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有哪些方式?調解成立與不成立的法律效果差異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糾紛,不管是車禍賠償、鄰居噪音、離婚財產分配,還是消費爭議,如果每次都要上法院打官司,不僅費時費錢,還可能傷了和氣。這時候,「調解」就是一個很好的替代方案。調解就像是在中立第三人的協助下,雙方坐下來好好談,找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但你知道調解其實有好幾種嗎?調解成立和調解不成立又有什麼不同的法律效果?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真實的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調解的眉角! 一、調解有哪些方式? 1. 鄉鎮市調解(最常見的免費調解) 鄉鎮市調解是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設立的「調解委員會」來辦理。調解委員通常是地方上德高望重的人士,像是退休老師、律師、民意代表等,他們免費為民眾服務。只要是民事事件(例如車禍賠償、債務糾紛)或是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例如傷害、毀損),都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程序: 當事人提出申請後,調解委員會排定時間開會,雙方到場陳述意見,委員從中協調。如果達成共識,就會作成「調解書」,由雙方簽名或按指印,然後調解委員會必須在3天內把調解書送交鄉鎮市公所,公所再於10天內轉送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調解書就具有和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 參照法律決字第 0970021274 號函釋:「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並於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則應於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法院審核,始完成法定程序。」 2. 法院調解(民事訴訟中的調解) 打民事官司之前,有些事件依法必須先經過調解,這叫做「強制調解」;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主動聲請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由法官選任的調解委員(通常是律師、心理師、各領域專家)來進行。調解的地點可能在法院的調解室,氣氛比法庭輕鬆許多。 程序: 雙方在調解委員或法官面前達成協議後,法院會作成「調解筆錄」,筆錄一經雙方簽名,就具有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不需要再送其他機關核定。如果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進入訴訟程序(強制調解事件則視為已起訴)。 3. 家事調解(專處理家事糾紛) 家事事件(例如離婚、子女監護、扶養費、遺產分割)在起訴前都必須先經過調解,這是《家事事件法》的規定。家事調解由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或法官主持,他們受過專業訓練,會協助雙方溝通,找出對家庭成員最有利的解決方案。 程序: 和法院調解類似,調解成立後會作成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生效。如果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家事訴訟程序。 4. 其他類型調解 除了上述三種,還有勞資爭議調解(由勞動部或直轄市政府辦理)、消費爭議調解(由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所定之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辦理)等,但這些調解的法律效力可能略有不同,本文先聚焦在一般民事及家事調解。 二、調解成立的法律效果 (一)調解書必須製作並送法院核定才有效 調解不是口頭說說就好,一定要做成書面文件。以鄉鎮市調解為例,如果雙方只願意在筆錄上簽名,但沒有正式製作調解書,或者沒有簽名蓋章,調解就不算成立。 參照法律決字第 0970021274 號函釋:「若當事人僅願簽署調解筆錄,未製作調解書且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即屬法律要件不備,調解應視為不成立。」 (二)經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法院調解筆錄則直接生效),就具有和民事確定判決完全相同的效力。白話說,你可以拿著這份調解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扣薪水等等,不用再打一次官司。 參照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22663 號函釋:「調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一事不再理,不能再起訴 調解成立後,就同一件事情,當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硬要告,法院會以「一事不再理」為由駁回。但如果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可以另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參照(74)法律決字第 4164 號函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如認調解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強制規定等情形,得向法院提起宣告無效或撤銷之訴。」 (四)部分合意的處理 有時候雙方只對部分事項達成共識,其他部分談不攏。如果這些事項可以分開處理(例如賠償金額談好了,但道歉方式沒談成),調解委員會可以就達成合意的部分作成調解書,其餘部分則視為調解不成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但要注意,一旦部分成立,就那部分也不能再起訴了。 參照法律決字第 0970021274 號函釋:「部分合意之情形,若屬可分事件,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禁止規定,亦可得強制執行者,得就合意部分作成調解書,惟須注意後續訴訟權利之限制。」 (五)調解的「形成力」要看事件類型 這是很多人容易誤解的一點!所謂「形成力」是指可以直接讓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效力,例如離婚判決一確定,婚姻關係就立刻消滅。一般的鄉鎮市調解或民事財產調解,雖然有執行力,但畢竟是基於雙方合意,並不會直接創設或變動身分等法律關係。不過調解是否具形成力,仍要看是哪一種事件,特別是家事事件有特別規定。 關於強制執行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打官司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不過要特別提醒,身分關係的法院調解是例外。依照家事事件法的規定,離婚、終止收養等家事事件在法院調解成立後,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婚姻關係於調解成立時即告消滅,並不需要當事人再另外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生效。此種情形的戶政登記只是「報告登記」,法院還會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當事人不必擔心對方反悔不去登記。這與民法第1050條的兩願(協議)離婚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的創設登記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參照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22663 號函釋:「調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調解不成立的法律效果 (一)拿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調解如果沒有達成共識,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會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這張證明書是用來證明你已經嘗試過調解但失敗了,接下來你可以拿著它去法院提起訴訟。 (二)調解不成立後,案件可能直接進入訴訟 如果是強制調解事件(例如鄰地界線糾紛、親屬間財產爭議),當調解不成立時,法院會視為已經起訴,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省去重新遞狀的麻煩。 (三)調解過程中的讓步不能當作證據 為了鼓勵大家在調解時放心讓步,法律規定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讓步,在之後的訴訟中不能拿來當作對你不利的證據。所以不用擔心在調解時說「我最多賠10萬」會成為訴訟中你承認責任的證據。 四、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一:車禍賠償調解成功,對方卻反悔不付錢 阿明騎機車被小華開車撞傷,雙方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達成協議:小華賠償阿明醫療費、修車費共30萬元,一個月內付清。調解書經雙方簽名,送法院核定後,小華卻耍賴不付錢。阿明拿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小華的銀行存款,順利拿到賠償金。這就是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的好處。 案例二:離婚調解成立,但對方不去登記,婚姻還有效嗎? 小美和大雄感情破裂,兩人到法院家事調解,談妥了離婚條件,包括財產分配和小孩監護權,並由本人表明合意、做成調解筆錄。後來大雄反悔,不願意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手續。其實小美不必擔心,因為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離婚調解一旦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兩人的婚姻關係在調解成立時就已經消滅,並不是要等戶政登記才生效。後續的戶政登記只是報告登記,法院還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離婚調解與單純的兩願(協議)離婚不同,不要誤以為對方不去登記婚姻就還存在。 五、常見問答(QA) Q1:調解成立後可以反悔嗎? A:原則上不可以。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雙方都必須遵守。除非你能證明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例如被詐欺、脅迫),並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否則不能反悔。 Q2:調解書一定要送法院嗎? A:如果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依法必須送請法院審核,經核定後才有效力。如果是法院調解(包括家事調解),調解筆錄由法院製作,當場就生效,不需要再送核。 Q3:調解成立後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A:可以!只要調解書已經法院核定(鄉鎮市調解)或調解筆錄已經法院製作完成(法院調解),你就可以拿它當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Q4: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A:調解不成立時,你會收到一份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拿著這份證明書,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強制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後案件會自動進入訴訟,不需要重新起訴。 Q5:法院離婚調解成立後還需要去戶政登記嗎? A:法院的離婚調解一旦成立,依家事事件法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婚姻關係在調解成立時就已消滅,並不是要等戶政登記才生效;後續的戶政登記屬於報告登記,法院也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這和民法第1050條的兩願(協議)離婚(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並不相同,不要混淆。 離婚時若需要主張經濟上的保障,可以進一步了解贍養費的請求條件與計算方式。 結語 調解是一種省時、省錢、又能維持關係的糾紛解決方式。了解不同調解途徑以及成立與不成立的法律效果,可以幫助我們更明智地選擇是否調解,以及在調解過程中保護自己的權益。下次遇到糾紛時,不妨先考慮調解,或許就能和平、快速地解決問題!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及行政函釋見解,以淺顯方式呈現,如需個案諮詢,仍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