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親收養法律規定:生父是否需要同意?|2026最新

繼親收養法律規定:生父是否需要同意?
真實案例:生父失職,繼父還能收養嗎?
小玲三年前離婚,獨自扶養5歲的兒子小偉。去年她與志明再婚,志明對小偉視如己出,小偉也喊志明「爸爸」。小玲希望志明能收養小偉,讓小偉在法律上真正成為志明的孩子。但小偉的生父阿強離婚後就很少出現,偶爾打電話來卻從未支付扶養費,也幾乎不來看小偉。當小玲向阿強提出收養的事,阿強卻說:「我不同意!他是我兒子,憑什麼給別人養?」小玲和志明該怎麼辦?難道生父不同意,繼父就永遠不能收養嗎?
其實,法律有考慮到這種情況!民法設有例外條款,如果生父對孩子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者拒絕同意會對孩子不利,法院可以跳過生父的同意,直接依「孩子最佳利益」來決定是否認可收養。本文將透過多個真實法院裁定,帶你了解繼親收養的法律規定,以及生父不同意的例外情況。
收養認可在法院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法院是以「裁定」而非「判決」方式處理;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利害關係人得提起抗告,逾期未抗告而確定者,收養關係始發生效力,並得據以辦理戶籍收養登記。以下案例與說明均以此非訟裁定程序為基礎。
一、什麼是繼親收養?
繼親收養是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例如媽媽再婚後,新爸爸收養媽媽與前夫所生的孩子。這種收養可以讓家庭關係更加穩固,也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享有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權利義務。繼親收養與一般收養不同,其重點在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原本就存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家庭連帶,因此法律特別允許單獨收養,以契合重組家庭的實際需求。
法律依據在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收養。也就是說,一般收養原則上需要夫妻共同收養,但繼親收養可以單獨收養,不需要配偶一起收養(因為配偶本來就是孩子的生母或生父)。
二、原則上需要生父同意,為什麼?
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因為收養會停止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77條),但繼親收養時他方配偶與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影響重大,所以必須得到生父和生母的同意。在繼親收養的情形,生母通常會同意(因為收養人就是她的配偶),但生父的同意往往成為關鍵。
又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生母或生父)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亦即身為配偶的生母或生父仍保有父母身分與對子女的親權、探視權,並不會因為繼親收養而喪失與子女的法律上關係。此點與一般收養完全不同,也是繼親收養制度的特殊設計。
三、例外情況:生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子女之情事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如果父母之一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就可以不用得到該方父母的同意。
(一)什麼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法院實務上認為,如果生父長期未支付扶養費、未探視子女、對子女不聞不問,就屬於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以下引用幾個真實裁定來說明:
-
裁定:法院指出,被收養人生父自與被收養人生母離婚後即未扶養、照顧被收養人等情,故本件被收養人生父顯對被收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收養自無庸得被收養人生父之同意。
-
裁定:生母到庭證稱,被收養人生父於離婚後沒有支付過扶養費,認為他就是沒有要來看小孩、也不負擔任何的扶養費;法院綜合認定,生父與被收養人間雖有血緣關係,卻因長年無往來而缺乏互動,亦未見生父有積極會面交往或負擔扶養費之作為,足認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核與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相符,應認本件收養無庸得被收養人生父之同意。
-
裁定:法院詳細說明,被收養人之生父甲○○與被收養人之生母丙○○離婚後,雖離婚之和解筆錄中業已定明日後被收養人之生父甲○○與被收養人會面交往之方式,然被收養人之生父甲○○並未積極行使,致其與被收養人間幾無任何聯繫,對被收養人不聞不問、對其現況毫不關心,自屬未盡其保護教養義務。
-
裁定:生父之母於家事調查官訪視時陳稱,甲○○目前在外工作,實際收入與現居住地址其均不清楚;法院據以認定生父對子女現況一無所知,且離婚後從未負擔扶養費,以消極回應方式拒絕同意,綜合判斷後認為生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從這些裁定可以看出,只要生父長期未負擔扶養費、未探視、不關心子女生活,法院就會認定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從而無須他的同意即可進行繼親收養。
(二)什麼是「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
這是指生父拒絕同意的理由純粹是為了刁難,或者他的拒絕會對子女造成心理傷害、阻礙子女獲得穩定家庭等。例如:
-
裁定和:生父因為覺得程序麻煩,不願意配合辦理同意手續(未製作公證同意書,也未到庭),法院認為「拒絕同意顯然不利於子女」,因此無須其同意。
「關係人乙○○僅係因認為程序麻煩而未能配合依法定方式為出養之同意,堪認其拒絕同意顯然不利於子女。從而,本件收養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無庸得關係人乙○○之同意。」()
反之,若生父確有盡責,法院可能認定不符例外情形而駁回收養聲請。如**裁定**所示,該案生父雖堅決反對出養,但法院查明其離婚後曾給付扶養費、探視子女,甚至預先提供百萬元生活費,且已另訴請求會面交往方式,難謂未盡保護教養之責;復因出養將切斷親子權利義務,未必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故裁定聲請駁回。此例說明法院仍會嚴格審查例外要件,並非生父一反對就當然准予繼親收養,也提醒聲請人應具體舉證生父確有例外情事。
(三)生父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如果生父失蹤、精神障礙無法表達意願,也屬於例外,可以免其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不須其同意。
四、法院如何審理?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即使生父不同意,法院還是要綜合判斷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根據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通常會委託社工進行訪視,評估收養人的經濟狀況、親子互動、子女意願等。如果收養對子女有利,而生父又符合例外情形,法院就會認可收養。實務上,法院多會綜合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報告,確認收養人確有照顧意願與能力,且收養不會減損子女既有的支持系統,才會給予認可。
例如:
-
裁定:雖然生父不同意,但法院認為:「本件收養經調查後,符合兒童即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詳如後述),故縱被收養人生父不同意本件收養,本院仍應予認可。」
-
裁定:社工訪視報告指出:「案養父表示,辦理本次收養之主要動機為考量案生父長期未參與教養,且未提供扶養費,盼藉由收養明確法律關係,以避免案主未來承擔照顧案生父之責任……評估案養父具備成為收養人之基本條件與適任性。」
五、收養的程序怎麼走?
- 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若未滿7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收養契約書。
- 向法院聲請認可:依家事事件法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 法院審理:法院會通知生父、生母等關係人陳述意見,並請社工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調查,提出報告。
- 裁定認可或駁回:符合要件者,法院會裁定認可收養;如有無效、得撤銷或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將不予認可。
上述提出報告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監護與親權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注意收養人的條件: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20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繼親收養)時,年齡差距只需16歲以上即可(民法第1073條第2項、民法第1074條但書)。
- 不得收養近親(民法第1073條之1),但繼親收養他方子女不在此限。
另需留意,收養認可係家事非訟裁定,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裁定正本送達後,利害關係人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若逾期未抗告,裁定即告確定,收養關係自確定時發生效力,並得據以辦理戶籍收養登記。聲請人應於裁定確定後儘速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完備法律要件。
六、常見問題解答(QA)
Q1:生父已經很久沒聯絡了,找不到人,還需要他同意嗎?
如果生父失蹤或無法聯繫,可能構成「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此時可以不用得到他的同意。但法院仍會盡可能調查,例如透過戶政系統、親屬訪查等,確認生父確實無法表達意願。
Q2:生父有付扶養費但很少見面,算不算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法院會綜合判斷。保護教養義務不僅是金錢上的扶養,還包括情感聯繫與實際照顧。如果生父僅支付扶養費,但長期不探視、不關心子女生活,仍可能被認定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例如裁定中,生父雖有約定會面交往方式卻從未行使,法院仍認定未盡義務。
Q3:生父不同意,但孩子已滿7歲,孩子自己同意可以嗎?
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除了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外,法院並會參酌滿7歲子女本人的意願(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參照,子女意願為法院依最佳利益審酌之事項,非法定同意要件)。但如果生父是法定代理人之一,且不符合例外情形,仍需要生父同意。不過,如果生父符合例外(如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則可以免其同意,此時由生母單獨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同意即可。
Q4:繼親收養後,生父還有探視權嗎?
收養成立後,子女與生父的法律關係即告停止(民法第1077條),生父不再具有父母的身分,因此也無權探視子女。除非收養時有特別約定(例如約定生父仍可會面交往),但實務上較少見。需特別注意的是,繼親收養時,收養者之配偶(即生母或生父)與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仍具父母身分與探視權,此為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所明定。
Q5:法院認可收養的標準是什麼?
法院主要考量「養子女最佳利益」,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評估收養人的動機、經濟能力、身心健康、親子互動、子女意願等。此外,也會確認收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例如年齡差距、有無違反近親收養限制等。
Q7:繼親收養後,孩子的姓氏會改變嗎?
收養後,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民法第1078條)。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可以約定從養父姓或養母姓。繼親收養是單獨收養,所以子女可以從收養者之姓,也可以約定維持原姓,但須符合相關規定。
繼親收養可以讓重組家庭更加穩定,但生父的同意往往是一大難關。法律設有例外條款,只要生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拒絕同意會對子女不利,法院就可以跳過生父的同意,直接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認可收養。透過本文引用的真實裁定,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實務上如何認定「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如果你正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此外,收養裁定確定後,當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訪視及輔導,以確保收養關係穩定運作。
注意:本文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延伸閱讀: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