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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位投資是騙局嗎?四招識破靈骨塔詐騙話術|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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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位投資是騙局嗎?四招識破靈骨塔詐騙話術

「張阿姨,您手上那個塔位現在有買家願意出高價收購,但因為金額太大,買家需要節稅,您得先加購幾個塔位當作捐贈,這樣才能完成交易喔!」
聽起來是不是很誘人?張阿姨心想,原本幾萬塊買的塔位,現在竟然有人要用幾百萬收購,只要再花一點錢加購幾個塔位,就能賺進大把鈔票……結果,張阿姨前前後後匯了500多萬,買了一堆根本用不到的塔位和骨灰罐,最後買家卻消失無蹤,這才驚覺自己上了詐騙集團的當。

這種「靈骨塔投資詐騙」已經存在多年,而且不斷翻新話術,讓許多民眾血本無歸。究竟這些詐騙手法是怎麼運作的?法院又是怎麼看待這些行為?本文將用有趣、易懂的方式,帶你認識四種常見的詐騙話術,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見解,教你一眼識破騙局!


一、塔位投資詐騙的運作模式

詐騙集團通常會偽裝成合法的殯葬業者或仲介公司,先透過電話或社群媒體接觸擁有塔位的民眾(或是根本沒有塔位,但被話術吸引而購買)。他們的話術往往環環相扣,一開始聲稱有買家高價收購,接著以各種理由要求被害人加購塔位、骨灰罐、禮儀服務,甚至要求被害人用未上市股票、憑證來換購。過程中,詐騙成員分工細膩,有人扮演業務、有人扮演買家、有人扮演稅務專家,讓被害人深信不疑。

等到被害人投入大量金錢後,買家就會以各種藉口拖延交易,最後人間蒸發。被害人這時才發現,自己買的塔位根本賣不出去,而且市價遠低於購買價格,大筆積蓄化為烏有。

從法律層面來看,這類行為的核心是把被害人拖入「錯誤的交易動機」之中。詐騙集團若三人以上分工實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便未達三人,也會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殯葬服務業的經營受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業者須合法登記;民眾接觸自稱業者的人時,第一步就應確認其是否為合法登記的殯葬服務業,避免落入假業者圈套。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均須經主管機關許可,非法從業本就可能遭受取締,民眾可善用公開資訊事前把關。


二、四招識破靈骨塔詐騙話術

在進入四種話術之前,先簡單說明法院認定詐欺罪的幾個要件。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行為人必須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才會成立詐欺取財罪。靈骨塔詐騙的特色,正是詐騙集團編造「高價收購」「節稅」「換購」等不實動機,讓被害人誤以為加購塔位有利可圖,實則毫無市場價值。以下四招,就是實務判決中常見的詐術類型。

1. 「保證獲利」或「保證轉售」

詐騙話術:
「這個塔位現在很搶手,我們保證幫你轉售,而且價格至少翻好幾倍!」
「你放心,我們公司有專門的買家,一定賣得掉,你只要先買一些配套產品就好。」

為什麼這是騙局?
塔位市場並不活絡,轉售難度高,價格也沒有保證上漲的空間。任何「保證轉售」或「保證獲利」的承諾,都是為了誘使你掏出更多錢。法院在許多判決中都指出,被害人原本只有少數塔位,若非被詐術所騙,根本不會一再加購。

法院見解: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下稱本號判決)事實欄所載,該案告訴人原先持有一定數量塔位待售,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有買家要高價收購原有塔位但需配合節稅、鴻源憑證可以換購塔位、未上市股票可以換購塔位等說詞,致使告訴人受騙加購將近二百個塔位及八十餘個骨灰罐。法院依此認定,被害人若非受騙,不會無故大舉加購。
同一判決並指出,被告等人以有買家願意購買、需加購塔位並以購買塔位捐贈方式節稅等話術,使告訴人投入高額資金甚至貸款加買數十個塔位,顯非一般性交易考量下的決定,而係陷於錯誤所為。

這些判決清楚顯示,法院認為被害人之所以大量購買塔位,正是因為詐騙集團的「保證獲利」話術,這已構成詐欺罪。實務上,塔位本身的流通性極低,業者若夸稱「一定賣得掉」,往往只是誘使被害人持續加碼的餌,民眾千萬不要輕信。


2. 「節稅需求」

詐騙話術:
「買家因為要節稅,所以需要你配合購買一些塔位來捐贈,這樣可以抵稅,交易才能進行。」
「政府現在稅率提高了,你要先補足節稅額度,不然買家會被課重稅,就不買了。」

為什麼這是騙局?
實際上,捐贈塔位節稅並非一般人常用的節稅方式,而且買家若真要節稅,大可自行處理,何必要求賣方加購?這根本是詐騙集團編造的藉口,目的就是讓你繼續掏錢。

法院見解: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理由,另案被告陳OO等人顯有施用詐術,使告訴人於購買塔位時誤以為馬上可以轉售,而不在意購買塔位的位置;告訴人從未曾了解塔位所在位置及方向,亦未至現場看過,此種交易模式顯非正常購買者所為。
同一判決並指出,詐騙成員對外誇大獲利、宣稱節稅等話術,均為共同被告廖OO所能預見,且不違反其販賣靈骨塔的本意,故應就所參與犯行負責。

法院明確指出,「節稅」說詞是詐術的一部分,被害人因為相信可以轉售獲利,才會忽略塔位本身的情況,這已構成詐欺。民眾應認清,真正的稅務規劃不會要求賣方自己掏錢加購商品來「配合」買方節稅,遇到這種說詞應立即提高警覺。


3. 「湊整數」或「配合政府遷葬」

詐騙話術:
「買家需要整批購買,你的塔位數量不夠,要湊到80個才能一起賣。」
「政府有遷葬計畫,需要大量塔位,你必須再買一些才能符合資格。」

為什麼這是騙局?
正常交易中,買家若真有需求,不會要求賣方額外購買不相干的商品。這種「湊整數」或「配合政府政策」的話術,只是為了讓你買更多塔位,而且往往搭配「節稅」、「保證轉售」等說詞,讓被害人越陷越深。

想深入了解陷越深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詐騙防範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法院見解: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事實欄,該案告訴人原有73個塔位待售,被告曾OO等人佯稱政府有遷葬需求會購買其塔位、超過80個塔位政府會補助、需要節稅等語,致使告訴人再加購20餘個塔位,法院認定此為受騙加購。
另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二審判決確定),被告徐OO與共犯「陳先生」向告訴人劉OO誆稱有人有意購買塔位,實則要求購買塔位加禮儀服務的包套商品6組,而非單獨購買塔位,法院認定此係詐欺取財犯行。

法院認為,這些話術都是詐欺集團精心設計的圈套,被害人若非受騙,不會無緣無故加購大量塔位或配套商品。所謂「政府遷葬補助」往往是憑空捏造,民眾可主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或殯葬管理機關查證,切勿聽信單方面說詞。


4. 「用其他資產換購」

詐騙話術:
「你可以用未上市股票、鴻源憑證來換購塔位,這樣比較划算,我們會幫你處理。」
「你手上那些沒價值的東西,我們可以幫你換成有增值潛力的塔位,以後轉賣賺更多。」

為什麼這是騙局?
這類話術專門鎖定手上有陳年投資商品(如未上市股票、廢止的憑證)的民眾,利用他們急於變現的心理,謊稱可以用這些「廢紙」換取高價值的塔位,再搭配轉售獲利的謊言,讓被害人以為撿到便宜。實際上,那些塔位根本沒有市場價值,被害人等於用真金白銀換了一堆賣不掉的東西。

法院見解: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事實欄,詐騙成員佯稱有買家要高價購買告訴人原有塔位但需節稅,並稱鴻源憑證可以換購塔位、未上市股票可以換購塔位等語,以此誘使被害人投入資金。
同一判決並載明,被告羅OO與同案被告葉OO討論後,知悉告訴人持有未上市股票,遂接續佯稱未上市股票也可換購塔位,作為詐術的一環。

法院認定,這類換購說詞也是詐術的一環,目的是讓被害人誤信自己的廢紙可以變成有價資產,進而投入更多資金。手上有長年無法變現的憑證或股票,應洽詢正規金融機構或合法證券業者,切勿輕易交付給自稱可「換購塔位」的陌生業者。

綜觀上述四種話術,不論是「保證獲利」「節稅」「湊整數、配合遷葬」或「資產換購」,共通點都是詐騙集團先創造一個不存在的「高價交易機會」,再以各種名目要求被害人持續加購。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被害人加購的數量、是否曾現場看過塔位、是否聽從指示貸款等情節,判斷其是否確因詐術陷於錯誤。因此,民眾只要牢記「塔位流通性低、沒人會憑空高價收購」這項事實,就能拆穿絕大多數話術。


三、遇到類似情況該怎麼辦?實用自保建議

  1. 保持警覺:聽到「保證轉售」、「高價收購」、「節稅」、「湊整數」、「換購」等關鍵字,就要提高警覺,這極可能是詐騙。
  2. 查證公司合法性:上網搜尋該公司名稱,查看是否有不良紀錄,或向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查詢合法業者。
  3. 勿輕易匯款:任何要求你先付錢才能拿到更大利益的說法,都是詐騙慣用手法。務必冷靜,不要急著匯款。
  4. 尋求專業意見:可向律師、會計師或相關公會諮詢,了解交易的真實性及稅務問題。
  5. 報警處理:若懷疑自己遇到詐騙,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警察機關報案。

除了上述五點自保措施,如果不幸已經簽約付款,也還有法律途徑可以救濟。首先,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可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該意思表示;撤銷後,該意思表示視為自始無效,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被害人可請求詐騙方返還價金,並可再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領的財物。但要注意民法第93條的限制:撤銷權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行使,且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者不得撤銷;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則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的十五年消滅時效。實務上,被害人通常在刑事偵審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另行起訴,藉由刑事認定的詐欺事實減輕民事舉證負擔。保留匯款紀錄、對話截圖、契約書等證據,是後續求償與追訴的關鍵。

在刑事報案方面,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後,專員會協助轉知轄區警方受理。民眾也可直接至派出所製作筆錄,由警方調閱匯款帳戶、通聯紀錄,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若起訴,法院會依前揭刑法規定審理;被害人可聲請為告訴人,於審理中陳述受害經過。整體而言,及早報案有助於凍結涉案帳戶、提高追回款項的機會。


四、法院怎麼判?詐騙集團難逃法網

從上述判決片段可以看出,法院對於這類靈骨塔詐騙案件,只要檢察官能證明被告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就會成立詐欺取財罪。而且,因為詐騙集團往往多人分工,法院也會認定他們有犯意聯絡,須共同負責。

例如,在判決中,法院指出:「被告相互間既已知悉其餘被告的詐騙方法,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這意味著,不只是第一線業務員,連背後的老闆、提供場地的公司負責人,都可能被依詐欺罪共犯論處。本號判決主文認定各該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此類靈骨塔詐騙多為三人以上分工實施,相較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法定刑更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實務上會審酌各被告在集團中的角色(招攬、話術、金流、場地),不論層級高低,只要對詐欺方法有所認知並參與,即難辭其咎。

此外,即使被害人簽了買賣契約,也不影響詐欺罪的成立。前開判決理由載明,告訴人雖有簽訂買賣投資受訂單,但係因受被告等人詐術影響,誤認得以塔位抵付而簽立,性質上屬締約詐欺,被告等人自不能以告訴人曾簽約為由卸責。所以,詐騙集團別以為有合約就能脫罪!另如前述高雄地院判決,第二審維持第一審認定的詐欺取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上訴不得再上訴第三審,該二審判決即告確定,詐欺犯行同樣受到刑事制裁。相較於前開北院判決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高雄地院這則判決則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論處,顯示法院會依實際參與人數與分工型態,選擇適當的罪名與法定刑。


結語

靈骨塔投資本身並非違法,但詐騙集團利用人性貪念,設計層層話術讓被害人越陷越深。記住本文介紹的四招識破話術,並保持理性思考,就能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如果不幸受騙,記得保留證據、勇敢報案,讓法律還你公道!

參考資料:本文所引法院見解均來自真實判決書,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省略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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