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一起提告的情況 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家裡的土地被鄰居佔用,但這塊地是跟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的,你想要告鄰居,卻被法院打槍說「當事人不適格」?或是公司股東會決議有問題,你想要撤銷,卻發現必須所有股東一起告才行?這背後的法律概念就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今天就用白話文帶你了解,什麼時候必須全體一起告,什麼時候可以自己來,還有法院怎麼看這件事。 --- 一、先講個故事:三兄弟的農地之爭 老張有三個兒子:大張、二張、小張。老張過世後,留下一塊農地,由三兄弟「公同共有」(也就是還沒分割,三人共同擁有全部)。有一天,隔壁老王偷偷在農地上蓋了間工具間,大張發現後很生氣,決定告老王「拆屋還地」。大張自己跑去法院遞狀,結果法官說:「這塊地是你們三兄弟公同共有,要告老王必須三個人一起告,你一個人告不合法。」大張傻眼:「二張在美國、小張失聯,怎麼一起告?」難道就只能眼睜睜看老王佔用嗎? 這就是典型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問題:某些訴訟,法律要求全體權利人必須一起當原告(或全體義務人一起當被告),缺一不可,否則法院會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 --- 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什麼?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簡單說就是「要告就要全體一起告,要被告也要全體一起被告」。為什麼會有這種要求?因為這類訴訟的「訴訟標的」(也就是你在爭執的法律關係)對全體共有人來說必須「合一確定」,也就是判決結果必須一致,不能有些人勝訴、有些人敗訴。 例如上面農地的例子,農地是所有權人公同共有,所有權是一個整體,如果要請求返還土地,必須全體共有人一起主張權利。如果只由其中一人起訴,法院判決效力只及於該人,那會造成所有權分裂的奇怪現象(例如大張可以要回土地,但二張、小張卻不行),所以法律要求全體共有人一起告。 --- 三、哪些情況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常見的類型有: 1. 共有物相關訴訟:例如請求返還共有物(民法第821條但書)、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4條)、確認共有物所有權存在等。 2. 公同共有物訴訟:如繼承財產、合夥財產、祭祀公業等公同共有關係,原則上須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 3. 撤銷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有瑕疵時,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須以公司為被告,且應由全體股東為共同原告?其實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原告只要是股東即可,不須全體股東,但被告是公司(單一被告),所以不屬此類。更正:這裡舉例不當。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適格為任一股東。更典型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像是「分割遺產之訴」,須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 4. 連帶債務人為被告時?連帶債務人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為債權人可以選擇對其中一人或全體起訴(民法第273條),所以是普通共同訴訟。 但要注意,不是所有「共有」關係的訴訟都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例如公同共有物的訴訟,依最新法院見解,不一定都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 四、法院見解:公同共有物訴訟,不一定非得全體一起告 最高法院曾經針對這個問題做出決議(參照最高法院 31 年度決議(六)判決所述): 「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行使,若依公同關係之法律或契約允許由一人為之,則關於該物之爭議,亦得由該一人單獨起訴或被訴。即使法律或契約未明文規定,但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亦得由一人單獨為訴訟行為。因此,公同共有物之訴訟,不得一概認定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 這段話的意思是:如果法律(例如民法)或你們之間的約定允許某個共有人單獨行使權利,那他就可以自己告,不需要全體一起。就算沒有明文允許,只要全體共有人都同意由其中一人出面告,也可以。 所以,像大張的例子,如果三兄弟之前有約定「關於農地的事務由大張全權處理」,或者他們全體同意由大張告老王,那大張一個人告也是合法的。 另外,如果公同共有人人數太多,法律也提供變通方法:可以選定一人或數人當代表(民事訴訟法第41條)。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 31 年度決議(五)判決中提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即使屬於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若應一同起訴或被訴之人數過多,為避免訴訟程序過於繁複,仍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也就是說,如果共有人有十幾二十個,全部一起告會造成程序混亂,這時候可以選出代表來告,其他人就不用全部列名。但選定必須經過全體同意,並且在訴訟中表明代表關係。 --- 五、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vs.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vs. 普通共同訴訟 這三個名詞常常讓人搞混,我們用簡單表格區分: | 類型 | 是否必須全體一起告 | 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全體 | 例子 | |------|-------------------|---------------------|------|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必須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 判決效力及於全體(因為全體都是當事人) | 分割共有物之訴、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債權人撤銷權) | |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不必全體一起告,可以選擇單獨告或一起告;但如果一起告,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 判決效力及於全體(即使有人沒參與訴訟) | 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公司為被告,股東可單獨告,但判決效力及於全體股東) | | 普通共同訴訟 | 可以各自告,也可以一起告,沒有強制 | 判決效力只及於參與訴訟的人 | 多數債權人分別對同一債務人請求還錢,合併起訴 | 用生活例子:假設A、B、C三人共同繼承一棟房子(公同共有)。如果A想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這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嗎?其實確認繼承權之訴,因為繼承權是各自獨立,所以可能是普通共同訴訟?但這不是重點。重要的是,當你遇到訴訟時,要先判斷是哪種類型,才能決定告狀名單。 --- 六、如果漏了必要共同訴訟人,怎麼辦? 如果你提告時漏掉了某個必須一起告的人(例如農地是三兄弟共有,你只列了兩人),法院會怎麼處理? 想深入了解如果你提告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打官司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1. 法院會先要求你補正(把漏掉的人加進來)。 2. 如果你無法補正(例如那個人找不到或不願意),法院就會裁定駁回你的起訴。 所以,在起訴前一定要確認所有權利人或義務人是誰,避免白忙一場。 --- 七、實際案例與法院判決 案例1: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提告返還土地,被駁回 甲、乙、丙三人公同共有一筆土地,被丁無權占有。甲、乙未經丙同意,就起訴請求丁返還土地。法院認為,返還公同共有物之訴,須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甲、乙未將丙列為共同原告,也未經丙同意,因此當事人不適格,裁定駁回。(參考最高法院相關判例) 案例2:全體共有人同意由一人起訴,合法 同樣是公同共有土地,但全體共有人開會決議授權甲代表全體提起訴訟。甲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土地,法院認為,雖然是公同共有物訴訟,但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由甲一人起訴,符合當事人適格,因此受理。(參照最高法院 31 年度決議(六)判決意旨) 案例3: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是否須以雙方為共同被告? 這也是一個常見問題。例如A主張B和C之間有買賣契約,但B否認,A提起確認B與C間買賣關係存在之訴,應該告誰?最高法院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6 號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6 號判決中討論過: 「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使確認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無須列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若原告僅以否認法律關係之一方為被告,亦不生當事人不適格問題。惟若原告列雙方為共同被告,且第一審判決原告全部勝訴,表示雙方均否認該法律關係存在,則上訴效力應及於未上訴之一方。」 所以,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不一定需要雙方當共同被告,可以只告否認的一方。但如果雙方都否認,而你告了兩個人,這時就變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判決效力會及於兩人。 --- 八、常見問題解答(QA) Q1:什麼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什麼情況下必須一起告?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指某些訴訟的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因此必須由全體權利人一起當原告,或全體義務人一起當被告,缺一不可。常見情況包括:共有物返還、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撤銷詐害行為等。 Q2:如果找不到其他共有人怎麼辦?可以單獨告嗎? 如果其他共有人行蹤不明,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或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選定當事人。但前提是必須有法律依據允許在無法全體到齊時仍可進行訴訟。實務上,如果確實無法找到其他共有人,法院可能會允許以現有共有人為原告,但須為失蹤者設代理人,以保障其權益。不過最好諮詢律師具體處理。 Q3: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有什麼不同? 主要區別在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一起告,否則當事人不適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不強制全體一起告,你可以選擇單獨告或一起告,但如果一起告,法院必須對全體做一致判決,且判決效力及於未參與訴訟的人。 Q4:法院判決對未參與訴訟的共有人有效嗎? 如果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為全體都必須參與訴訟(當事人),所以判決當然對全體有效。如果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即使有人沒參與,判決效力也會及於他(因為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如果是普通共同訴訟,判決只對參與的人有效。 Q5:如果部分共有人不願意起訴,其他人可以強制他們一起告嗎? 可以透過訴訟參加或強制追加的方式。例如其他共有人不願當原告,你可以將他們列為「被告」,因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某些權利人不願起訴,實務上允許將他們列為被告,以解決當事人適格問題。例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不同意分割的共有人應列為被告。 Q6:公同共有物的訴訟一定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嗎? 不一定!如最高法院決議(最高法院 31 年度決議(六))指出,如果公同關係的法律或契約允許由一人行使權利,或經全體同意,就可以由一人單獨起訴。所以不是絕對的。 Q7:當共有人很多時,可以選代表人嗎?如何選? 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1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例如公同共有人),可以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選定應以文書證之,並向法院表明。被選定人代表全體進行訴訟,判決效力及於全體。 --- 九、結語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民事訴訟中一個重要的門檻,起訴前一定要確認當事人適格,否則可能會浪費時間和金錢。如果你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釐清法律關係,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才能確保你的權利不會因為程序問題而喪失。 最後,記住法院的彈性:即使法律要求全體一起告,還是有變通方法(如選定代表人、全體同意等)。所以,別因為共有人太多或有人失聯就放棄你的權利喔! ---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理解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如果有更多疑問,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