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強制執行和解契約的方法說明|2026最新

和解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強制執行和解契約的方法說明
小明辛苦工作一年,老闆卻積欠薪資,雙方鬧上法院後終於達成和解,老闆答應三個月內付清10萬元。沒想到期限到了,老闆兩手一攤說沒錢,小明該怎麼辦?難道和解書只是一張廢紙嗎?當然不是!和解書可以成為你強制執行的利器,讓對方乖乖掏錢。本文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如何利用法律程序,讓不履行和解契約的人付出代價。
一、和解有兩種,效力大不同
和解分為「訴訟上和解」和「訴訟外和解」,能不能直接強制執行,關鍵就在這裡。
1. 訴訟上和解(法院和解)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書記官會做成「和解筆錄」。這種和解筆錄的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也就是說,你可以直接拿這份筆錄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另外打官司。此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所明定,訴訟上和解因此具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既判力),法院及當事人均受拘束,得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2. 訴訟外和解(私下和解)
雙方私下簽的和解書,或是在非法院的調解(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都屬於訴訟外和解。這種和解雖然是有效的契約,但沒有直接的執行力。如果對方不履行,你必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是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才能強制執行。
小提醒: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如果經過法院核定,就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也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所以發生糾紛時,透過調解委員會並讓法院核定,是最省時省力的方法。實務上,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既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自得逕持該核定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無庸再行起訴。
二、訴訟上和解:直接強制執行三步驟
如果你手上已經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恭喜你,你已經拿到強制執行的「門票」!接下來只要跟著以下步驟做:
步驟1:確認和解筆錄內容夠明確
強制執行只能按照執行名義記載的內容來執行,所以和解筆錄必須寫清楚債務人該做什麼、給多少錢、何時給等等。如果寫得太模糊(例如「雙方同意協商解決」),法院會無法執行,你可能需要另外打官司確認內容。
法院見解(以下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最高法院民事裁定要旨指出,執行法院就訴訟上和解為強制執行時,應以和解內容所確定之義務為限;若執行中涉及未經和解明確確認之爭議事項(如違約或可歸責事由),應另案起訴解決,不得直接執行。
步驟2:準備聲請文件
- 強制執行聲請狀(法院網站有範本)
- 和解筆錄正本或經核對無誤的繕本
- 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例如銀行帳戶、不動產地址)——你可以先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及「所得資料」,但通常需要先有執行名義才能申請。不過聲請執行時如果不知道財產,法院也會幫你查,只是自己提供線索會更快。執行法院亦得依職權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等查詢債務人財產,以利執行。
- 執行費:執行金額的千分之七(例如執行10萬元,執行費700元;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規定)
步驟3: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向債務人住居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受理後,就會進行查封、拍賣、扣薪等程序,把錢弄來給你。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待債務人同意,由執行法院依職權進行,債務人若對執行名義或執行標的有異議,應另循聲明異議或第三人異議之訴等程序救濟。
三、訴訟外和解:先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
如果只有私下簽的和解書,對方耍賴不付錢,你就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常見的方法有三種:
方法1:提起「給付之訴」
拿著和解書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內容。起訴時應提出和解書為證,證明雙方確有和解契約存在。勝訴判決確定後,就可以拿判決書去強制執行。這個過程可能耗時數月,但也是最穩當的方式。
方法2:聲請支付命令
如果和解內容是「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沒有其他爭議,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後20天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果債務人異議,就會轉成訴訟程序。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須聲請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方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方法3: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你們還沒有和解,或是和解書沒有執行力,你可以直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就具有執行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這比打官司快很多,而且免費。
小技巧:如果已經有私下和解書,也可以拿去公證。公證人可以在公證書上載明「逕受強制執行」,這樣公證書本身就有執行力(公證法第13條),不用再打官司。須注意的是,公證法第13條所定逕受強制執行之要件,以當事人請求就給付金錢、物品、有價證券或特定物之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為限。
四、和解的性質:創設性 vs 認定性
和解在法律上還分為「創設性和解」和「認定性和解」,這會影響你日後請求的依據。實務區分重點在於,和解是否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或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關係。
創設性和解
雙方用一個全新的法律關係取代原來的糾紛。例如原本是車禍損害賠償,和解後改為簽發本票或借據。這時候,你只能依據新的法律關係(本票)去請求,不能再回去主張原本的車禍賠償。
認定性和解
雙方只是把原來法律關係的內容確認下來,沒有創造新關係。例如原本是借款10萬元,和解約定分期還8萬元。你仍然可以依據原來的借款關係請求,但金額不能超過和解確認的範圍。
法院見解:「和解,如當事人係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為屬於創設性之和解;若僅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認定性之和解。」(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了解這個區別,當對方不履行時,你才能選擇正確的請求權基礎,不會被法院駁回。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債務處理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五、強制執行常見問題與對策
問題1:和解內容寫得不清楚,能執行嗎?
如果和解筆錄只寫「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但沒寫金額,法院無法執行。或者像某案例,和解筆錄寫「若相對人違約或可歸責,應賠償違約金100萬元」,但對於「是否違約」有爭議。法院認為這種涉及前提事實的爭議,必須另外起訴確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參照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前開見解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所以簽和解時,務必把誰、做什麼、何時做、怎麼做寫清楚,避免日後麻煩。
問題2:債務人主張和解無效或要撤銷
債務人可能說當初是被詐欺、脅迫才簽和解,要求撤銷。如果他提起「確認和解無效之訴」或「撤銷和解之訴」,執行程序可能會被法院裁定停止。這時你必須積極應訴,證明和解合法有效。
法院見解(以下為函釋摘述,非逐字引文):司法院(86)秘台廳民一字第14825號函釋指出,訴訟上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若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仍屬無效。所以如果和解內容違法(例如約定不得檢舉違法行為),可能無效,對方就可以不履行。
此外,若主張和解無效或得撤銷,應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並非空言主張即可停止執行,法院會視個案審酌是否裁定停止執行程序。
問題3:對方分期付款,但有一期沒付,可以執行全部嗎?
要看和解筆錄有沒有「加速條款」。如果約定「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那你就可以就全部金額強制執行;如果沒有,你只能就到期未付的部分執行,剩下的要等到期才能執行。建議簽和解時加入這類條款,保障自己權益。
問題4:強制執行可以扣薪水嗎?
可以。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薪水的三分之一(必須保留債務人及其家屬的生活費)。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同法第122條並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執行法院應酌留,不得超額扣押。法院會發函給債務人的雇主,請雇主每月扣下部分薪水轉交給你。
六、實際案例故事
案例一:勞資糾紛和解後老闆賴帳
小美被公司違法解僱,訴訟中在法官見證下達成和解,公司應於一個月內給付資遣費20萬元。一個月後公司裝傻不付錢,小美拿著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公司銀行存款,順利拿到20萬元。此即訴訟上和解筆錄得直接作為執行名義的最佳示範。
案例二:車禍私下和解,對方反悔
阿強騎車被小陳撞傷,雙方私下簽和解書,小陳答應賠償5萬元。但小陳事後反悔不付錢。阿強只好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請求小陳履行和解契約。經過幾個月審理,阿強勝訴確定,再聲請強制執行,終於拿到賠償。如果當初阿強選擇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就可以省下打官司的時間。
案例三:和解約定「不得檢舉」,有效嗎?
老王受不了鄰居深夜噪音,雙方和解,鄰居賠償3萬元,老王承諾「不得再追究或檢舉」。事後老王還是向環保局檢舉,鄰居氣得告老王違約。法院認為,限制人民陳情權的約定可能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所以老王不用賠償。因此,和解內容必須合法,否則可能無法強制執行。
七、常見 Q&A
Q1:我只有和解筆錄,但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怎麼辦?
你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清單」及「所得資料」,但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例如和解筆錄)才能申請。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不知道財產,法院也會主動向稅捐機關查調,不過自己提供線索(例如銀行分行、車牌號碼)可以加快速度。若債務人藏匿財產,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命其報告財產狀況。
Q2:和解後對方分期付款,但後來失聯,我可以提前執行全部嗎?
如果和解筆錄有「加速條款」(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你可以就全部金額聲請執行;如果沒有,你只能就到期未付的部分執行。對方失聯不影響強制執行,你可以查他的財產來執行。
Q3:私下和解書可以拿去公證賦予執行力嗎?
可以!只要和解書內容是給付金錢、物品等,雙方可以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在公證書上載明「逕受強制執行」。這樣公證書本身就具有執行力,不用再打官司(公證法第13條)。公證費用依公證法第109條按標的金額級距計算,例如標的10萬元之公證書費用為1,000元,若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依同法第119條加收二分之一即1,500元,相當划算。
Q4:我後悔和解了,可以撤銷嗎?
和解成立後,原則上不能隨便反悔。但如果你是被詐欺、脅迫而簽和解,可以在發現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民法第93條);如果是訴訟上和解,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請求繼續審判,並準用同條第4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於知悉撤銷原因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不過你要舉證證明被詐欺或脅迫的事實,並不容易。
Q5:強制執行要花多少錢?
執行費是執行金額的千分之七(例如執行10萬元,執行費700元;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另外,如果需要律師協助,還有律師費。但如果你自己會寫狀紙,可以省下律師費。
八、結語
和解是解決糾紛最快速的方式,但千萬別以為簽了和解就萬事OK,對方可能還是會耍賴。記住:訴訟上和解筆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訴訟外和解則需要先取得執行名義。簽和解時,務必把條件寫清楚,並考慮加入加速條款,有必要的話可以公證或透過調解委員會取得執行力。遇到對方不履行,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強制執行讓你的權利不再是紙上談兵!另外,聲請強制執行時亦應注意民法消滅時效等相關規定,以免執行名義因時效完成而影響受償。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見解,以淺白方式說明,希望能幫助大家保障自身權益。如有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獲得最準確的法律協助。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