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跟蹤可以報警嗎?跟蹤騷擾的法律保護|2026最新

被人跟蹤可以報警嗎?跟蹤騷擾防制法報警、書面告誡到保護令全流程
被人跟蹤當然可以報警,而且應該立刻報警。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調查後只要認為有跟蹤騷擾的犯罪嫌疑,警方就應依職權或依你的請求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你就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蹤騷擾行為本身也是犯罪,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攜帶凶器犯之更提高到五年以下。這部法律在民國110年12月1日公布,依第23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也就是111年6月1日(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至今未曾修正。
被跟蹤報警後會發生什麼事?四階段流程一次看
跟騷案件不是「報了警就沒事」,而是有明確的層層加壓設計。先給結論:先報案調查、再書面告誡、二年內再犯才聲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加重處罰。
| 階段 | 法律依據 | 誰來做 | 效果 |
|---|---|---|---|
受理與調查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 | 警察機關 | 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告知權利 |
書面告誡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 | 警察機關(依職權或依請求) | 約制行為人;必要時並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
聲請保護令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 | 告誡後二年內再犯即可聲請;免徵裁判費 |
刑事追訴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9條 | 檢察官、法院 | 跟騷罪一年以下;違反保護令罪三年以下 |
跟騷法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什麼行為才算「跟蹤騷擾」?法定八款行為一次看懂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的定義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白話說就是:有人一直用你不要的方式,做出和「性」或「性別」有關的舉動,讓你害怕、影響到你的正常生活。
法條列了八款,很多文章會寫錯用語,這裡照條文原文列給你:
| 款次 | 法定行為態樣 | 生活中的樣子 |
|---|---|---|
第1款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掌握你的上下班時間、路線 |
第2款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在你家樓下或公司門口等你 |
第3款 | 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公開發文羞辱、貼標籤 |
第4款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 連環奪命call、灌爆訊息 |
第5款 | 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已拒絕仍狂約、狂告白 |
第6款 |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寄信、送禮、傳照片 |
第7款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拿黑資料威脅 |
第8款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 拿你的資料亂訂外送、亂註冊 |
注意「跟追」不是跟騷法的用語,那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行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與性或性別無關的單純跟追,走的是這條行政罰,不是跟騷法。
另外,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還把保護圈往外擴一層: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同樣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無關的各款行為,也算跟蹤騷擾。這是為了防止加害人繞道去騷擾你的家人、伴侶來施壓。
只做一種行為就會成立嗎?法院怎麼認定「反覆或持續」
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引用立法理由後明確表示:「只要行為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反覆或持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該條項各款所定之一種或數種行為,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屬跟蹤騷擾行為。」不必八款全中,也不必每款都做。
至於「心生畏怖」怎麼認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應一併衡酌被害人主觀感受,並以「合理被害人」為檢視標準。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也規定,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
真實判決怎麼判?五個案例看紅線畫在哪
傳LINE說「我要睡前抱抱」會被判刑嗎?
會。判決中,被告甲○○曾任大樓保全,對住戶告訴人產生情意,告訴人已在111年3月、4月四度傳訊明確拒絕(「我一直沒有要你,請不要再打擾我」),被告仍持續傳送大量追求簡訊,例如「小○~我要睡前抱抱,我要滑手機睡覺了,晚安。」法院認定該當第3條第1項第4款(干擾)與第5款(追求行為)。
更值得注意的是量刑結構:被告在111年10月經警方交付書面告誡後仍再犯,112年2月又經檢察官當庭告誡後再犯,法院認為每次告誡後都是「犯意另起」,因此分論併罰三罪,各處拘役30日、30日、50日,定應執行刑拘役7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案二審自為改判且不得上訴,已確定。
一天打29通電話、跑到公司門口守候,算跟蹤騷擾嗎?
算。前述判決中,被告與告訴人分手後,於112年4月至5月間持續以LINE傳送訊息並密集撥打電話(5月10日24通、5月15日17通、5月16日29通),又兩度親自到告訴人工作地點守候。被告辯稱只是要拿回雙方簽的「愛情保證書」,法院認為既是刻意前往而非恰巧經過,主觀上就有等待被害人出現的意圖,仍屬「守候」,判處拘役20日。
同一判決還有一個對被害人非常重要的提醒:檢察官起訴的112年4月18日那次守候,法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是「遍查全卷,除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未見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告訴人於112年4月18日案發前,曾有以任何方式向被告明確表示不願與其有任何聯繫或接觸」。換句話說,你有沒有留下明確拒絕的紀錄,是勝負關鍵。
在臉書社團發文嘲諷,也構成跟蹤騷擾嗎?
不一定。是自訴案件,被告在臉書社團發表一篇「分享一則笑話」的貼文提及自訴人。法院對兩則言論分別處理:111年10月9日的貼文,縱屬刻意嘲弄、貶抑,但並非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意涵侵犯自訴人主觀感受,不符第3條第1項定義;111年11月2日的留言,法院則認為確實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文字,但「非屬帶有情色腥羶之性意涵用語,且非反覆或持續為之」,也未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限而達心生畏怖的程度,因此仍不構成。
法院並指出,被告過去已遭行政裁罰、司法判決的行為不得重複評價,且與本案貼文時點並非持續而密接,最後上訴駁回、維持無罪確定。這提醒我們:單純謾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等其他責任,但要進跟騷法,「與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或持續」+「心生畏怖」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已經有保護令還尾隨到捷運站,會判多重?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是很好的參考。被告陳OO先前已被核發跟騷保護令,內容包括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A女行蹤,不得盯梢、守候、尾隨接近其工作場所,不得以網際網路干擾,並應遠離該場所至少50公尺。他仍在A女下班時等在店門口車輛旁,一路跟到捷運站地下二樓月台,各關卡與A女只差28至36秒,到月台後還不斷回頭望向A女所在方向。法院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駁回確定。可見一旦有保護令,同樣行為的刑度就會從拘役級跳到有期徒刑級。
沒標註對方、雙方還互相封鎖,用藏頭詩罵人也算違反保護令嗎?
算。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中,被告李OO已收受保護令(禁止對A女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等言語或動作),仍在臉書公開發文,用hashtag直排把A女姓名藏在每句開頭首字。被告辯稱沒標註對方、雙方臉書已互相封鎖。法院認為文章既設定公開他人仍可瀏覽,且被害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持續關注被告貼文亦屬自然,不影響違反保護令的認定,判處拘役40日並駁回上訴確定。
報警之後警察一定要開告誡書嗎?書面告誡的三個關鍵
書面告誡是整部跟騷法的樞紐,很多人卡在這一關。三個實務上最該知道的點:不必先提告也能核發(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定「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警方認有即時約制再犯之必要時,應不待被害人請求主動核發(施行細則第11條);告誡書有法定格式,依施行細則第9條須記載行為人身分資料、案由、告誡事由、違反之法律效果及救濟方式,行為人在場者應即時送達,核發或不核發都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警察不開告誡書,或對方不服告誡,怎麼救濟?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3項至第5項設有完整的異議程序:行為人或被害人不服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得於收受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依施行細則第12條應以書面為之,載明異議事實理由與證據)。原機關認為有理由應立即更正;認為無理由,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對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保護令?跟騷法與家暴法別搞混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才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聲請。同條第2項另規定,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可以依職權向法院聲請。
最容易踩雷的一點在第5條第4項: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騷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也就是說,前男女友、同居人、配偶這類關係,別跑錯法院程序。
| 比較項目 | 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 |
|---|---|---|
適用對象 | 一般跟騷關係(不含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 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 |
前置要件 | 須先經書面告誡,且於二年內再犯 | 無須先經書面告誡 |
違反的刑責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聲請保護令還有幾個對被害人友善、但一般文章不會寫的設計:
| 重點 | 依據與內容 |
|---|---|
免錢 | 第5條第3項: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
管轄彈性、住居所可保密 | 第6條:被害人或相對人住居所地、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均可;要求保密者,法院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密封禁閱 |
審理不公開、不得拖延 | 第10條:不公開審理、得隔別訊問或視訊隔離;不得以雙方另有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 |
內容可量身訂做 | 第12條第1項:禁止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並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戶籍資料、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其他必要措施 |
期間與延長 | 第13條:最長二年、自核發時生效,得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二年 |
送達與救濟 | 第14條:核發後24小時內發送;第15條:得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不得再抗告;第16條:對執行方法得於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 |
跟蹤騷擾罪判多重?刑度與程序一覽
| 罪名 | 法定刑 | 訴追條件 |
|---|---|---|
跟蹤騷擾罪(第18條第1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須告訴乃論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跟騷罪(第18條第2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 |
違反保護令罪(第19條,限違反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保護令)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非告訴乃論 |
另有三個常被忽略但很有力的配套:一是審理不公開(第20條);二是可以預防性羈押——第21條規定犯第18條第2項、第19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得羈押之,但單純第18條第1項的跟騷罪不在此列;三是查得到對方是誰——第18條第4項規定,偵辦第18條第1項之罪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這正是陌生人騷擾、網路騷擾能被追出來的法律基礎。
刑度落點實務差距很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中,被告黃OO在對方明確表示分手並封鎖後,仍以紙本信件、多組電子郵件帳號、臉書分身帳號密集聯繫,並翻牆進入對方任職地點、到住處外守候,收受書面告誡後仍未停止,量處有期徒刑6月(本件為第一審判決)。反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者多落在拘役範圍。
告訴乃論有六個月期限,錯過就不受理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可惜的失分點。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逾期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應諭知不受理。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告訴人於111年9月8日報案時,只表明要提出違反保護令、恐嚇、傷害之告訴,直到112年5月11日才追加提出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告訴,法院認定距其111年9月3日知悉犯人已逾六個月,該部分公訴不受理(該案被告違反保護令、恐嚇部分仍判有期徒刑5月,檢察官與被告上訴均遭駁回)。實務上的教訓很清楚:報案時就要把「跟蹤騷擾」四個字明確講出來並載入筆錄,不要只說「我要告他違反保護令」。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中,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被告長期傳訊求婚、告訴人已明說「再這樣就是騷擾」,被告仍駕車跟蹤告訴人並尾隨進入派出所而遭現行犯逮捕;但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法院未及審究實體,直接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要不要和解撤告,務必想清楚。
怎麼蒐證才有用?五個實務重點
證據是保護自己的關鍵。從上面判決可以歸納出法院真正在看的東西:
- 保留通訊紀錄,尤其是「明確拒絕」的那一則。 第919號案的不另為無罪諭知,就是輸在案發前沒有拒絕紀錄。截圖要含日期、時間、帳號。
- 通話錄音是合法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你與對方通話時錄音,正屬「通訊之一方」。
- 保留客觀畫面。 監視器、行車紀錄器、電子票證進出紀錄都被法院採用過;第187號案就是靠監視器逐格勘驗算出秒差而定罪。
- 人證與生活軌跡。 請同事、鄰居、店員作證;並記錄自己因此繞路、提早或延後回家、請假、就醫,用來證明「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每次報案都索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這是警察機關受理案件的正式書面憑證(過去俗稱報案三聯單),也是日後證明時序與告訴期間起算的關鍵文件。
常見問題 Q&A
Q:對方只是傳訊息表達愛意,這樣也算跟蹤騷擾嗎?
A:可能算。關鍵在於你已明確拒絕(封鎖、明說「不要再傳了」)、對方仍反覆傳送,且內容與性或性別有關(要求約會、身體接觸、親密稱呼),並使你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第261號案的「我要睡前抱抱」就是被判有罪的實例。但若對方只做過一次、你也從未表示拒絕,法院多半不會成罪。
Q:跟蹤騷擾一定要與「性或性別」有關嗎?
A:對本人是的。但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另規定,若行為人是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為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無關的各款行為,同樣屬於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第371號案判決也整理了這個立法理由的來源(參考日本、德國立法例)。
Q:報警後警察會怎麼處理?會不會吃案?
A: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警察機關受理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你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施行細則第7條並要求應即派員處理,並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保護服務。若警方消極不處理,可循警察機關督察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對於「不核發書面告誡」的決定,更可直接依第4條第3項在十日內提出異議。
Q:如果對方是陌生人、不知道身分怎麼報警?
A:照樣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4項已為此開了門:偵辦第18條第1項之罪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你只要提供線索(對方特徵、車牌、網路暱稱、帳號、來電號碼),檢警即可依法調取。
Q:跟蹤騷擾罪是告訴乃論嗎?告訴期間多久?
A: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的跟騷罪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但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第18條第2項)以及違反保護令罪(第19條)都不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逾期不受理,第380號案就是逾期的實例。
Q:不是跟騷、也不是家暴,單純被跟蹤怎麼辦?
A:行為若與性或性別無關,未必能用跟騷法,但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理——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若對方口出惡言使你心生畏懼,另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涉及性騷擾情境,則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的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規範可以主張。
Q:保護令核發後,對方跑到別的縣市繼續騷擾還有效嗎?
A:有效,保護令是對人生效,不因跨縣市而失效。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違反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保護令即構成第19條之罪,且非告訴乃論,警方查獲即可移送。若有反覆實行之虞,法院還可依第21條裁定羈押。
結語:法律已經備好武器,剩下的是行動
跟蹤騷擾不是「小事」,而是一種嚴重侵害個人身心安全的行為。從上面的判決可以看到,法院看的其實就是四件事:行為是否違反你的意願、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是否反覆或持續、是否使你心生畏怖並影響生活。 而這四件事,都靠你留下來的紀錄來證明。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遭受這樣的困擾,請記得:你不需要默默忍受。 明確拒絕並留存證據、儘快報案並在筆錄裡點名「跟蹤騷擾」、請警方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聲請保護令(免繳裁判費),並注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除了跟騷法,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等規定可以交互運用。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而這需要我們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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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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