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性騷擾認定標準!跟騷法與性騷擾定義解析 「他只是開個玩笑,幹嘛這麼認真?」、「傳幾則訊息而已,哪有那麼嚴重?」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類似的說法,但這些行為很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究竟什麼樣的言語會構成性騷擾?「跟騷法」又是什麼?本文將用白話文、真實判決案例,帶你一次搞懂。 --- 一、先來個小故事:阿偉的職場噩夢 阿偉(化名)是公司的新進員工,他的主管時常在開會時對女同事品頭論足,說些「妳今天穿這麼短,是要誘惑誰?」、「女人還是早點結婚生小孩比較好,不然老了生不出來」之類的話。阿偉覺得很不舒服,但又怕得罪主管,只能默默忍受。直到某天,主管變本加厲,開始傳送帶有性暗示的訊息給她,甚至下班後跟蹤她回家…… 這樣的情節,你是否覺得似曾相識?其實,這些行為都已經涉及「言語性騷擾」與「跟蹤騷擾」,被害人可以依法提告。接下來,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解析。 --- 二、什麼是「言語性騷擾」? 法律上對性騷擾的定義,主要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簡單來說,只要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就構成性騷擾: 1. 「交換利益型」: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作為交換利益(例如升遷、加薪)的條件。 2. 「敵意環境型」: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造成他人人格尊嚴受損,或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進而影響其正常生活或工作。 「言語」 當然包含在內,像是黃色笑話、嘲笑身材、評論生育能力、傳送性暗示文字或圖片等,都可能構成。 此外,在職場上還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範,雇主必須防治性騷擾行為,否則可能連帶賠償。 --- 三、什麼是「跟蹤騷擾防制法」? 俗稱「跟騷法」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於 2022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專門處罰「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根據該法第 3 條,跟蹤騷擾行為必須符合: - 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違反其意願 - 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常見的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如瘋狂傳訊息)、要求約會等。也就是說,如果持續傳送不受歡迎的騷擾訊息,就可能觸犯跟騷法。 --- 四、法院怎麼認定?真實判決告訴你 📌 案例一:嘲笑女性「難以懷孕」構成性騷擾 在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10 號判決(參照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中,A01 對 A02 說:「妳很難懷孕」等言語,法院認為這已經損害 A02 的人格尊嚴,屬於「以歧視、侮辱之言行」造成敵意環境,因此認定 A01 構成性騷擾,判決應賠償 10 萬元。 法院見解:即使言語沒有直接涉及「性行為」,但只要與性別特質有關(例如生育能力),並造成當事人不舒服,就可能成立性騷擾。 📌 案例二:主管傳送性暗示訊息,成立跟騷罪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544 號判決(參照11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中,被告是公司的經理,多次用 LINE 傳送評價女性外貌及帶有性暗示的訊息給女下屬,例如「妳今天穿得好性感」、「想不想跟我出去」等。女下屬因為職場權力關係不敢直接拒絕,但內心感到恐懼。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違反告訴人意願,且造成其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構成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 30 日。 法院見解:被告與告訴人有上下隸屬關係,對告訴人具影響力,其訊息已超出正常職場互動範圍,且告訴人已表達不悅後仍持續傳送,符合「反覆實施」與「違反意願」要件。 📌 案例三:追求不成持續騷擾,也是跟騷罪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340 號判決(參照113年度易字第340號)中,被告謝銘洲透過 LINE 及交友軟體追求 A 女,不斷查看對方檔案、撥打電話,A 女明確拒絕後仍不停止。法院認為這些行為屬於「監視、跟蹤」及「以電子通訊設備干擾」,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追求行為),已使 A 女心生畏怖,因此判處拘役 50 日。 📌 案例四:送禮、留言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簡字第 319 號判決(參照112年度簡字第319號)中,原告解心怡多次送交信件、物品給簡君,並在臉書留言,簡君感到害怕並向主管機關申訴。法院認為,這些行為已逾越合理界線,一般人處於相同情境也會覺得被騷擾,因此認定構成性騷擾,處以罰鍰。 法院見解: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會以「合理被害人」標準,考量一般人在相同背景、關係下,是否通常會有遭受性騷擾的感受。 --- 五、常見爭議與法院怎麼看 ❓ 爭議1:「我只是開玩笑,沒有惡意啊!」 許多被告會辯稱自己只是開玩笑、沒有性騷擾意圖。但法院在判斷時,重點在於「被害人的感受」以及「一般合理第三人的客觀標準」,而不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只要該言行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造成敵意環境,就可能成立(參照11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113年度易字第340號)。 ❓ 爭議2:「對方又沒有明白說不要,我怎麼知道他不願意?」 在法律上,「違反意願」不一定要被害人明確說出「不要」。如果從雙方互動情境、關係、行為內容等,可以推知被害人不願意,就足以認定。例如在上下屬關係中,下屬可能因權力不對等而不敢直接拒絕,但法院會從整體情況判斷(參照11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 ❓ 爭議3:「我只傳了一次訊息,這樣也算嗎?」 如果是性騷擾防治法,單一次行為就可能構成(例如一次性的黃色笑話)。但跟騷法要求「反覆或持續」實施,所以只傳一次訊息通常不會成立跟騷罪,但可能構成性騷擾(行政罰)或民事賠償。 ❓ 爭議4:「我傳的訊息沒有直接提到性,為什麼也算?」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很廣,包括對身體、性取向、性別特質的評論,甚至嘲笑生育能力、身材、穿著等,都可能被認定(參照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法院會考量社會通念,如果該言論與性別刻板印象或歧視有關,就會落入規範。 --- 六、法律後果:你可能要付出的代價 - 行政責任: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第 20 條)。 - 刑事責任:跟蹤騷擾行為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跟騷法第 18 條)。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刑責更重。 - 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失。在案例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中,法院判決被告賠償 70 萬元。 - 雇主責任:如果性騷擾發生在工作場所,雇主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也可能連帶賠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 --- 七、實用建議:遇到騷擾該怎麼辦? 1. 明確表達拒絕:如果情況安全,可以直接告訴對方你不舒服,請他停止。記得保留對話紀錄或錄音。 2. 蒐集證據:騷擾訊息、信件、禮物、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等,都是重要證據。 3. 尋求協助: - 職場性騷擾:向雇主或人事單位申訴。 - 一般性騷擾: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訴。 - 跟蹤騷擾:直接報警,警察可依跟騷法核發書面告誡,若行為人再犯,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4. 心理支持:性騷擾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可尋求專業諮商或民間團體協助。 --- 八、常見 Q&A Q1:傳曖昧訊息給喜歡的人,會構成性騷擾嗎? A:如果你傳的訊息內容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妳身材很好」),且對方明確表示不喜歡或已讀不回,你仍持續傳送,就可能構成騷擾。重點在於尊重對方意願,如果對方沒有積極回應,最好適可而止。 Q2:跟騷法要幾次才成立?一次傳很多訊息算「反覆」嗎? A:跟騷法要求「反覆或持續」實施,實務上通常會看行為的密集度與連續性。例如在短時間內連續傳送多則不受歡迎的訊息,就可能被認定為「反覆」。在案例11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中,被告在一個多月內多次傳訊,即被認定為接續犯。 Q3:我被騷擾了,但沒有證據怎麼辦? A:盡量保存任何可能的紀錄,例如通話紀錄、目擊者聯絡方式、事發地點的監視器等。如果騷擾是言語的,可以試著錄音(在公共場所或自己對話中錄音原則上合法)。也可以先向親友傾訴,他們可以作為證人。 Q4:雇主如果包庇性騷擾,我可以怎麼做? A:你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雇主若未依法處理,可能被處以罰鍰。此外,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Q5:性騷擾和跟騷法可以同時成立嗎? A:可以。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犯不同法律,例如持續傳送性暗示訊息,可能同時構成性騷擾(行政罰)和跟騷罪(刑事)。被害人可以分別請求救濟。 --- 結語 言語性騷擾與跟蹤騷擾看似無形,卻對被害人造成深遠的傷害。法律已經提供明確的保護,但需要每個人都有正確的認知,才能有效預防與制止。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類似狀況,請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記住,你的不舒服,就是一個重要的警訊,沒有人有權利用言語或行為侵犯你的尊嚴。 --- 本文參考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10 號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544 號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340 號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8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873 號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19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簡字第 319 號判決 (以上判決編號依系統內清單標示) 有關性騷擾法律的適用,實務見解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 實務上,跟蹤騷擾防的認定標準常因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