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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核閱權?訴訟中閱覽卷宗的權利說明|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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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核閱權?訴訟中閱覽卷宗的權利說明

「法官大人,我能不能看一下檢察官手上到底有哪些證據?」這大概是許多被告在法庭上最想問的一句話。在訴訟中,當事人常常急於知道對方手上握有什麼牌,而「閱卷權」(又稱核閱權)就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檢視卷宗、了解案情的重要武器。但這項權利可不是無限上綱,它受到法律嚴格的規範,而且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有不同的面貌。今天就讓我們用白話文,搭配實際的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什麼是核閱權!


一、核閱權是什麼?法律依據在哪裡?

核閱權,簡單來說就是在訴訟程序(或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辯護人為了有效行使防禦權,可以向法院(或機關)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的權利。這項權利的目的在於確保程序公正,讓雙方能夠在資訊對等的基礎上進行攻防。

法律依據散見於各程序法中:

  • 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亦得為前項聲請,但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同條第3項並規定,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此裁定並得抗告;第6項授權司法院訂定閱卷規則。
  • 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2019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該次修正係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及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法院許可後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同法第38條規定代理人準用之。
  •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規定(並授權司法院訂定閱卷規則),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 行政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不過,這些權利都伴隨著一定的限制,例如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法院或機關可以拒絕或限制閱覽。以行政程序為例,行政機關對於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或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均得拒絕閱覽申請,但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


二、民事訴訟中的閱卷權:你可以看,但不能亂來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原則上可以閱覽卷宗,但必須遵守《民事閱卷規則》。法院為了維護卷證的真實性與完整性,會嚴格管控閱卷過程。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參照,非逐字引文,係要旨摘述):書記官將卷宗交由當事人閱覽前,應先詳為檢查卷內相關資料,確認已無非得供當事人閱覽之文書後,再提供閱卷室;閱卷室承辦人員並應隨時注意閱卷人有無違反規定情事,如經發現異狀,應立即制止並報告主管為妥適之處理。為什麼要這麼小心?因為過去曾發生當事人在閱卷時擅自抽取不得閱覽的文書,甚至在書狀上補蓋印章等行為,嚴重影響卷宗的完整性(參照)。

所以,如果你去法院閱卷,記得只能在閱卷室內進行,不得將卷宗攜出、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否則可能觸犯刑法或遭法院處罰。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1條,聲請人閱卷除不得在卷證為前開行為外,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必要時得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為之。這些規定在《行政訴訟閱卷規則》也有類似規範(參照),該規則同樣要求聲請人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且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此外,民事閱卷聲請人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實務上繳費即可辦理。


三、刑事訴訟中的閱卷權:被告在審判中可以看!

刑事訴訟中的閱卷權曾是爭議焦點,但經2019年12月19日施行的修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已明確保障被告在審判中的閱卷權。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經法院許可後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修法背景係大法官於2018年3月9日作成釋字第762號解釋,宣告舊法就無辯護人被告卷證獲知規定部分違憲,立法院隨後完成修法,有效保障被告之防禦權。釋字第762號解釋指出,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舊法僅允許無辯護人被告請求付與筆錄影本,未及於有辯護人被告及筆錄以外之卷證,妨害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故宣告違憲,並命有關機關於一年內修正。

另依現行法,被告請求付與影本或經許可檢閱,於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經許可檢閱,若有前開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亦得限制之。對於此等限制,得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4項)。此外,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另一個常見的爭議是偵查中的閱卷權。由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僅被告,連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原則上亦無一般閱卷權。但需注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5號(參照)僅針對「偵查中羈押聲請書」採甲說不得准許閱覽,非全面否定偵查階段閱卷;且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已明定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是辯護人於該特定程序仍享有有限閱卷權,無辯護人之被告於該程序則由法院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實務上,檢察官聲請羈押時,被告及辯護人往往無法事先閱覽羈押聲請書的具體內容,只能在短時間內答辯。法院曾就此進行討論,多數意見認為基於偵查不公開,該羈押聲請書不得准許閱覽(參照)。


四、行政訴訟與行政程序中的閱卷權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的閱卷權與民事訴訟類似,法院同樣會嚴格管理(參照)。而在行政程序(例如向政府機關申請許可、陳情等)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但要注意的是,這項權利僅限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參照判決,該判決為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也就是說,如果行政程序已經結束,而且你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原則上就不能再申請閱卷了。這是因為立法目的在於讓當事人「適時主張權益」,一旦程序終結,就沒有繼續提供閱覽的必要。

此外,如果卷宗涉及檢舉人身分保密、國家安全等事由,機關可以拒絕提供。例如在一個貪污檢舉案件中,法院認為檢舉書、筆錄及證據資料應予保密,機關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否准閱覽是合法的(參照判決)。該案中,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處分機關依《獎勵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否准閱覽之決定,重申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期間限制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本身亦明定,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決定前擬稿、國防軍事外交機密、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嚴重妨礙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外,不得拒絕閱覽;且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當事人如發現卷宗內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並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五、告訴人、被告申請閱覽偵查卷宗,該找誰救濟?

如果你是一個刑事案件的告訴人或被告,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想要閱覽偵查卷宗,該向誰申請?如果被拒絕,該向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提起救濟?這個問題實務上曾有爭議。

司法院的決議採取了「目的取向」的判斷標準(參照決議):

  • 如果告訴人申請閱卷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檢察官續行偵查或再行起訴(即與刑事程序有關),且未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則屬於刑事司法事務,應依《刑事訴訟法》處理,行政法院無審判權。
  • 反之,如果申請目的純屬資訊公開(例如基於學術研究),或者直接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行政法規,則屬於公法爭議,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上述審判權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打官司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同理,被告申請閱卷時,若目的是為了告訴、告發或自訴犯罪,或要求更正偵查筆錄與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且未援引行政法規,也屬於刑事司法事務,應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若純屬資訊公開,則由行政法院審理。

這個區分實務上很重要,因為走錯法院可能會被裁定駁回喔!


六、如何聲請閱卷?程序與注意事項

如果你想閱卷,該怎麼做呢?以下簡單說明:

  1. 聲請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等依法有權之人。
  2. 聲請方式:通常要填寫「閱卷聲請書」,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也可以透過線上系統預約。
  3. 閱卷時間:法院上班時間,但各法院可能另有規定。
  4. 閱卷地點:法院閱卷室,不得攜出。
  5. 費用:抄錄、影印需繳納費用,依張數計價。
  6. 限制:卷內如有依法不得閱覽之部分(例如個資、機密),法院會遮蔽後再提供。

特別提醒:閱卷時絕對不能對卷宗做任何手腳,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罪,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常見問題 QA

Q1:誰可以聲請閱卷?

A:依訴訟類型而異。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等;刑事訴訟(審判中):辯護人、代理人,以及被告本人(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影本,或經法院許可後直接檢閱);行政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但偵查中閱卷限制較嚴,辯護人及被告均受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

Q2:閱卷可以拍照嗎?

A: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實務上繳費申請即可,應遵守法院相關指示。

Q3:如果卷宗內容涉及我的個人資料,我可以要求遮蔽嗎?

A: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將涉及他人個人資料的部分遮蔽後再提供閱覽。法院也會主動遮蔽依法應保密之資訊。

Q4:法院不准我閱卷,該怎麼辦?

A: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或抗告。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對於書記官之處分,得向其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在行政程序中,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Q5:偵查中的被告可以請律師去閱卷嗎?

A:不行。偵查不公開,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原則上並無一般閱卷權,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有限度地獲知資訊。

Q6:少年事件中的被害人可以閱卷嗎?

A:根據112年6月21日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由代理人聲請檢閱卷證,以保障被害人權益(參照)。但仍有範圍限制,例如涉及少年隱私的部分可能遮蔽,且卷證內容如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涉及他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礙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虞者,少年法院得限制之。


參考閱卷權的說明。

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問題,可以透過訴訟程序來維護權益。

此外,關於訴訟的相關規定也值得留意。

結語

閱卷權是現代法治國家保障程序正義的重要機制,讓當事人能夠充分了解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進而有效防禦。但這項權利並非毫無邊界,必須在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秘密資訊的前提下行使。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訴訟中閱覽卷宗的權利與限制,未來若遇到相關需求,也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益!

本文參考法院實務見解 等實務見解,謹供讀者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全文完)

參考訴訟卷宗的說明。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96條刑法第138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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