法院無審判權。 - 反之,如果申請目的純屬資訊公開(例如基於學術研究),或者直接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行政法規,則屬於公法爭議,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上述審判權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打官司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同理,被告申請閱卷時,若目的是為了告訴、告發或自訴犯罪,或要求更正偵查筆錄與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且未援引行政法規,也屬於刑事司法事務,應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若純屬資訊公開,則由行政法院審理。 這個區分實務上很重要,因為走錯法院可能會被裁定駁回喔! --- 六、如何聲請閱卷?程序與注意事項 如果你想閱卷,該怎麼做呢?以下簡單說明: 1. 聲請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等依法有權之人。 2. 聲請方式:通常要填寫「閱卷聲請書」,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也可以透過線上系統預約。 3. 閱卷時間:法院上班時間,但各法院可能另有規定。 4. 閱卷地點:法院閱卷室,不得攜出。 5. 費用:抄錄、影印需繳納費用,依張數計價。 6. 限制:卷內如有依法不得閱覽之部分(例如個資、機密),法院會遮蔽後再提供。 特別提醒:閱卷時絕對不能對卷宗做任何手腳,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或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處罰。 --- 七、常見問題 QA Q1:誰可以聲請閱卷? A:依訴訟類型而異。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等;刑事訴訟(審判中):辯護人、代理人,以及被告本人(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影本,或經法院許可後直接檢閱);行政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但偵查中閱卷限制較嚴,辯護人及被告均受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 Q2:閱卷可以拍照嗎? A:依《民事閱卷規則》第14條,當事人得於閱卷時攝影,但須經法院許可,且不得使用閃光燈或其他影響卷宗安全之設備。實務上通常會准許,但應遵守法院指示。 Q3:如果卷宗內容涉及我的個人資料,我可以要求遮蔽嗎? A: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將涉及他人個人資料的部分遮蔽後再提供閱覽。法院也會主動遮蔽依法應保密之資訊。 Q4:法院不准我閱卷,該怎麼辦? A: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或抗告。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對於書記官之處分,得向其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在行政程序中,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Q5:偵查中的被告可以請律師去閱卷嗎? A:不行。偵查不公開,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並無閱卷權,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有限度地獲知資訊。 Q6:少年事件中的被害人可以閱卷嗎? A:根據112年6月21日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被害人及其輔佐人(律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閱卷,以保障被害人權益(參照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判決)。但仍有範圍限制,例如涉及少年隱私的部分可能遮蔽。 --- 參考閱卷權的說明。 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問題,可以透過訴訟程序來維護權益。 此外,關於訴訟的相關規定也值得留意。 結語 閱卷權是現代法治國家保障程序正義的重要機制,讓當事人能夠充分了解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進而有效防禦。但這項權利並非毫無邊界,必須在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秘密資訊的前提下行使。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訴訟中閱覽卷宗的權利與限制,未來若遇到相關需求,也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益! 本文參考法院實務見解: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5 月份第 2 次、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9565 號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9565 號臺灣花蓮、臺東地方法院 88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93年度判字第696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5 月份第 2 次、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93年度判字第696號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93年度判字第696號93年度判字第696號臺灣花蓮、臺東地方法院 88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等判決要旨,謹供讀者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全文完) 參考訴訟卷宗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