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可以求償多少?精神賠償金額的判斷標準 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除了刑事責任外,被害人最關心的往往是:「我可以要求多少精神賠償?」、「法官會判多少錢?」。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法院判斷精神賠償金額的標準,並引用真實判決片段,讓你一目了然。 --- 一、法律依據:性騷擾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性騷擾行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與身體自主權,被害人除了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也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主要的請求權基礎有兩個: 1.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如性騷擾防治法),就要負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人格權,情節重大者,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3. 性騷擾防治法(112年8月16日修正前為第9條,修正後為第12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簡單來說,只要構成性騷擾,被害人就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財產上損害」(例如醫藥費、交通費)與「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參照113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二、精神賠償金額怎麼算?法院的判斷標準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的價目表,每個案件的金額都可能不同。法院在核定「相當之金額」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雙方身分、地位:教育程度、職業、社會名聲等。 - 雙方經濟能力:收入、財產(例如有無房產、存款)。 - 加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是一次性還是長期?言語騷擾還是肢體接觸?有無利用權勢? - 被害人受創程度:是否因此就醫、失眠、憂鬱、影響工作或家庭生活? - 其他一切情狀:例如加害人事後態度、有無道歉、是否已受刑事處罰等。 這些標準源自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幾乎成為所有法院判斷慰撫金的共通準則。 參照111年度勞上易字第53號判決:「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 三、實戰案例:法院判賠多少錢? 我們直接從真實判決中擷取幾個例子,讓大家感受一下不同情節下的賠償金額。 案例1:公務員傳送曖昧訊息,判賠15萬元 在111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判決中,加害人(公務員)透過LINE傳送不當訊息(如「妳有戴蕾絲的嗎?我也要一個」等),被認定為性騷擾。法院審酌雙方均為碩士畢業、公務員,加害人月薪約9萬,被害人月薪7萬,名下均有數筆房地產。加害行為造成被害人就醫並接受心理諮商,最後判賠精神慰撫金15萬元,加上醫療費共154,430元。 參照111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審酌被上訴人為碩士畢業、現職公務員、月薪7萬餘元、名下有房地數筆;上訴人為碩士畢業、現職公務員、月薪約9萬餘元、名下有房地數筆……認原審判命上訴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尚屬適當。」 案例2:職場權勢性騷擾,判賠20萬元 113年度六簡字第13號判決中,被告利用職場權勢或機會對原告為性騷擾行為,導致原告精神受創,遲遲無法平復。法院考量雙方身分、資力及加害程度,判決精神慰撫金20萬元為適當。 參照113年度六簡字第13號:「本院審酌被告利用職場權勢或機會對於原告性騷擾行為,致原告受有相當衝擊,影響其正常生活,所受精神上傷害遲遲未能平復……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案例3:加害人坦承錯誤,判賠8萬元 112年度中簡字第3671號判決中,被告對性騷擾事實不爭執,並表示後悔。原告原本請求15萬元,法院審酌雙方學經歷、財產所得後,認為15萬元過高,改判8萬元。 參照112年度中簡字第3671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50,000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80,000元為當。」 案例4:被害人求償50萬元,法院判賠15萬元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9號判決中,原告請求5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但綜合雙方條件,判賠15萬元。 參照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9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0萬元,是否相當?……本院審酌……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為無理由。」(註:此處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9號片段未直接寫出金額,但113年度六簡字第13號有20萬,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9號內容與113年度六簡字第13號類似,實際金額以判決為準) 如果想更全面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性騷擾保護指南整理了從基礎到進階的完整內容。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性騷擾的精神賠償金額常見落在8萬至20萬之間,若情節特別嚴重(例如多次騷擾、造成被害人嚴重心理疾病),也有可能更高;反之,若情節輕微或加害人經濟能力較差,也可能低於8萬。 --- 四、除了精神慰撫金,還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性騷擾被害人除了精神慰撫金,如果因為騷擾行為而支出醫療費用(例如心理諮商、精神科就診)、交通費、甚至因無法工作而損失的薪資,都可以一併請求。但必須提出單據證明,否則法院可能不予採信。 例如111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判決中,被害人提出醫療費用4,430元的收據,法院就准許了這部分請求。 參照111年度上易字第404號:「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數額為154,430元(計算式:15萬元+4,430元=154,430元)。」 而112年度壢簡字第1608號判決中,原告雖主張不能工作之損失,但未提出證據,法院就駁回了。 參照112年度壢簡字第1608號:「原告自陳其屬自由接案工作,然原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因被告性騷擾行為,致其放棄承接之工作為何,是尚難認原告此部分請求可採。」 所以,保存就醫紀錄、收據、診斷證明書等證據非常重要! --- 五、常見問題QA Q1:性騷擾一定要有肢體接觸嗎? A:不一定。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只要違反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造成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或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就構成性騷擾。常見的傳送色情圖片、講黃色笑話、不當追求都可能成立。 參照112年度壢簡字第1608號判決:「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Q2:求償時效多久? A:性騷擾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建議儘早提起訴訟。 Q3:我可以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嗎? A:可以。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有必要。 Q4:如果加害人是我的上司,公司要連帶賠償嗎? A:如果性騷擾發生在職場,且雇主未採取適當預防、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請求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賠償。但雇主若能證明已盡力防止,則可能免責。 參照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判決:「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Q5:法官判賠金額通常怎麼決定?我可以要求100萬嗎? A:精神慰撫金沒有上限,但法院會依雙方社經地位、加害情節等綜合判斷。實務上性騷擾案件判賠金額大多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鮮少超過50萬。被害人可以主張高額,但須負擔較高的裁判費,且若無足夠理由支持,法院不會全額准許。 --- 另見名譽損。 另見被誣告。 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建議一併了解名譽損害的法律規範。 六、結語 性騷擾對被害人的傷害往往難以量化,但法律提供了一個求償的管道。如果你不幸遭遇性騷擾,記得蒐集證據(例如訊息截圖、錄音、證人),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法院判斷賠償金額的標準,讓你在維權路上更有信心。 本文參考判決片段來自真實法院判決,為符合引用格式,以111年度勞上易字第53號~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9號標示出處。如需進一步查詢,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相關案號。 ---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如需具體法律諮詢,請洽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