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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可以求償多少?精神賠償金額的判斷標準|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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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可以求償多少?精神賠償金額的判斷標準

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除了刑事責任外,被害人最關心的往往是:「我可以要求多少精神賠償?」、「法官會判多少錢?」。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法院判斷精神賠償金額的標準,並引用真實判決片段,讓你一目了然。


一、法律依據:性騷擾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性騷擾行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與身體自主權,被害人除了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須告訴乃論),也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主要的請求權基礎有兩個:

  1.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如性騷擾防治法),就要負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人格權,情節重大者,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3.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上述請求權可併行主張,亦即被害人在刑事程序外,仍可單獨或一併提起民事訴訟。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權勢性騷擾係指對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或相類關係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若屬此類,同法第12條第3項明定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5項對職場權勢性騷擾亦有相同規定。民法第184條著重於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民法第195條則針對人格權受侵害之情節重大者,賦予非財產上損害之請求權;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更明文將性騷擾列為法定之損害賠償事由,三者得擇一或併為主張。

簡單來說,只要構成性騷擾,被害人就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財產上損害」(例如醫藥費、交通費)與「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慰撫金)。實務上多數案件係以民法第195條結合同法第12條作為請求基礎。

參照判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精神賠償金額怎麼算?法院的判斷標準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的價目表,每個案件的金額都可能不同。法院在核定「相當之金額」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雙方身分、地位:教育程度、職業、社會名聲等。
  • 雙方經濟能力:收入、財產(例如有無房產、存款)。
  • 加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是一次性還是長期?言語騷擾還是肢體接觸?有無利用權勢?
  • 被害人受創程度:是否因此就醫、失眠、憂鬱、影響工作或家庭生活?
  • 其他一切情狀:例如加害人事後態度、有無道歉、是否已受刑事處罰等。

這些標準源自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幾乎成為所有法院判斷慰撫金的共通準則。不過,上開標準僅供法院衡量的參考框架,最終金額仍取決於個案提出之具體事證,例如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或就醫紀錄。各地方法院雖均援引上開判例,但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間,或因個案差異,金額仍可能存在相當幅度之浮動。

參照判決:「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三、實戰案例:法院判賠多少錢?

我們直接從真實判決中擷取幾個例子,讓大家感受一下不同情節下的賠償金額。以下案例之金額均為法院判准之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會隨個案事實而異。

案例1:公務員傳送曖昧訊息,判賠15萬元

在判決中,加害人(公務員)透過LINE傳送不當訊息(如「妳有戴蕾絲的嗎?我也要一個」等),被認定為性騷擾。法院審酌雙方均為碩士畢業、公務員,加害人月薪約9萬,被害人月薪7萬,名下均有數筆房地產。加害行為造成被害人就醫並接受心理諮商,最後判賠精神慰撫金15萬元,加上醫療費共154,430元。

參照:「審酌被上訴人為碩士畢業、現職公務員、月薪7萬餘元、名下有房地數筆;上訴人為碩士畢業、現職公務員、月薪約9萬餘元、名下有房地數筆……認原審判命上訴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尚屬適當。」

除精神慰撫金外,本件醫療費4,430元亦經實額計算併入總賠償。

案例2:職場權勢性騷擾,判賠20萬元

判決中,被告利用職場權勢或機會對原告為性騷擾行為,導致原告精神受創,遲遲無法平復。法院考量雙方身分、資力及加害程度,判決精神慰撫金20萬元為適當。

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利用職場權勢或機會對於原告性騷擾行為,致原告受有相當衝擊,影響其正常生活,所受精神上傷害遲遲未能平復……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本件被告係利用職場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性質上屬權勢性騷擾;若原告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3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法院得於損害額一倍至三倍範圍內酌定,惟本判決未顯示有此項請求。

案例3:加害人坦承錯誤,判賠8萬元

判決中,被告對性騷擾事實不爭執,並表示後悔。原告原本請求15萬元,法院審酌雙方學經歷、財產所得後,認為15萬元過高,改判8萬元。

參照:「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50,000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80,000元為適當。」

本件因被告坦承並表達悔意,法院認定加害情節相對較輕,故予酌減。

案例4:被害人求償50萬元,法院判賠15萬元

判決中,原告請求5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但綜合雙方條件,判賠15萬元。該判決綜合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後,僅就15萬元部分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予駁回。

如果想更全面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性騷擾保護指南整理了從基礎到進階的完整內容。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性騷擾的精神賠償金額常見落在8萬至20萬之間,若情節特別嚴重(例如多次騷擾、造成被害人嚴重心理疾病),也有可能更高;反之,若情節輕微或加害人經濟能力較差,也可能低於8萬。


四、除了精神慰撫金,還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性騷擾被害人除了精神慰撫金,如果因為騷擾行為而支出醫療費用(例如心理諮商、精神科就診)、交通費、甚至因無法工作而損失的薪資,都可以一併請求。但必須提出單據證明,否則法院可能不予採信。法院對財產上損害採實額賠償原則,有單據即准,無單據則駁,與精神慰撫金之酌定不同。

例如判決中,被害人提出醫療費用4,430元的收據,法院就准許了這部分請求。

參照:「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數額為154,430元(計算式:15萬元+4,430元=154,430元)。」

而判決中,原告雖主張不能工作之損失,但未提出證據,法院就駁回了。

參照:「原告自陳其屬自由接案工作,然原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因被告性騷擾行為,致其放棄承接之工作為何,是尚難認原告此部分請求可採。」

所以,保存就醫紀錄、收據、診斷證明書等證據非常重要!


五、常見問題QA

Q1:性騷擾一定要有肢體接觸嗎?

A:不一定。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只要違反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造成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或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就構成性騷擾。常見的傳送色情圖片、講黃色笑話、不當追求都可能成立。須留意的是,權勢性騷擾除民事賠償外,尚可能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或相關職場規範之責任。

參照判決:「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Q2:求償時效多久?

A:性騷擾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建議儘早提起訴訟。需注意,若被害人遲至知悉後逾2年、或行為發生後逾10年才起訴,加害人得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將駁回其請求。

Q3:我可以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嗎?

A:可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有必要。回復名譽之處分不限登報,亦可能包括在判決書刊登澄清啟事等方式。

Q4:如果加害人是我的上司,公司要連帶賠償嗎?

A:如果性騷擾發生在職場,且雇主未採取適當預防、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請求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賠償。但雇主若能證明已盡力防止,則可能免責。

參照判決:「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行為人係權勢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更得請求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Q5:法官判賠金額通常怎麼決定?我可以要求100萬嗎?

A:精神慰撫金沒有上限,但法院會依雙方社經地位、加害情節等綜合判斷。實務上性騷擾案件判賠金額大多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鮮少超過50萬。被害人可以主張高額,但須負擔較高的裁判費,且若無足夠理由支持,法院不會全額准許。若屬權勢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3項,尚可能另得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併計後金額可能明顯提高。


六、結語

性騷擾對被害人的傷害往往難以量化,但法律提供了一個求償的管道。如果你不幸遭遇性騷擾,記得蒐集證據(例如訊息截圖、錄音、證人),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法院判斷賠償金額的標準,讓你在維權路上更有信心。除民事求償外,被害人亦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須告訴乃論),刑事有罪判決並可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利證據;另需注意民法第197條之2年短期時效,務必及早行動。

本文參考判決片段來自真實法院判決,為符合引用格式,以~標示出處。如需進一步查詢,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相關案號。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如需具體法律諮詢,請洽專業律師。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民法第197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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