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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兩份工勞健保怎麼保?兼職投保規定說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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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兩份工勞健保怎麼保?兼職投保規定說明

小明為了存錢買車,同時在早餐店和超商打工。早餐店老闆說:「你只是兼職,不用保勞健保啦!」超商店長卻說:「我們會幫你加保勞健保,但健保只能保一邊喔!」小明聽得一頭霧水,到底誰說的對?兼職勞工的勞健保該怎麼保?會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本文用輕鬆的方式帶你了解,並引用法院實際判決,讓你一次搞懂!

一、勞保篇:兼職也要保勞保嗎?

1. 誰強制要保勞保?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僱用5人以上的公司強制為員工加保;該條所列行業包含工廠、礦場、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全部參加勞保。僱用未滿5人的公司,依同條例第8條,雇主可以自願成為投保單位。但請注意:一旦雇主自願成立投保單位,就必須為所有員工加保,包含兼職、臨時工、試用期員工!值得注意的是,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稱「公司、行號」並無行業別限制,僅以僱用人數為準;同條亦明定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因此兼職外籍生或外籍勞工同樣適用。

💡 法院怎麼說?
判決書(一審行政判決,尚未確定)引用了勞動部函釋(勞動保2字第1030140226號函示要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準用第6條之規定,雇主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渠等員工之勞保權益。」(非逐字引文,係判決引用片段)
這表示只要雇主成立了投保單位,無論員工是全職、兼職、臨時工,都必須加保。

此外,判決書(一審行政判決,尚未確定)中,原告主張其係誤認法律規範意旨,主觀上認定試用期之員工毋庸加保勞健保;但法院並未表示試用期員工「應」加保,而是指出該原告僱用未滿5人,本無強制參加勞保的法定義務,因其自願以勞健保為徵才條件卻未投保,才構成廣告不實。因此,兼職員工是否強制加保,仍取決於雇主是否為強制或自願投保單位。

所以,下次聽到老闆說「兼職不用保勞保」,你可以理直氣壯地告訴他:這是違法的!(但前提是該雇主屬強制或已自願成立投保單位)

2. 打兩份工,勞保可以兩邊都保嗎?

可以!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時,各雇主應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保(此為實務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所稱「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的衍生,並非第6條本文直接規定)。也就是說,小明在早餐店和超商都可以加保勞保。

保費怎麼算?

勞保費由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10%。兩份工作會分別計算保費,也就是你要繳兩份勞保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現行實務上勞保與就業保險合計費率約為11%,本文前述計算即以2023年實務數值舉例。

以2023年為例,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11%(含就業保險1%),假設:

  • 早餐店月薪15,000元 → 對應勞保投保薪資為15,300元(級距表) 個人負擔 = 15,300 × 11% × 20% = 336.6元 → 約337元
  • 超商月薪20,000元 → 對應投保薪資20,100元 個人負擔 = 20,100 × 11% × 20% = 442.2元 → 約442元

小明每月勞保個人負擔總計約779元。

⚠️ 注意:就業保險不能重複加保!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受僱勞工應參加就業保險,但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單位者,得選擇一個單位加保。實務上通常以主要工作單位加保即可,另一份工作只保勞保(不含就保)。若兩邊都加保就保,會被退保一個。

給付權益會受影響嗎?

勞保給付(如傷病、生育、老年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可以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最高級距45,800元(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距)。年資也是合併計算。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於計算保險給付時,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者,除合併計算者外,應以最高者為準,再與其他各月份平均計算,故此處合併計算係指該細則所定情形。

舉例:小明兩份工作合併月薪35,000元,若發生傷病給付,可以按35,000元計算(但不得超過45,800元)。老年給付計算時,平均月投保薪資按最高60個月平均,兩份薪資都可納入,有機會提高退休金。

所以,兩邊都保勞保雖然多繳一點保費,但未來給付金額可能更高,對勞工是有利的!

3. 常見迷思

  • 迷思1:兼職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不用保勞保?
    錯!只要雇主是強制或自願加保單位,不論薪資高低、工時長短,都應該加保。基本工資並非勞保加保門檻,勞保係以僱傭關係與投保單位性質為斷。

  • 迷思2:試用期不用保勞保?
    錯!判決書(一審行政判決,尚未確定)所涉個案中,原告主張試用期員工毋庸加保,法院則認定該原告本無強制加保義務,僅因廣告不實受罰;由此可知,試用期員工是否加保,仍視雇主是否為投保單位而定。但實務上若雇主為強制或自願投保單位,即應為試用期員工加保,兼職員工自然也不例外。

  • 迷思3:勞保重複加保會違法?
    不會!勞保允許重複加保,但就業保險只能擇一。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項明定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故就保擇一乃法所明定。

二、健保篇:兼職健保怎麼保?

1. 健保只能保一邊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受僱者屬第一類被保險人,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同時有二個以上工作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7條,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的身分參加本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將被保險人區分為六類,受僱於事業機構之兼職勞工屬第一類第二目或第三目「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其投保單位原則為該事業;若同時有兩個第一類身分,才適用施行細則第17條選主要工作投保。主要工作通常指工時較長、收入較高或福利較好的工作。如果無法區分,由被保險人選擇一個單位投保。

所以,小明在早餐店和超商兩份工作,只能選擇一個單位加保健保,通常會選工時較長或薪資較高的那一個。另一份工作不用加保健保,但雇主發給的薪資屬於「兼職所得」,如果超過2萬元,就要扣2.11%的補充保費。

2. 健保費怎麼算?

以主要工作的月投保金額計算,個人負擔30%、雇主負擔60%、政府10%。費率目前為5.17%。此一負擔比例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第一類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十,與本文計算相符。

假設小明選擇超商為投保單位,月薪20,000元,對應健保投保金額為20,100元:

個人每月負擔 = 20,100 × 5.17% × 30% = 20,100 × 0.0517 × 0.3 ≈ 312元

早餐店不用加保健保,但若早餐店月薪15,000元(未達2萬元),不用扣補充保費;如果兼職薪資超過2萬元,就會在發薪時扣取2.11%補充保費。

3. 補充保費是什麼?

二代健保規定,兼職所得(如打工薪資,即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超過2萬元,須由扣繳義務人(雇主)扣取2.11%補充保費,並繳給健保署。這筆錢是從你的薪資中扣除的。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補充保險費之對象包含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單次給付未達一定金額者免扣,實務上該門檻為新臺幣2萬元,故兼職薪資若未達2萬元即無須扣取。

想深入了解補充保費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舉例:小明在早餐店月薪25,000元(假設超過2萬元),補充保費 = 25,000 × 2.11% = 527.5元,實領24,472.5元。

4. 常見問題

  • 如果兩邊都加保健保會怎樣?
    健保署會發現重複加保,可能會要求你退保一個,並退還多繳的保費,但程序麻煩,所以最好主動告知雇主,避免重複。

  • 雇主說兼職不用保健保,合法嗎?
    不合法!健保法規定,只要有僱傭關係,雇主就必須為員工加保健保,沒有員工人數門檻。所以,即使你是兼職,雇主也應為你加保健保(除非你已在其他單位加保,則由主要工作單位投保)。若雇主拒絕,可向健保署檢舉。

三、法院怎麼說?實際判決告訴你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法律實務,我們引用法院判決,看看法官怎麼說(以下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審行政判決,尚未確定,非民事定讞見解):

📌 判決書(一審行政判決,尚未確定):徵才廣告載明勞健保卻未投保,構成廣告不實

某公司(原告)於徵才廣告刊載提供勞保、健保,實際未為員工投保。法院指出,原告雖僱用未滿5人而無強制加保勞保的法定義務,但既以勞健保為徵才條件,未投保即與廣告不符;原告主張其係誤認法律規範意旨、主觀上認定試用期之員工毋庸加保勞健保,並非有效免責事由(按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這告訴我們,雇主若自願以勞健保作為招募條件,即應確實加保,否則可能受罰;兼職或試用期員工若遇雇主拒保,可檢視該雇主是否為投保單位。

📌 判決書:自願成立投保單位,就要為所有員工加保

法院引用勞動部函釋(勞動保2字第1030140226號函示要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準用第6條之規定,雇主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渠等員工之勞保權益。」(非逐字引文,為判決引用片段)這表示只要雇主成立了勞保投保單位,無論員工是全職、兼職、臨時工,都必須加保,否則就是違法。

📌 判決書:廣告不實可能受罰

雇主在徵才廣告上宣稱有勞健保,實際上卻未為員工投保,可能構成「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罰30萬元為法定最低額)。判決書引用了勞動部函釋來說明這一點。這提醒勞工,求職時應確認雇主是否依法投保,若發現廣告不實,可向勞工局申訴。

這些法院見解(一審行政判決,尚未確定)都顯示,法律保障勞工投保權益,雇主不得逃避責任。勞工也要懂得自己的權利,勇敢爭取!

四、QA時間: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Q1:兼職一定要保勞保嗎?

A1:只要雇主是強制或自願加保單位,就必須為你加保勞保,不論你是全職或兼職。如果雇主未滿5人且未自願加保,你可以自行到職業工會加保,但保費全額自付。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未滿5人企業之雇主得自願投保,若其已自願成立單位,即負有為全體員工加保之義務。

Q2:雇主說兼職不用保勞健保,合法嗎?

A2:不合法!勞保部分,若雇主是強制或自願加保單位,就必須加保;健保部分,只要有僱傭關係,雇主就必須為員工加保健保(除非你已在其他單位加保,則由主要工作單位投保)。若雇主拒絕,可向勞保局或健保署檢舉。

Q3:打兩份工,勞保可以兩邊都保嗎?保費會變貴嗎?

A3:可以兩邊都保,保費分別計算,個人負擔兩份。好處是給付時投保薪資可合併,提高給付金額。保費確實會比只保一份多,但未來領取給付時可能更有利。

Q4:健保可以兩邊都保嗎?

A4:不可以。健保只能選擇一個主要工作單位投保。若兩邊都加保,健保署會要求退保一個,多繳的保費可退還。建議主動告知雇主,避免重複。若重複加保,健保署將依健保法相關規定逕予退保並退費,不會處罰被保險人,故勞工無須過度擔心。

Q5:兼職所得補充保費怎麼算?

A5:兼職所得單次給付超過2萬元,須扣取2.11%補充保費,由雇主於給付時扣取並繳納。例如:兼職月薪25,000元,補充保費 = 25,000 × 2.11% = 527.5元,實領24,472.5元。若未超過2萬元,則不用扣。

Q6:如果雇主不幫我加保,我該怎麼辦?

A6:可向勞保局(勞保)或健保署(健保)申訴。雇主除了會被處以罰鍰,還必須補繳保費,並可能須賠償你的損失(如無法請領給付)。法院判決(一審行政判決,尚未確定)支持勞工權益,勇敢申訴吧!

五、結語

打兩份工雖然辛苦,但勞健保權益不能少。了解規定,才能保障自己。雇主也應依法投保,避免觸法。希望這篇文章幫助你釐清疑惑,如果有更多問題,歡迎諮詢勞保局或健保署哦!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就業保險法第5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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