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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是什麼?票據遺失救濟程序說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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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是什麼?票據遺失救濟程序說明

「啊!我的支票不見了!」王先生是公司會計,某天發現一張面額50萬元的支票不翼而飛,急得滿頭大汗。他聽說可以聲請「公示催告」,但不知道怎麼做。本文將用輕鬆的方式,帶你了解公示催告的流程和注意事項,並引用真實法院案例,讓你一次搞懂!

在進入主題前,先釐清公示催告與一般訴訟之區別:公示催告屬非訟事件,由法官獨任以裁定處理,不經言詞辯論,迅速解決證券喪失之風險。此程序對於企業會計如王先生者尤其重要,因公司票據流通大,遺失後若未及時救濟,可能導致公司資金損失。故理解本程序為企業防弊一環。


一、什麼是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一種民事訴訟程序,當你遺失可以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例如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公司債券等)時,為了避免被他人冒領,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會以公告的方式,催促目前持有該證券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內沒有人申報,你就可以聲請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宣告那張證券無效。之後,你就可以拿著除權判決,要求付款人付款或發行公司補發股票,重新取回你的權利。

法律依據主要在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以下,以及《非訟事件法》關於費用等規定。

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同條第2項並規定:「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二、哪些東西遺失可以聲請公示催告?

原則上,只要是「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的其他事項,都可以聲請公示催告。常見的包括:

  • 票據:支票、本票、匯票
  • 股票、公司債券
  • 倉單、提單
  • 載貨證券
  • 其他依法得背書轉讓的證券

如果是現金、存摺、印章等,就不能用公示催告喔!


三、公示催告的流程 step by step

1. 發現遺失,先報警或準備遺失證明(非強制但建議)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報警,但聲請公示催告時須「釋明」遺失事實,報案證明是最常見的釋明方法。如果是票據,建議同時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並在5日內補提公示催告聲請證明,否則止付會失效。

2. 撰寫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 管轄法院:原則上是「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的法院。例如支票付款銀行所在地的法院。若付款地不明,以證券所載履行地或發票人所在地輔助判斷。
  • 聲請狀內容:應寫明聲請人資料、證券種類、號碼、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等,並表明遺失的事實及原因。
  • 附件:最好附上證券的影本或繕本(如果沒有,要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之事項)。
  • 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按票據或證券金額分級徵收(例如標的未滿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依此類推)。完整分級為:未滿十萬元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二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四千元、一億元以上五千元。

3. 法院審查與裁定

法院收到聲請後,會審查是否符合要件。如果合法,就會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中會記載:

  • 持有證券的人應於一定期間內(至少三個月)向法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
  • 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4. 公告

法院裁定准許後,公示催告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依實務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聲請法院為網站公告;若法院認為必要,亦得命聲請人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聲請人未依裁定辦理者,例如未於20日內聲請網站公告,視為撤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法院網站公告免費,此為便民措施。

5. 等待申報權利

自公示催告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若有登載公報、新聞紙,則自最後登載日起),申報期間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民事訴訟法第562條)。這段時間內,如果有人拿著遺失的證券向法院申報,法院會通知聲請人,程序就會轉為訴訟,由法院來確認證券的權利歸屬。如果沒有人申報,就可以進行下一步。

6. 聲請除權判決

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人要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聲請費(如標的未滿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本案王先生50萬元支票即為1000元,依此類推)。法院會再次公告,並通知已申報權利的人。如果還是沒有人提出異議,法院就會做出除權判決,宣告那張證券無效。除權判決免徵裁判費以外費用,僅規費而已。

7. 憑除權判決行使權利

拿到除權判決後,你就可以:

  • 如果是票據:向付款人(如銀行)請求付款。
  • 如果是股票:向發行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 如果是其他證券:依其性質行使權利。

四、真實法院案例怎麼說?

案例1:吳OO遺失股票案(參照裁定)

吳OO遺失了某公司的股票,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要件,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依裁定辦理公告後,持有股票的人應在公告後三個月內申報權利,否則宣告股票無效。且依該裁定主文,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聲請法院網站公告,逾期未聲請視為撤回。該裁定主文載明:准許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法院網站公告;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網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權利並提出股票,如不為申報則宣告無效。


五、常見問題 Q&A

Q1:公示催告要花多少錢?

A1: 主要費用有兩筆程序費用加上可能的登報費:

  • 若法院命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登報費視刊登媒體而定,約數百元至數千元。 總費用因標的金額和是否須登報而不同。

Q2:一定要登報嗎?可以登在網路嗎?

A2: 此規定使網路成為主要公告管道,符合現代資訊流通,聲請人不必再負擔登報高額費用,惟仍須主動聲請網站公告。

Q3:如果遺失的是支票,但發票人已經掛失止付了,還需要公示催告嗎?

A3: 掛失止付只是暫時性的保全措施,依照票據法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如果沒有在五日內補提證明,止付通知就失效。所以,遺失票據後,應該先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並在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取得法院收狀收據後交給銀行,才能維持止付的效力。因此,公示催告是必要的。五日期限係法定不變期間,遲誤即喪失止付效力,不可不慎。

Q4:公示催告期間,如果有人拿我的票據去兌現,銀行會付款嗎?

A4: 依票據法第19條第2項,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所以,在公示催告期間,聲請人可以提供擔保向銀行請求付款,銀行若付款,將來若有真正權利人出現,銀行可從擔保中取償。若聲請人未提供擔保,銀行通常會拒絕付款,以保護自己。但若銀行仍付款給善意第三人,聲請人可能須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提供擔保之方式,得以保證或提存擔保金為之,確保付款人免責。

Q6:公示催告程序要多久時間?

A6: 從聲請到拿到除權判決,通常需要4~6個月以上。因為申報權利期間至少三個月,加上法院作業時間、聲請除權判決後的公告期間等。所以要有耐心。若遇有人申報權利,則時間延長,因須訴訟確定,故初估4-6月係指無人申報之順利情形。

Q7:股票遺失,公示催告後拿到除權判決,就可以補發股票嗎?

A7: 是的,股票遺失取得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65條主張證券上之權利,並向發行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發行公司受除權判決效力拘束,不得拒絕補發,此為第565條明文保障。


六、結語

遺失票據或股票雖然令人慌張,但透過公示催告程序,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利,避免損失擴大。記得在遺失後儘快辦理掛失止付(票據)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按照法院的指示完成公告、聲請除權判決等步驟。如果對流程不熟悉,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讓程序順利進行,早日取回屬於你的財產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公示催告。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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