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性騷擾認定標準!跟騷法與性騷擾定義解析|2026最新

言語性騷擾認定標準!跟騷法與性騷擾定義解析
「他只是開個玩笑,幹嘛這麼認真?」、「傳幾則訊息而已,哪有那麼嚴重?」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類似的說法,但這些行為很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究竟什麼樣的言語會構成性騷擾?「跟騷法」又是什麼?本文將用白話文、真實判決案例,帶你一次搞懂。
一、先來個小故事:阿偉的職場噩夢
阿偉(化名)是公司的新進員工,他的主管時常在開會時對女同事品頭論足,說些「妳今天穿這麼短,是要誘惑誰?」、「女人還是早點結婚生小孩比較好,不然老了生不出來」之類的話。阿偉覺得很不舒服,但又怕得罪主管,只能默默忍受。直到某天,主管變本加厲,開始傳送帶有性暗示的訊息給她,甚至下班後跟蹤她回家……
這樣的情節,你是否覺得似曾相識?其實,這些行為都已經涉及「言語性騷擾」與「跟蹤騷擾」,被害人可以依法提告。接下來,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解析。
二、什麼是「言語性騷擾」?
法律上對性騷擾的定義,主要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依該條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符合下列兩種情況之一,就構成性騷擾:
- 「敵意環境型」: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交換利益型」: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言語」 當然包含在內,像是黃色笑話、嘲笑身材、評論生育能力、傳送性暗示文字或圖片等,都可能構成。
此外,在職場上還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範,雇主必須防治性騷擾行為,否則可能連帶賠償。
三、什麼是「跟蹤騷擾防制法」?
俗稱「跟騷法」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於 2022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專門處罰「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根據該法第 3 條,跟蹤騷擾行為必須符合:
- 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違反其意願
- 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常見的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如瘋狂傳訊息)、要求約會等。也就是說,如果持續傳送不受歡迎的騷擾訊息,就可能觸犯跟騷法。
該法第 3 條並明定八款行為態樣,包括: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實務上,反覆、持續實施上開數款行為,基於集合犯特性,僅論以一罪。
四、法院怎麼認定?真實判決告訴你
📌 案例一:嘲笑女性「難以懷孕」構成性騷擾
在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參照)中,A01 對 A02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包括與生育能力有關之貶抑言詞)損害 A02 的人格尊嚴,法院認定屬於敵意環境型性騷擾,判決 A01 應連帶賠償 A02 10 萬元。
法院見解:即使言語沒有直接涉及「性行為」,但只要與性別特質有關(例如生育能力之評論),違反被害人意願並造成其人格尊嚴受損或不舒服,就可能成立性騷擾。
📌 案例二:主管傳送性暗示訊息,成立跟騷罪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決(參照,一審簡易判決,尚未確定)中,被告是公司的經理,多次用 LINE 傳送評價女性外貌及帶有性暗示的訊息給女下屬,例如「還是你明天穿漂亮一點」、「我們董事長喜歡漂亮的」、「不然你明天穿個短裙好了」等。女下屬因為職場權力關係不敢直接拒絕,但內心感到恐懼。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違反告訴人意願,且造成其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構成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 30 日。
法院見解:被告與告訴人有上下隸屬關係,對告訴人具影響力,其訊息已超出正常職場互動範圍,且告訴人已表達不悅後仍持續傳送,符合「反覆實施」與「違反意願」要件。
📌 案例三:追求不成持續騷擾,也是跟騷罪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判決(參照)中,被告謝OO透過 LINE 及交友軟體追求 A 女,不斷查看對方檔案、撥打電話,A 女明確拒絕後仍不停止。法院認為這些行為屬於以電子通訊設備干擾(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第 5 款),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追求行為),已使 A 女心生畏怖,因此判處拘役 50 日。
📌 案例四:送禮、留言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判決(參照)中,原告解OO多次送交信件、物品給簡君,並在臉書留言,簡君感到害怕並向主管機關申訴。法院認為,這些行為已逾越合理界線,一般人處於相同情境也會覺得被騷擾,因此認定構成性騷擾,處以罰鍰。
法院見解: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會以「合理被害人」標準,考量一般人在相同背景、關係下,是否通常會有遭受性騷擾的感受。
五、常見爭議與法院怎麼看
❓ 爭議1:「我只是開玩笑,沒有惡意啊!」
許多被告會辯稱自己只是開玩笑、沒有性騷擾意圖。但法院在判斷時,重點在於**「被害人的感受」以及「一般合理第三人的客觀標準」**,而不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只要該言行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造成敵意環境,就可能成立(參照、)。
❓ 爭議2:「對方又沒有明白說不要,我怎麼知道他不願意?」
在法律上,「違反意願」不一定要被害人明確說出「不要」。如果從雙方互動情境、關係、行為內容等,可以推知被害人不願意,就足以認定。例如在上下屬關係中,下屬可能因權力不對等而不敢直接拒絕,但法院會從整體情況判斷(參照)。
❓ 爭議3:「我只傳了一次訊息,這樣也算嗎?」
如果是性騷擾防治法,單一次行為就可能構成(例如一次性的黃色笑話)。但跟騷法要求「反覆或持續」實施,所以只傳一次訊息通常不會成立跟騷罪,但可能構成性騷擾(行政罰)或民事賠償。
❓ 爭議4:「我傳的訊息沒有直接提到性,為什麼也算?」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很廣,包括對身體、性取向、性別特質的評論,甚至嘲笑生育能力、身材、穿著等,都可能被認定(參照)。法院會考量社會通念,如果該言論與性別刻板印象或歧視有關,就會落入規範。
六、法律後果:你可能要付出的代價
- 行政責任: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申訴調查成立,且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者,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第 27 條第 2 項)。
- 刑事責任:跟蹤騷擾行為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跟騷法第 18 條)。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刑責更重。
- 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失。在案例中,法院判決被告賠償 70 萬元。
- 雇主責任:如果性騷擾發生在工作場所,雇主未善盡防治義務(即未證明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也可能連帶賠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
七、實用建議:遇到騷擾該怎麼辦?
- 明確表達拒絕:如果情況安全,可以直接告訴對方你不舒服,請他停止。記得保留對話紀錄或錄音。
- 蒐集證據:騷擾訊息、信件、禮物、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等,都是重要證據。
- 尋求協助:
- 職場性騷擾:向雇主或人事單位申訴。
- 一般性騷擾: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訴。
- 跟蹤騷擾:直接報警,警察可依跟騷法核發書面告誡,若行為人再犯,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心理支持:性騷擾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可尋求專業諮商或民間團體協助。
八、常見 Q&A
Q1:傳曖昧訊息給喜歡的人,會構成性騷擾嗎?
A:如果你傳的訊息內容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妳身材很好」),且對方明確表示不喜歡或已讀不回,你仍持續傳送,就可能構成騷擾。重點在於尊重對方意願,如果對方沒有積極回應,最好適可而止。
Q2:跟騷法要幾次才成立?一次傳很多訊息算「反覆」嗎?
A:跟騷法要求「反覆或持續」實施,實務上對跟蹤騷擾罪多認屬集合犯,反覆、持續之行為論以一罪。通常在於行為的密集度與連續性,例如在短時間內連續傳送多則不受歡迎的訊息,就可能被認定為「反覆」。在案例中,被告於一個多月內多次傳訊,即被認定違反跟騷法;另在判決中,法院亦明確指出本罪具有集合犯特性,反覆、持續實施僅論一罪。
Q3:我被騷擾了,但沒有證據怎麼辦?
A:盡量保存任何可能的紀錄,例如通話紀錄、目擊者聯絡方式、事發地點的監視器等。如果騷擾是言語的,可以試著錄音(在公共場所或自己對話中錄音原則上合法)。也可以先向親友傾訴,他們可以作為證人。
Q4:雇主如果包庇性騷擾,我可以怎麼做?
A:你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雇主若未依法處理,可能被處以罰鍰。此外,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Q5:性騷擾和跟騷法可以同時成立嗎?
A:可以。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犯不同法律,例如持續傳送性暗示訊息,可能同時構成性騷擾(行政罰)和跟騷罪(刑事)。被害人可以分別請求救濟。
結語
言語性騷擾與跟蹤騷擾看似無形,卻對被害人造成深遠的傷害。法律已經提供明確的保護,但需要每個人都有正確的認知,才能有效預防與制止。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類似狀況,請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記住,你的不舒服,就是一個重要的警訊,沒有人有權利用言語或行為侵犯你的尊嚴。
本文參考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判決
(以上判決編號依系統內清單標示)
有關性騷擾法律的適用,實務見解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
實務上,跟蹤騷擾防的認定標準常因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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