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要附診斷證明嗎?病假規定與請假流程
請病假要附診斷證明嗎?病假規定與請假流程
「小明請了兩天病假,結果被主管要求補診斷證明,但他只是感冒去看醫生,診所沒開證明,最後竟然被記曠職!」這樣的狀況你是否也遇過?到底請病假要不要附診斷證明?老闆可以隨便要求嗎?診斷證明又該怎麼開才有效?本文用白話文帶你了解病假規定,並引用法院實際判決,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權益!
一、用故事帶入:小明的請假風波
小明是某公家機關的公務員,因為流感發燒,向主管請了兩天病假。他心想:「才兩天,應該不用診斷證明吧?」於是口頭請假後就回家休息。沒想到銷假上班後,人事室通知他缺診斷證明,要求補件,否則這兩天將以曠職論。小明覺得很不合理:「我明明生病了,為什麼還要證明?」他一氣之下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卻判他敗訴。為什麼?
關鍵就在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申請2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也就是說,公務員請病假如果超過1天,依法就必須附上診斷證明。小明請了兩天,卻沒附證明,因此被認定為曠職並不違法。
那如果只請一天病假呢?主管可以要求證明嗎?我們繼續看下去。
二、法律怎麼說?公務員 vs. 勞工
1. 公務員的規定
公務員請病假主要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第11條第1項: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 第11條第2項:申請2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第11條第3項: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從條文可知,請2天以上病假,依法「必須」附診斷證明;至於1天病假,法條雖未強制要求,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可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公務員有服從義務)及內部管理規則,要求員工提出證明。法院也認可主管的這項權限:
所以,即使只請一天病假,如果主管要求你提出診斷證明,你還是得照辦,否則主管可以不准假。
2. 勞工的規定
勞工請病假則適用《勞工請假規則》:
- 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這裡沒有區分天數,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也就是說,無論請幾天,雇主都有權要求診斷證明。實務上,許多公司會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定請病假須檢附證明,這是合法的。
三、診斷證明必須「與請假日相符」
即使你乖乖附上了診斷證明,也不代表萬無一失。證明內容必須能證明你在請假當天確實因疾病需要治療或休養,否則法院可能認定請假不合法。
舉個實際判決為例:有位公務員請了四天病假,分別是9/12、10/30、11/5、11/9,他提出的診斷證明書日期卻是其他時間(例如9/5、10/11等),法院認為這些證明無法證明他在請假日當天有就醫或復健的事實,因此判他敗訴。
所以,診斷證明必須明確記載就醫日期,且能合理推論請假當天需要休養。如果只是拿一張寫著「宜休養三天」的證明,但日期與請假日不符,也可能被質疑。最保險的做法是請醫生在診斷證明上註明「病人於O年O月O日因OO疾病就診,建議休養O天」,這樣就清清楚楚。
四、請病假的流程與補證期限
1. 一般流程
- 事先請假:填寫假單,敘明理由、日期,並檢附診斷證明(如果需要)。
- 緊急狀況:因急病無法事先辦理,可以口頭請假(或由同事、家屬代辦),並在事後補齊假單與證明。
- 主管暫准假:有時主管會先准假,但要求事後補證明。如果沒補,假就可能被撤銷,變成曠職。
2. 補證明的期限
法規沒有明定補證明的期限,通常由機關或公司內部規定。例如有些公司要求3天內補齊,公務機關可能規定5日或7日。重點是,如果超過期限未補,雇主或機關可以視為曠職。因此,務必在請假後盡快取得診斷證明並補交。
五、診斷證明被不當使用?個資法保護你
診斷證明屬於敏感的醫療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原則上,雇主或機關不能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你的診斷證明,除非是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
例如,在一個判決中,員工將診斷證明上傳到差勤系統請病假,後來主管將該證明附在簽呈中,用來說明人力短缺、需要延長工作期限。法院認為,這個利用行為仍在證明請病假的正當性範圍內,沒有逾越原先蒐集的目的,因此不違反個資法。
參照判決:「再系爭簽文之內容業詳列如前,可知當時系爭報告111年11月20日之繳交期限即將屆至,然原告做成之系爭報告經認未臻完善,業如前述,後手承辦人丙○○希冀延長繳交期限而上簽,並說明原承辦人即原告請假致人力短缺,再以系爭診斷證明書為證明,則所為利用系爭診斷證明書之目的,仍在於證明原告請病假之正當性,並未逾越原先目的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即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所稱可例外利用系爭診斷證明書之情形。」
但假如主管把你的診斷證明拿來公開談論或張貼,就可能構成違法。如果你發現診斷證明被不當使用,可以依個資法請求賠償。
六、常見問題 Q&A
Q1:請病假一定要診斷證明嗎?
- 公務員:請2天以上病假依法必須附診斷證明;請1天病假,主管可以要求證明。
- 勞工: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有權要求診斷證明,不論天數。所以如果公司規定請病假一律要證明,是合法的。
Q2:診斷證明可以事後補嗎?
可以。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可以先請假後補證明。但記得要在規定期限內補交,否則可能被視為曠職。
Q3:診斷證明遺失了怎麼辦?
可以向原就診的醫療機構申請補發。通常醫院會收取工本費(約100~200元),並重新開立一份內容相同的診斷證明書。
Q4:雇主可以要求提供詳細病歷嗎?
不行。診斷證明已足以證明病情及需休養,雇主無權要求提供病歷、檢查報告等更詳細的醫療資料,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就業隱私。如果雇主強迫,你可以拒絕。
Q5:請病假會被扣全勤獎金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合法請病假(有提出證明)時,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但若勞工未依規定請假(例如未提出證明或未完成請假手續),雇主可不發全勤獎金。公務員則依各機關考績辦法,通常病假會影響考績,但不會直接扣薪。
Q6:如果主管不准病假怎麼辦?
如果你已依規定提出診斷證明,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准假,你可以:
- 公務員:向人事單位申訴,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勞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介入協調。
七、結論:請假前先搞清楚規定,保護自己權益
請病假看似小事,但若忽略證明要求,可能導致曠職、扣薪甚至影響考績。重點整理如下:
- 2天以上病假:依法必須附診斷證明(公務員);勞工則依雇主規定。
- 1天病假:主管可以要求證明,最好先確認公司/機關內部規定。
- 診斷證明內容:必須與請假日相符,清楚記載就醫日期及建議休養天數。
- 補證明:事後補交務必在期限內完成,避免被視為曠職。
- 個資保護:診斷證明屬於敏感個資,若被不當使用可依法求償。
下次請病假前,記得先看清楚規則,該拿的證明別漏掉,才能安心養病,順利返回職場!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法院見解來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等實際判決(判決書片段編號、、、等),內容已簡化為白話說明,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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